印发《关于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
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关于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经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现将《关于具体实施<温
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律师协会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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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
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2月9日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温州市律师
协会章程》、《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具体实施《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
解释如下:
第一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执业律师、法律援
助律师应当参加温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组
织实施的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
师,不参加当年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
(一)当年新获准执业的律师;
(二)当年未参加温州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事由的律师。
第二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信用等
级评定:
(一)因执业行为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未
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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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形。
暂缓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形消失后,市律师协会再予
评定其律师执业信用等级。
第三条 在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前,律师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其执业信用等级为C级:
(一)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行政
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律
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
(三)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在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前,律师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其执业信用等级为B级:
(一)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律
师协会训诫、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
(三)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留党察看以下纪律处分
的。
第五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低其执业
信用等级为C级:
(一)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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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律
师协会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
(三)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低其执业
信用等级为B级:
(一)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律
师协会训诫、通报批评行业处分的;
(三)党员律师因违反党纪受到留党察看以下纪律处分
的。
第七条 本解释经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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