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
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1 《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
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
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
《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
2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项
《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3
第(二)项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4 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
第(三)项 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从事餐饮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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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
5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6 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7 《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
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8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品
9 《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10 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法》第二十八条第(留)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肉类制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的,
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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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12 《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
产活动,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
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5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
13 《法》第四十四条 《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14 《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以下;
(一)项,《法》第八十五条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法》第八十五条
《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法》第八十五条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
16 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法》第六十三条
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7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
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
18 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9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条例》第五十五条 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
营要求
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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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法》第二十八条第(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
等污染的食品 项 项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
21 七条、第四十八条(42、48
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法》第八十六条第(二)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项
加剂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22 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
食品相关产品; 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23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法》第五十条
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
24 求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条有具体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
《法》第八十六条第(四)
项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
款、《法》第八十六条
至吊销许可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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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25
26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7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28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法》第四十条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29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30 《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法》第八十七条第(一)
产品进行检验 三十八条(针对生产企业) 项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法》第八十七条第(六)
功能 项
安排患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31 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针《法》第八十七条第(二)
对生产企业) 项
《法》第二十五条(针对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三)
企业) 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四)
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五)
项
《法》第八十七条第(七)
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
以下;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32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3 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
《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法》第八十七条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
项、《法》第八十七条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
项、《法》第八十七条
《法》第八十七条 35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34 餐具、饮具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
据台账
未能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
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法》第八十七条 37
运转和使用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
36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第八十七条 告;拒不改正的,处
责令改正,给予警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法》第八十七条 38 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
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
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
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9 《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 《法》第八十七条
40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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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41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2 毁灭有关证据的 《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43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
44 料、工具、设备等,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编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
45 《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条
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
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查、报告等义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46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法》第九十一条 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
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法》第二十七条第(六)
项
47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48 《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吊销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2:4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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