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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
括哪些?
违法行为。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于他人
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
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首先是这种
行为需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
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婚姻法对于配偶权进行
了相关的规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确实听说过配偶,
但是却不知道配偶权的具体规定事项,新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
定,那么,我国的新婚姻法关于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那
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配偶权的主要特征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
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
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
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
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
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
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
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侵犯配偶权的认定
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确认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害行
为,必须具备系列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
偶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
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首
先是这种行为需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
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
(2)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实事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合法
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三是对方配
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精神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
损失。其中第三人对配偶权的侵害,是对贞操利益的损害。配偶
的贞操利益表现在配偶之间的互负忠实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
有配偶身份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
专一。
(3)因果关系。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与配偶权身份利益损
害实事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
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条件。
(4)主观过错。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当为故意形式。
三、我国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当今婚姻家庭领域对配偶权的侵害行为日益严重。为此应我
国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切实有效的
保护公民的配偶权。
(1)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我国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刑事条款,如第45条规定: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但依法提
起公诉。”并且《刑法》也早已对侵害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
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以了刑罚制裁。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又
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的这
种通过刑罚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为婚姻家庭
法的强力后盾,是其它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2)行政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法规的直接调
整。对于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责任条款,区分
情况,向违法者所在的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包括给予警告、
记大过和降职等,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
司法建议,包括给予和行政拘留等。如2001年新修订的《婚
姻法》中增设了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条
款,如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
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
政处罚。”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配偶权的特征,配偶权具有排他性,客
体具有利益性。其次,我国法律对于配偶权进行了保护,我国的
行政法以及刑法对于这个问题都作出了规定。最后,如果还有什
么不明白的,建议最好律所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18:5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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