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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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学苑教育)

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221⽇由

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1124⽇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1148⽇起施⾏。

⼀⼀年三⽉⼀⽇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

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第⼆条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

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

;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

()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接近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属于

集团⾸要分⼦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较⼤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且⾏为⼈认罪、悔

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七条、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第四条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未遂,以数额巨⼤的财物为⽬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互联⽹等电信技术⼿段对不特定多数⼈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五百⼈次以上的;

()⼿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倍以上的,或者⼿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既有既遂,⼜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量刑幅度的,以

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卡、⼿机卡、通讯⼯具、通讯传输通道、⽹络技术⽀持、费⽤结算

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条冒充国家机关⼯作⼈员进⾏,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

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例发还被害⼈,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条⾏为⼈已将财物⽤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明知是财物⽽收取的;

()对⽅⽆偿取得财物的;

()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财物的;

()对⽅取得财物系源于⾮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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