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次迟来的二审死刑判决

更新时间:2025-12-15 05:18: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blue jeans)

孙中伟死刑评论系列

孙中伟:又一次迟来的二审死刑判决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 吕小宁(学术助理)

死刑新闻背景事件

2012228日早,当李某家人正等待拿到二审判决为其聘请律师代理死刑复核时(二

审律师告诉家人二审可能维持死刑,但判决书没下),等来的却是一审法院通知办理执行死

刑前的会见以及法院劝家属捐献李某的肾等器官,家人追问二审律师得到的却是手机关机或

不接电话,29日下午18时许,李某家人终于好不容易见到了去年96日已经下达的二审

死刑判决。李某失去了最后的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争取活下来的机会!

[孙中伟死刑评论]

作为一名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当又一次听到了本不该发生的迟来的二审判决;又一次

目睹了年迈的老人失去儿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怆;又一次亲身经历了一个很可能是无辜

的人被以法律的名义执行死刑深深的痛惜;又再一次的为所有制造这场悲剧的制造者们感到

极大的愤慨。这里,我谨以一个死刑辩护律师应有的良心追问这份迟来的二审死刑判决:

首先,我想请二审的辩护律师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

为什么李某的家人竟在法院宣判时隔长达半年之后才知道二审维持原判死刑的判决结

果?为什么在这期间他们得到的是:时而是“二审可能维持死刑”的模棱两可的答复,时而

又是“放心吧,人死不了的”又如此自信的承诺?而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为什么李某的

家人最后竟连一份盖有法院大红印戳的判决书都不能让其见到?

所有这些在我看来发生的如此荒诞的事实其中的真正缘由我永远不法得知,仅能做我个

人猜测吧了。

其中一种可能也许是因为当初收取数额不低的律师时违规许下了死刑改判的承诺,在最

后未能向当事人兑现时因怕退费而只好选择拖延与逃避。

我想问问,金钱和一个真实的生命与亲人的伤痛对于一个辩护律师来说究竟两者孰轻孰

重?究竟该如何认识律师辩护的成败?在法官作出判决之前,我们谁也无法预料到诉讼结

果。也许一个连自己都无法信服的证据,而法官却最终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也许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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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己的辩护意见有据亦有理,法官却丝毫未接受。因此,诉讼结果如何,那是法官决定的。

特别是在我们如此富有特的司法国度里以及发展畸形且不平衡的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下,

“奇怪”的判决并不少见。

我并不是在推脱辩护律师的责任,我一直认为,辩护律师其实与医生本无二致,他的职

责就是竭尽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穷尽自己的一切专业技能与智慧,让自己的当事人重

获新生与自由。然而,一名辩护律师对于最终的辩护结果要持有的心态一定是“全力以赴地

辩护,然后再面对审判的结果”,然后不断反思、总结、不断提高,最后走向成功。

因为所谓的面子,置当事人的生命于不顾,与亲手杀掉一个人又有多大区别?

再继续想下去,恐怕面子还是次要的因素。

与一些律师的面子背后联系的最为紧密且更为实质的东西也许还会是利益,包括既得的

与潜在的。既得的律师费是有限且既定的,对于律师的诱惑尚不至于让其做出此等有违律师

职业道德的事;而基于口碑相传的效应,辩护失败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其在当地的声誉,

所导致的的后果将是业务量的减少。

我禁不住又要反问,抛开辩护律师的身份暂且不论,一个人的道德良心加上一个人宝贵

的生命难道抵不得那些已经泛上铜臭味的钞票?有句话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

使我们感动:一个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一个则是我们内心的道德”,与商业不同,我们

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公共服务。当你以一个辩护律师的身份出现的时候,已经注定你要有高

于一般人的道德标准,因为律师承载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法治国之梦。

所谓“医者,父母心”,二审的律师们,是不是应该扪心自问呢?如果可以不追求那些

很空很虚的面子、金钱,证据存在明显不足本案中的李某至少还可以通过死刑复核阶段委托

专业性的死刑律师挽回即将逝去的生命,然而现在„„

丹宁斯说,若是律师身上真有所谓最重要的品质,那就是诚实。律师对当事人必须诚实,

律师对自己的对手必须诚实,律师对法庭必须诚实,而最重要的是律师对他自己也必须要诚

实。唯有此,当一切尘埃落定,辩护律师才能真正赢得成功。所谓小胜靠智,大赢在德,个

中滋味,如想成就大律师我想还是有必要细细体味的。

其次,我想请二审的法官们给我一个明确的答案!

尊敬的二审法院法官是不是宣判了?如果是定期宣告判决的,为什么当事人当时未收到

判决书?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为什么在五日之内当事人未收到判决书?令人百思不得其

解的事实情况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当事人竟未见到判决书的踪影甚至是判决书上的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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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语。李某案确实因其中有涉及到某些情节不公开审理,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

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不是也可以不公开宣判!著名的刑

法大师贝卡利亚曾说,“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的并由法律规

定的”。可是,我们尊敬的法官,不知对于公开的对象范围是作何理解以及变通地执行?我

愿意相信,我们尊敬的法官是因为工作上的疏忽而忘记了宣判,然而却如此不尊重、无视一

个人宝贵的生命,却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让人原谅的事实。

也许是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特点,我已经习惯了从那些嚼烂的案卷中审查每一个细微

的地方从中发掘出真实的事实状态。我很好奇于二审未宣判的真正动因在于什么?

李某年迈的母亲与叔叔的几句话不禁让我将其与一审法院联系了起来。一二审法院之

间究竟会存在一种什么样的藕断丝连?

一审法官在死刑判决前曾经对李某的家人有过一番“说服”,谈话的主题围绕着“赔偿

额与刑罚判决”,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达到某个额度以上为死缓,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获得

更轻的无期判决,如果达不到此标准的只能很遗憾的执行死刑。关于死刑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政策文件多次传达过这样一种精神,对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

其亲属谅解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但死刑的适用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必须综合考

虑被告人的主客观所有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情节。换句话讲,民事赔偿情况只是影响死刑适用

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该案中一审法院存在的重大错误在于完全以赔偿情况决定死刑,

将一个只能是起影响、参考作用的因素直接人为恣意的逾越法律硬性规定升格为唯一决定性

的因素。试问,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是法大还是人大?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

以赔钱定罪量刑?坐在庄严国徽下身着法袍手持法槌的是国家法律忠诚的守护者还是游说

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居间商?而又是什么样的动机导致一审法官如此荒诞的判决方式?当听

到一审判决李某的家人向法官申明不服要上诉的时候,一审法官的回答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所传达出来的意思是一二审之间是存在着某种“关系”的。所以,要探究二审未宣判的动因

或许还要明了一审此种奇怪的判决逻辑以及隐藏在两审法院背后无法琢磨的东西。也许这种

东西想要挖掘出来并不容易,又让人隐隐约约的感觉到仿佛它又是不言自明的。

戈帕尔吉·梅罗特拉告诫辩护律师,“一个辩护律师不只是当事人的喉舌,他是其当事

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其当事人的办事员。他对当事人提供的是他的学识,他的才能和他的判断

力。但不要忘记,他还对自己和对别人负有责任。他不能有意曲解法律,不能爲了打赢官司

而故意歪曲事实。他要在头脑中牢记;即使一个辩护律师是为了报酬而提供法律服务,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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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服从比报酬更高的目标——这就是正义与真实,任何东西都不能阻止律师去达到这一目

标” 这句话告诉辩护律师什么?他要时时在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之间做着冷

静的分析,当事人因为案件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因此提供的信息或许不一定是真实的。作为

律师必须对于他所陈述的事实作出理性的过滤。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我不愿意相信在泱泱法治大国下竟有如此亵渎法律尊严之行

为。然而,眼前的两位头发已经花白、腰身已经佝偻、眼睛里不断噙着的热泪、颤抖不停的

双手、一趟又一趟的风里雨里„„或许已经告诉了我什么是事实?

再次,我还想知道一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在责任尚且不清晰的状况下,死刑执行命令

已经签署,那么执行前的器官捐献劝解又是为那般?

这个难道是那个更为真实的内幕?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在中国大陆到底存在一个多大的

市场空间?这里面的利益链条究竟又有多少节点又有多长各节点之间又是如何错综复杂地

纠缠在一起的?国际上有一惯例,禁止死刑犯进行器官捐赠,我国卫生部也制定有专门规章

对于医院接受器官捐赠有明确且严格的程序性条件限制。然而,在利益面前,惯例、规章、

程序又会有多少的分量呢?让人感喟长叹。如何在最后的阶段保障死刑犯仅存的一点人权与

尊严,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我觉得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因为这不仅涉及法律、制度、

人权等等,这关乎的更是人性的问题。一旦人性如此,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实际上是相当令

人恐怖的。

最后,对于远道慕名而来的李某的亲人,我的心情复杂到了极点。

从头反思,造成今天令再优秀再杰出的死刑辩护律师几乎已经无力回天的局面,究竟是

谁之过?每次见到他们的时候,不知缘何,心里总是抑制不住的有这样一种幻想,如果时间

可以再倒回一点,哪怕只有一点点,死刑命令签发前,我都可以穷尽我所有的努力帮他们挽

回老人孩子的生命。然而,时间总是那么无情的滴答着往前走着。原来一切已经成定局,

像时间无法倒流,海枯石烂也永远只是不可企及的神话一样。然而,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

作为与该案有如此直接关系的家人竟无从得知判决结果也未进一步采取法律救济行动,让我

深感惋惜。只是,面对眼前的两位可怜的老人,我哽咽得无法言语,他们的善良近乎无知并

不是他们的过错。他们在北京这座繁华得令他们感到害怕的大都市里,为了寻求一个公道,

一个说法,来去匆匆,临时租住在最便宜环境条件最差的地方,饭食更是能省则省。来的第

三次的晚上因为心里过意不去我们为他们所做的最后的各种努力,他们从皱起的上衣兜中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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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几张几十元钱,从一层一层的卷摺不难推断已经在衣兜里究竟有多少时日。二老说,因为

下班后耽误我们很长时间过意不去,让我们吃些晚餐,那一刻,我再没能忍住,背过了身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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