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主席

更新时间:2025-12-22 18:34: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携程人工服务)

历任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94910119549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49271959427日)

刘少奇(1959427196810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103119722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

的职权)

董必武(197222419751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5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618198848日)

杨尚昆(1988481993327日)

19933272003315日)

2003315日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

一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它对外代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

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必

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

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

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

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

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约等。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

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一般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或副

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出缺,由继任;如果正

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

选产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

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的撤消;自1975年在宪

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

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行

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

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

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

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

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9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开始于1954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

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

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9月至

19594月,和朱德分别担任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

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

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

由于担任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时期。19751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的建制。

19783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不过,1978年宪法

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

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

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4

月、19933月、19993月和2005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

持、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制度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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