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otrading,okilling)
唐梦莹 ⼴东泓法刑辩战队
⼴东泓法刑辩战队
——⼀个有战⽃⼒的团队
•战疫下的刑事风险 之 “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仅⼈类可以杀害动物,动物也可以“杀害”⼈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再⼀次提醒⼈们保
护野⽣动物的重要性,保护野⽣动物,就是在保护我们⾃⼰。
⽽且,吃野⽣动物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野⽣动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为⾷⽤⾮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动物及其制品。《中华⼈民共和国刑
法》规定,不能买卖、运输、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法⽅式狩猎,即使猎
捕、杀害⼀般保护的野⽣动物,如蛇、野兔、野鸡、鹌鹑、⽵⿏、癞蛤蟆、壁虎等等,也可能会坐牢!
很多⼈由于不懂法,或是⼀时的好奇⼼⽽犯法。因此,我们有必要多了解并遵守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相关的法律规
定。
本⽂所称“野味”指野⽣动物
⼀、我国《刑法》对“野味”的保护
(⼀)⽬前,我国对野⽣动物的保护,主要包含下⼏类:
1、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
2、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动物名录》(⼜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4、⼤部分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
第1、2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第3、4类属于⼀般保护野⽣动物。
蜂猴(国家重点⼀级保护动物)
(⼆)重点保护野⽣动物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动物刑案
司法解释》”)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
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
述物种。
假如你伤害了上述名录所列动物,可能会构成“⾮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国
家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罪”。
刺猬(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三)⼀般保护野⽣动物
我国境内,禁⽌使⽤⾮法⽅式狩猎;尤其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禁⽌狩猎野⽣动物。根据我国刑法,构成⾮法狩猎罪主
要有三种情形:⼀是⾮法狩猎野⽣动物20只以上;⼆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
⾏狩猎;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些野⽣动物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或省、市级保护动物。⽐如,草兔、野鸡、野鸭、
蛇类等等。很多案件当事⼈因对法律不了解⽽触犯了法律,平时务必要多学习法律知识。
假如你猎捕、杀害⼀般保护野⽣动物,就会涉嫌“⾮法狩猎罪”。
假如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就会涉嫌“⾮法狩猎罪”、“⾮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动物罪”。
“国家保护动物,不仅仅是珍贵、濒危野⽣动物,还有⼀类动物,我们也是不能碰的,叫做‘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是指有
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动物,它们包括⿇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共计1700多种,对
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私⾃捕捉⼀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
上就属于重⼤刑事案件。
⼆、⾷⽤“野味”犯罪吗?
假如别⼈送 “ 野味 ” 给你吃,不是你买的,也不是你抓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我现⾏《刑法》规定,对于仅仅是⾷⽤,⽽从未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
为,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政处罚。
2020年2⽉14⽇,天津市出台《关于禁⽌⾷⽤野⽣动物的决定》,其中第⼗条规定,违反本决定定第⼀条规定,⾷⽤野
⽣动物及其制品的,沒收野⽣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
2003年10⽉1⽇,深圳市就实施了类似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禁⽌⾷⽤野⽣动物若⼲规定》其中第⼋条,对于⾷⽤了
该规定所禁⽌⾷⽤的野⽣动物,对⾷⽤者每⼈处以⼀千元,对组织⾷⽤者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建议⼤家不要⾷⽤野味,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国家严惩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野味”,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还
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现⾏法律规定,蝙蝠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但为了保护⼈民⾝体健康,今后可能会禁⽌⾷⽤
三、买卖、运输“野味”犯什么罪?
【法律要旨】
知识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的,依
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的规定,以⾮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识点⼆:根据《野⽣动物刑案司法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
等为⽬的的购买⾏为;“运输”,包括采⽤携带、邮寄、利⽤他⼈、使⽤交通⼯具等⽅法进⾏运送的⾏为;“出售”,包括出
卖和以营利为⽬的的加⼯利⽤⾏为。该《野⽣动物刑案司法解释》还列举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包
括数量标准、⾮法获利数额标准等等。
知识点三:根据两⾼两部 2020年2⽉6⽇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
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为⾷⽤或者其他⽬的⽽⾮法购买,符合刑法
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以⾮法收购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运输”、“出售”都⽐较好理解。但如何理解“收购”呢?从通常语义理解,“买”和“收购”是近义词,两者的意思有差别。
“买”的意思是拿钱换东西,与“卖”相对:买卖。收购”指的是⼤量或者从各处购买东西。“买”的数量少,主要是为⾃⼰消
费,“收购”的数量多,主要是⽤于做⽣产原料或者转⼿出售盈利。然⽽,刑法意义上的”收购”包括⾃⽤、营利等⽬的,⽐
如,你买来吃,买来当做宠物养,买来送⼈等等,只要你有购买珍贵、濒危野⽣动物的⾏为,就会涉嫌“⾮法收购珍
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因此,请⼤家不要⼼存侥幸⼼理,保护野⽣动物,让它们在⼤⾃然
⾥⾃在的⽣活。
斑羚(国家重点⼆级保护动物)
【典型案例】
2019年1⽉17⽇,被告⼈⽥桂平驾驶车牌号鄂C×××**⼩车将其收购的“⽺⼦”(斑羚)12只、野猪6只、麂⼦77只、果⼦
狸28只,从⼗堰市运⾄荆州市沙市区出售给被告⼈王胜红。王胜红通过⼿机银⾏给⽥桂平转账3万元,另有4万元商定后
期⽀付。
次⽇,该批野⽣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王胜红仓库内间冷库查获疑似斑羚14只、斑羚头31个、熊头1个、熊⾁
2块,麂⼦、豹猫、猪獾、狗獾、豪猪、⼭斑鸠、雉鸡等动物900余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所查
获的野⽣动物中有国家⼆级保护动物斑羚26只,熊头1个、熊⾁2块。
【裁判结果】
⼀、被告⼈王胜红犯⾮法收购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并处罚⾦
5000元。
⼆、被告⼈⽥桂平犯⾮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并
处罚⾦5000元。
三、被告⼈⽥桂平⾮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作案⼯具⼿机⼀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的野⽣动物1154只,予以销毁。
【律师评析】
实践中,买、卖、运输均属于⾮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罪犯罪链条的⼀个环节,我国严厉打
击各个环节的犯罪,斩断犯罪链条。该案例中,王胜红负责收购,⽥桂平负责运输、出售,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违法所得仅3万元,却间接杀害了1000余只野⽣动物,令⼈⼼痛。近⽇,《野⽣动物保护法》紧急修改程序,势必扩⼤
野⽣动物保护范围,该类犯罪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希望各位切勿知法犯法。
四、猎捕、杀害“野味”犯什么罪?
【法律要旨】
【⾮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熊猴(国家⼀级保护动物)
【案例⼀】
2019年9⽉的⼀天,被告⼈苏呷叶⽇在“博书库”的地⽅⽤树枝、铁丝设置了捕猎套⼀个并捕获⼀只⽼鹰(捕获时已
死)。2019年10⽉6⽇,被告⼈苏呷叶⽇向布拖县公安局投案⾃⾸。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鉴定:送检疑似⾦雕
来源于隼形⽬鹰科雕属⾦雕。⾦雕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I,经济价值为捌万元整。
I,经济价值为捌万元整。
法院判决:
被告⼈苏呷叶⽇犯⾮法猎捕、杀害濒危野⽣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五千元。
【案例⼆】
2019年5⽉4⽇,被告⼈范世根龙泉市某⼭场采茶叶,并携带其驯养的7只猎狗同⾏。同⽇12时许,范世根携带的猎狗在
⼭场内发现⼀猴类动物并将其中⼀只咬获。猴⼦被咬死后,范世根驱赶猎狗并将猴⼦装进塑料袋带回家中。当晚,范
世根将猴⼦进⾏了褪⽑、清理内脏等处理。之后,范世根通过电话开始联系买家。
2019年5⽉5⽇7时许,范世根电话联系⽑某(另案处理),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猴⼦⾁,⽑某表⽰愿意购买但要求范世
根将猴⼦⽪剥去。范世根遂按⽑某要求将猴⼦进⾏剥⽪,去除四肢筋蹄,称重后猴⼦⾁净重10.8⽄,商定总价款⼈民币
1100元。2019年5⽉5⽇12时许,范世根将猴⼦⾁交给⽑某后,⽑某通过转账的⽅式将购买猴⼦⾁的1100元钱转给
范世根。
2019年5⽉27⽇,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涉案的野⽣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为熊猴,为国家⼀级重点保
护野⽣动物。2019年6⽉10⽇,经江西野⽣动植物司法鉴定中⼼鉴定,涉案的野⽣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为藏酋猴,为国家
⼆级重点保护野⽣动物。经龙泉市⼈民检察院委托,2019年9⽉10⽇,浙江⼤学⽣命科学学院丁某教授出具专家意见
书,认为涉案物种为藏酋猴。
藏酋猴(国家⼆级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
⼀、被告⼈范世根犯⾮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
个⽉,缓刑⼆年,并处罚⾦⼈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被告⼈范世根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民币⼀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评析】
⾮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保护对象是珍贵、濒危野⽣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种
类繁多,即使专业鉴定机构也可能鉴定错误,再加上该猴已被剥⽪,鉴定难度很⼤。实践中,所猎捕、杀害的动物保护
等级,对于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
【⾮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草兔(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案例⼀】
2018年10⽉期间,被告⼈孟某在江苏省禁猎期间使⽤禁⽤⼯具捕兔夹,在南京市江宁区汤⼭街道建设村⼀带捕捉“三有
动物”草兔七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上述草兔属于有重要⽣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野⽣动
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孟某犯⾮法狩猎罪,判处罚⾦⼈民币⼆千元
果⼦狸(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已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
【案例⼆】
2017年7⽉初,被告⼈纪某某携带7、8个铁质捕兽夹,擅⾃进⼊公路西侧⼭林,沿⽔沟(沟道名)爬上梁脊,将携带的
捕兽夹沿梁脊⼩路分别安放,⽤以猎捕野⽣动物果⼦狸。安好兽夹的第三天次去⼭场查看时,发现有两个捕兽夹分别夹
住了⼀只果⼦狸,遂将两只果⼦狸活体捉回家中,关在后院的铁笼内。次⽇早,纪某某电话联系户县⼈夏某某,以660
元⼈民币将两只果⼦狸出售。
随后,纪某某伙同肖某某,在⼭场上经常有野⽣动物果⼦狸出没出之处共放置了20个捕兽夹,想继续猎捕果⼦狸,并⽆
所获,⼆⼈收回捕兽夹返回途中被抓获。
法院判决:
1、被告⼈纪某某犯⾮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宣告缓刑⼗个⽉。
2、被告⼈肖某某犯⾮法狩猎罪单处罚⾦三千元。
【律师评析】
⾮法狩猎罪保护的对象是国家⼀般保护动物,草兔、果⼦狸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
或者使⽤禁⽤的⼯具、⽅法进⾏狩猎,就会涉嫌⾮法狩猎罪,实践中,猎捕、杀害⾮国家保护动物,⼀般不按犯罪处
理,但可能会受到⾏政处罚。
“ 求求你,别吃我 ”
野⽣动物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态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作⽤,是⼈类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依法保护野⽣动物,既体现了社会的⽂明进步,也是⼈类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
件。
近年来,尽管⼴⼤公众保护野⽣动物的意识不断提⾼,打击破坏野⽣动物违法犯罪⾏为的⼒度也不断加⼤,但有些⼈在
错误观念、⼝腹之欲和⾮法利益的驱使之下,依然铤⽽⾛险、触碰法⽹,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禁⽤的⼯具、⽅法
进⾏狩猎,破坏野⽣动物资源,甚⾄⾮法捕猎、贩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导致⼤量野⽣动物濒
临灭绝的边缘,严重破坏⾃然⽣态平衡,威胁着⼈类⾃⾝的永续⽣存与发展。
减少以⾄杜绝破坏野⽣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为,⾸先应当进⼀步加⼤宣传⼒度,使⼈们明⽩野⽣动物保护是⽣态⽂明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野⽣动物保护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其次应当进⼀步加⼤执法和司法保护⼒度,对⾮法狩猎、
⾮法经营者给予重罚,构成犯罪者坚决依法惩处,绝不⼿软。
⼴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东⼴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秘书处成员
⼴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核⼼成员
⼴东警官学院 法学学⼠
(本⽂为⼴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图⽚来源于⽹络,如侵删)
⼴东泓法刑辩战队——⼀个有战⽃⼒的团队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5:4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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