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
刑法=犯罪+刑罚
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刑法典<修正案八个> 规制机能
渊源 单行刑罚 一个 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
附属刑罚 <我国没有> 权利保障机能
立法解释 人大
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 高检
学理解释 学术机构 个人
解释态度 a就灵活性而言,应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相结合
b就解释目标而言,应坚持客观解释
文理解释
解释理由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刑法的解释
历史解释
平义解释 理由可以并存
扩大解释 技巧只能选择一种
解释技巧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补正解释
类推解释
排斥习惯法
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有罪类推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重罪溯及既往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制刑上,合理的刑罚体系
罪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上,罪行相当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行刑上,合理运用减刑
空间效力
一般 领域:水陆空
属地管辖 拟制领土: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境内犯罪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
例外 港澳台地区,按地区法律
民族自治地区
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属人管辖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必须追究
重罪
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
保护原则 重罪
双重归罪
必须为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
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境内
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生效前的未决案件能否使用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构成
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
犯罪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行为主体 正当防卫
客观要件 危害行为 客观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行为对象 被害人承诺
危害结果
犯罪故意 责任年龄
主观要件 犯罪过失 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客观事实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主观价值判断
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与不成文
积极与消极
客观的与主观的
犯罪客体
概念: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
罪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 1个
客
体
直接客体: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2个
犯罪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物质的表现 随机客体
犯罪对象 影响定罪
影响量刑
客观方面
作为:不该为而为之 法定义务
危
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 法律行为
害
负有为特定义务的义务 先行行为
行
为
不作为:该为而不为 不真正不作为犯 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职务行为
没有履行造成危害后果或危险
有意识 不可抗力 与相应作为犯有等价性
特点 有体 例外 身体受到强制
有危害性 无意
侵害法益性
特征 客观现实性
因果性
危
害
结
果
实害结果——实害犯<造成严重结果„„>
危险结果——危险犯 具体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抽象 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
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不够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分类 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的大小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
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因果关系 二重因果关系
重叠因果关系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分析行为人主观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主体: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
真正身份犯 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自然人 只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主体:广泛性、合法性
特征 客观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与其单位活动相关的行为
主观:为单位谋利
法律特征: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构成的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
分类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一般的单位犯罪运输、走私、贩卖、制造罪
特殊的单位犯罪 国有图书馆、博物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主体为犯罪而成立
单位成立后只从事犯罪活动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以单位名义为自己谋利
独资、私营公司未注册成法人
处罚 双罚制:单位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主观方面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会 希望
间接故意: 可能 放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了结果,轻信能够避免 有一定依据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发生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预备阶段此犯意——实行阶段彼犯意
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犯意升高——从新犯意
犯意降低——从旧犯意
类型 对象 行为 法益
犯意转化 同一 未停 重合
另起犯意 不同 已停 不重合
对象认识错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同上
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的故意
认
识
结果的提前实现<着手:对法益产生了现实、
错
紧迫、直接的危险>
误
从主观出发,触犯了什么罪,是否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 从客观出发,触犯了什么罪,时否既遂
如果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能够认识,有罪
不能认识,无罪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亲亲得相首匿
期待可能性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
毁灭证据
被迫重婚
刑事责任年龄
减 轻 责 任 年 龄 减轻责任年龄
1——————14——————————16——————18———— ——75——————
—
完 全 责 任 年 龄
完全无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
年龄 龄8种犯罪
完全刑事则任能力
类型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可以从轻或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辩控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
特殊 醉酒的人 生理醉酒 完全有
病理性醉酒 完全无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被害人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的限度
被害人承诺 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真实的意思表示
被害人承诺必须在事前做出,一最后一次为准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自救行为 恢复权利具有现实性必要性
恢复手段具有相当性
政策行为
其他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具有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职权职务行为
权利义务行为
职业体育比赛
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医疗行为
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起因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
不构成故意犯罪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
假想 按过失论处
意外事件
对象
不法侵害人本人 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 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
防卫第三人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意图
认识因素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防卫挑拨
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非法利益
时间
正在发生进行 正在发生的危险性
侵害人被制服
事前、事后 中止逃离
丧失能力
限度
不法侵害的强度 引起的损害应小于避免的损害
不法侵害的缓急 人身>财产;生命最高;大财产>小财产
不法侵害的权益
无过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非暴力犯罪不适用 不得已情况下、唯一性
特殊防卫轻微一般暴力不适用 特定职务义务的人不适用
并非所有的行凶杀人都适用
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
杀死杀伤不适用
处罚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犯罪形态
开始 预备阶段 着手 实行阶段
|————————|—————————— — — — —|—
自动:中止 自动:中止 实行终了 结果发生
意外:预备 意外:未遂 既遂
特征 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分类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主观上为了犯罪
犯罪预备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原因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 行为人自身因素的不利影响
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区别 犯意表示:只是将犯意单纯的流露于外部
犯罪预备:对法益产生现实的危险
已经实行犯罪
特征 犯罪未得逞而停止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投毒 被救
分类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举刀杀人被制服
能犯未遂
未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时间性
消极中止 自动性
彻底性
犯罪中止 时间性
积极中止 自动性 行为人的行为独立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有效性 认定行为人做了真挚的努力
过程中自动放弃并防止结果的发生而未发生
处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应免于处罚,造成伤害的应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
作为 实行行为
成立条件 共同行为 不作为 分工 组织行为
共同故意 相同的犯罪故意 教唆行为
具有意思联络 帮助行为
二人以上
自然人
特征 主体 单位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只能存在于既遂前 甲致丙死,甲承担
单独正犯 继承的共同正犯
加重结果 甲抢丙,乙加入 乙致死,甲乙承担
数量上 的承担
正犯 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 不能确定,甲承担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教唆的故意
行为对象特定
教唆行为 引起犯意的行为
教唆犯 未遂的教唆,不可能既遂的行为
间接的教唆,按所教唆罪定罪
处罚 没有犯教唆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着手,未遂,中止>
不满18周岁的,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之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帮助行为对实行行为需要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
帮助作用 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但不要求实现
帮助行为 如果明知自己的帮助行为不可能起到帮助作用,不成立
帮助犯 物理帮助;心理帮助
帮助方式 作为不作为
事前事中但不包括事后帮助
独立罪名:如资敌罪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
多个人,存在主犯
主犯处罚 集团首要分子: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 :按其所参加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转化为主犯
胁从犯 被强制无法反抗的不够成胁从犯
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人既遂皆既遂
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区别对待
身份犯 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依照实行犯性质定罪
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一无身份犯为主犯的不成立身份犯
罪数形态
区分罪数的标准:犯罪构成
出于一个罪过,侵犯同一客体
继续犯<非法拘禁罪>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不间断的继续存在
处罚:以一罪论处,追诉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实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质
的
处罚:按一重罪论处
一
罪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刑法规定了加重结果的法定刑
处罚:基本刑+一定的法定酌定刑
法条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
重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
法
定
处罚:以一罪论处
的
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类行为的犯罪
一
罪
集合犯 常业犯 职业犯 营业犯
处罚:以一罪论处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连续犯 <走私罪> 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处罚:以一罪论处,加重处罚
处
断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的
吸收犯 数个罪名触犯同一罪名 主吸从
一
罪
数个行为具有吸收关系 实吸预
处罚:以一罪论处 重吸轻
转化犯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故意造成了一个严重后果
处罚:按所转化之罪处罚
牵连犯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
牵连犯 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原因行为和结果
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
处罚 数罪并罚
从一重处
刑罚
改造
刑罚的特殊预防: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剥夺犯罪条件
剥夺生命
危险分子
一般预防:防止未犯罪之人犯罪 不稳定分子
刑事被害人
其他社会成员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管制——限制自由刑
拘役——剥夺短期自由刑
种类 有期徒刑——剥夺长期自由刑
无期徒刑——剥夺长期自由刑
死刑——剥夺生命刑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并罚不超过3年 以1抵2
劳动问题:同工同酬
管制 禁止令;限制自己,不得,批准,会客,报告
实行社区矫正,不关押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人民众
期限:1月以上6月以下 并罚不超1年 以1抵1
拘役 劳动问题:强迫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特点:每月可以探亲1到2日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就近看守所、拘役所执行
并罚超过35年的,不超过25年
期限:6个月到15年 并罚未超过35年的,不超过20年1抵1 以
劳动问题:强迫劳动
有期徒刑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如果被取保候审不能折抵
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剥夺终身自由
无期徒刑 强制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扩大解释;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期满后减为25年
故意犯罪的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缓 限制减刑 累犯
故意犯8种犯罪的暴力性质的犯罪
没有折抵
程序:除最高法判决的外,报最高核准,死缓可以有高级核准或判决
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不得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经济犯罪 限期一次缴纳
财产犯罪 限期分期缴纳
其他故意犯罪 缴纳 强制缴纳 冻结 扣押 查封
随时追缴
减少或免除缴纳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内容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
对象 故意杀人、„„等8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管制附加刑:期限相同 同时执行 3—2
拘役 有期徒刑 1年——5年
死 无期徒刑 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改为3——10年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犯罪分子个人一部或全部
危害国家安全罪 保留必须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 严重经济犯罪 范围 不得没收其亲属财产 以前的债务
严重财产犯 偿还债务 正当债务
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经债权人提出
刑罚裁量
从重处罚:重于一般情况
从轻处罚:轻于一般情况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刑以下判处,不包括本数
减轻处罚 只能在下一刑格内
量刑情节 特别减轻制度,最高法核准
免除处罚 为有罪判决
只能免除刑罚处罚而不免除非刑罚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累犯
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
主观条件:两罪均为故意
年龄条件:两罪行为时均满18周岁
刑度条件:均有期以上
一般累犯 时间条件:5年以内 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才为累犯,考验期内不算
缓刑没有累犯构成的条件
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后果 不能适用假释
不能适用缓刑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主体是否满18周岁
特别累犯 恐怖活动犯罪 不要求事项 不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时间不要求5年
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发现
时间 都已发现但未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
已发命令但尚未归案 经查实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
逃跑至异地,异地司法机关尚未发觉主动交代罪行的
逃跑过程中主动投案
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
投案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亲首 代首 送首 首服:自诉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
投案意愿:自动性
投案后有逃跑的不算自首,又回来,算自首
投案彻底性: 被动投案后又逃跑,然后又会来,不算自首
主观记忆于客观事实基本相符
如实 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隐瞒量刑情节也算
<2>如实供述罪行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供述: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也算
特别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如实供述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与也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共同犯罪的自首:共犯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供述所知同案犯
数罪自首:犯数罪的仅对部分犯罪如实供述的,如实供述部分为自首
交通肇事的自首:逃逸后又归案属自首,没逃逸主动归案—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可以成为自首主体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 如实供述已掌握的罪行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包括共犯中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罪行>
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立功 组织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强制但还不被该机
关知道其犯罪情况>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
重大立功标准:
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组织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贡献
重大犯罪 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嫌疑人 一般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案件在本
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对只要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立功的法律后果 对只要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有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前提条件 一人犯数罪,每个罪都要定罪量刑
普通: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
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漏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
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
对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1---6---1
原则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2---3
对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6----15—20
6----15---25
发现漏罪,应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并后减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如果判决前有两个罪,先减后并时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为执行刑,而非
宣告刑
对罪犯减刑后发现漏罪,先减后并的,对减刑刑期仍应减去
发现新罪,应单独作出判决,然后先减后并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 先并 后减 在并
对于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到35年
存在漏罪时先并后减 实际执行部超25年
存在新罪时先减后并 实际执行可能超过25年
缓刑: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
性质:附条件的暂缓执行而非执行完毕
对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数罪并罚3年以下也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
实质条件: 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满18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对宣告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没有剥夺言论、出版„„等自由
缓刑考验期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 1年以下 不低于2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 5年以下 不低于1年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是否宣告缓刑于罪名性质无关
法律后果
成功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漏罪 期内 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期满后 不撤销 只能另行起诉
期内犯新罪 期内发现 撤销 数罪并罚 不得再次适用缓刑
期满发现 撤销 数罪并罚 不得再次适用缓刑
期满犯新罪 不撤销 也不够成累犯 另行起诉
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应撤销 执行原判
军人
战时缓刑 没有现实危险
立功,不也犯罪论处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对象条件: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罚
判处管、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的1/2
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 判处无期、不少于13年 死缓减为有期25年 不少于 20年
对严重死缓,如果限制减刑的 死缓减为无期 不少于25年
程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无期、
死缓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 组成合议庭审
理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
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禁止对象 减刑到10年以下也不行
累犯 8种暴力性质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数罪都没达10
年 可适用
实质条件: 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
在假释考验期内应实行社区矫正
有期 执行原判刑1/2以上
假释 刑期 考验期为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 执行13年以上
考验期为10年
假释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不得缩短考验期
成功假释: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发现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 撤销 先并后减
考验期满发现 不撤销 另行起诉
法律后果 在考验期内犯新罪 内发现 撤销 先减后并
满发现 撤销 先减后并
考验期外犯新罪的不能撤销假释、但可以成立累犯 违反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应撤销,收监执行
刑罚消灭
超过追诉时效
事由 经特赦免除刑罚 大赦
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赦免 特赦<7次> 对象基本是战争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只免刑不免罪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 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 经过10年
时效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 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
起算 犯罪之日起<犯罪成立之日>
犯罪行为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时效 延长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 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前罪追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分论概述
简单罪状:故意杀人罪 不违反罪刑法定
罪状 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详细描述
引证罪状:引用其他条款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 不违反罪刑法定
类罪名
单一罪名 不能拆
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
罪名 只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
具体罪名 选择罪名 同时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和对象
既可概括适用也可分开使用,不实行数罪并罚
概括罪名 只能概括使用 不能拆分
同时实施了数个行为类型,只定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提示作用 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
判断方法 假设取消该条款,处理结论是否如此 是就注意规定
1.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盗窃等其他犯罪
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罪
5. 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规定处理
法律拟制 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方法 取消该条文 结论是否如此 否 法律拟制
1.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3.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4. 聚众“打砸抢”——>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 抢夺罪——>抢劫罪
6. 盗窃、、抢夺罪——>抢劫罪
7. 非法组织罪、强迫罪——>故意伤害罪
8. 信用卡罪——>盗窃罪
9. 聚众斗殴——>故意杀害罪、故意伤害罪
10. 为、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非法拘禁罪 过程中,尚未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只定故杀、故伤
刑讯逼供罪 故意重伤、杀害:只定故伤、故杀
暴力取证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最终以故伤、故杀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已经构成犯罪
聚众斗殴罪 故意重伤杀害:以前罪和故伤<杀人>并罚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对象是“他人”
安乐死 消极的安乐死 不成立故杀
积极的安乐死 成立故杀 判断标准:是否人为明显的缩短患者生命
双方均死 不存在刑责
自杀问题 一方没死 没死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唆、帮助、欺骗、强迫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
罪
罪
非法拘禁罪 致死: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包括被害人自杀
非法组织、强迫,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
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行为主体 轻伤:16周岁
重伤或死亡:已满14周岁
行为对象:他人身体
伤害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
有形的与无形的
伤害结果: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自伤问题 军人在战时自伤,战时自伤罪
教唆、帮助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行为对象:人体器官<活动>
组织者可为一人,可多人
被组织者可一人,可多人
行为方式:组织出卖 包括经营、招募、引诱、中介行为
组织的是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遗弃罪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 亲属法
行为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 保姆
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 孤儿院
行为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拒绝扶养: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或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
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罪
使用暴力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奸淫妇女
行为主体:单独直接实行犯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行为对象 14周岁以上
1 4周岁以下 奸淫幼女
暴力手段
行为 胁迫手段
其他手段 骗、诱、迷、偷
半推半就不认为是
承诺无效
奸淫幼女 不包括过失
主观认识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少男少女:14——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犯罪
过失 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或死亡 间接故意
出于泄愤、报复等 数罪并罚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只定拐卖妇女罪 加重处罚
罪
后迫使其的 以迫使其为目的 定强迫罪
数
问
时没有迫使其的目的 数罪并罚
题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者有行为的 数罪并罚
先 被害人为失去知觉,利用不能反抗„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 抢劫
被害人失去知觉、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 盗窃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 妇女可以成为该直接正犯,如甲女在公共场合扒光乙女的衣服
丈夫可以成为直接正犯 必须在公共场所
如果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猥亵儿童罪
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妇女 如为已满14周岁的男子 侮辱罪
不满14周岁的幼男 猥亵儿童罪 包括性行为
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
强迫妇女对行为人自己活第三人实施猥亵
猥亵情形 强迫妇女自行猥亵
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猥亵
不包括偷看妇女洗澡、做爱、在公共场所露阴、手淫但不强迫妇女观看
强制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例外 正当业务行为不构成猥亵 如 医生检查
男女自愿在公共场合相互猥亵、性交
主观上具有故意 不要求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真正身份犯
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人 不包括没有独立行走能力的婴儿
拘禁行为 本质上非法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手段多样
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
为索取债务扣押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而非罪
罪
: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想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
结构: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力控制人质
行为主体:16岁
行为对象:任何人 包括婴幼儿
实力控制人质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必须是向第三人提出 不能向人质本人 否则构成抢劫
不法要求包括财物业也包括其他
主观要件 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的意思 主观上表现就行
要求具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着手与既遂 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着手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 既遂后有人参与进来定继承的共犯
债务可为非法债务 有事由或根据
数额不能远远超过债务本身
索债的问题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非法拘禁罪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本人索债
致使被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直接因果关系
要求是过失不能为故意
杀害被人属于结合犯是和杀人的结合
着手实施,为了制服人质而杀害人质
只定罪 后未成功杀害人质
后成功,灭口
杀害被人,未死结合犯 未遂处理
后,故意实施伤害、等行为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选择罪名>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行为对象: 包括妇女和儿童 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亲生子女 捡到的子女
行为方式:拐骗、、收买、贩卖、接送、运输
主观上是故意,具有出卖为目的 不要求营利为目的
着手:开始实施拐卖行为就是着手
既遂:实力控制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出卖,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目的
例外 出卖妻子、子女、捡到的儿童 以出卖掉为既遂
收买后卖出的以卖出为既遂
加重处罚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加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的 数罪并罚
诱骗强迫其的 加重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方法妇女、儿童的加重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加重处罚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处罚
将妇女、儿童卖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主观: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着手:与拐卖者协商价格
既遂:接收到手就是既遂
教唆人贩子,只构成收买——
共犯问题 教唆不是人贩子,共犯,教唆者还构成收买——
收买后有拘禁、伤害等行为 数罪并罚
收买后,暴力阻碍解救的 应并罚
罪数问题 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没有虐待行为的 不阻碍解救的可以
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但其他犯罪应承担
拐骗儿童罪
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人
拐骗手段:蒙骗、利诱也包括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
拐骗与拐卖的区分:有无出卖的目的 判断方法 看有无收买方
自己占有为目的 拐骗
主观目的不同 出卖为目的 拐卖
以财物为目的
以奸淫为目的 <奸淫幼女>
拐骗后出卖 拐卖
拐骗后财物 并罚
罪数问题 拐骗犯意后其他行为 拐骗幼女奸淫 并罚
拐骗后非法拘禁 拐骗
拐卖犯意后其他行为 卖不出去 收养 拐卖
拐到后 并罚
以为目的后又有其他行为 目的没达到 收养 只定
目的没达到 出卖掉 并罚
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侮辱罪<>
情节严重
具体的人
侮辱对象:特定的自然人 不包括死人,但是侵犯了其家属的名誉构成侮辱罪
不包括单位,但通过单位侵害特定自然人的名誉,构成侮辱罪
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构成侮辱罪
暴力:程度较低的有形力
侮辱行为 其他方法:语言 文字 图像
侮辱行为必须公开进行 不要求被害人在现场
侮辱行为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是捏造的
本罪告诉才处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侮辱国家领导人
诽谤罪
<情节严重>
对象:特定的自然人 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不包括死人 侵害了家属的名誉,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诽谤罪:虚假事实 可以使用暴力
侮辱罪:真实事实 不可以使用暴力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是否向公安机关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
诬告陷害罪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真正身份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重处罚
他人必须是存在的并且特定的人
行为对象是“他人” 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
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构成本罪
不包括单位,但诬告单位足以让司法机关怀疑确认某个自然人
的,成立本罪
必须自发诬告在先
诬告行为 告发机关: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
诬告内容: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既遂:公安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
主观:故意,要求有诬告的目的;错告、检举失实,不成立犯罪
刑讯逼供罪
本罪是真正身份犯
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受委托合同制民警是 超市保安、农村联防队员不是
一般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刑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预审时实施也构成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
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
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真正身份犯
取证对象是证人:广义的证人
暴力取证:以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如:甲干涉自己的女儿 干涉邻居的女儿都构成
暴力:指程度较低的暴力:如 捆绑、拘禁
干涉 仅有暴力行为没有干涉,不构成本罪
仅有干涉,没有暴力,不构成本罪
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 不包括恋爱自由和分手自由
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或离婚,也包括强制甲与直接结婚
致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自杀> 结果加重犯
侮辱罪、诽谤罪 国家领导人除外
告诉才处理的5种犯罪 虐待罪 结果加重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结果加重犯除外
侵占罪
重婚罪
行为主体 已婚者
单身者 明知:构成重婚 不知:不构成
行为方式 同时维持两份婚姻关系
至少有一个是法律婚
普通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猥亵儿童罪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行为对象 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否则构成罪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两个不要求 不要求强制手段
不要求儿童反抗。即使儿童自愿,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处罚:比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
强迫劳动罪
行为主体和对象 自然人
单位
行为类型 直接强迫劳动,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愿的方法
协助强迫劳动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只要求雇用,不要求强迫,如果先雇用,然后又强迫劳动,数罪并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人
要求从事危重劳动,而非一般劳动
造成事故,数罪并罚
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行为方式 作为方式:非法侵入
不作为方式: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住宅:供人饮食起居、日常生活的场所
罪数:非法侵入后,实施盗窃、等罪 后罪吸收前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行为主体:监管人员
行为对象:被监管人
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侵犯通信自由罪
信件不要求邮寄
行为对象是他人的信件 既包括未寄出的,也包括已收到的
包括
隐匿
行为方式 毁弃
非法开拆:科技手段也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开拆、隐匿、毁弃
行为对象:邮件、电报 包括无法投递、应退回的邮件
犯此罪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破坏军婚罪
行为对象:现役军人的配偶 一般人于军人配偶结婚
军人于其他军人配偶结婚
行为方式 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同居,公开同居,秘密同居 不包括通奸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罪论处
虐待罪
1.该罪要求具有持续性
2.致死的<包括自杀>结果加重犯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行为对象: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
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手段
是组织,而非帮助、教唆
组织实施的是乞讨行为
财产犯罪
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 暴力型:抢劫、抢夺
转移占有的犯罪 平和型:盗窃罪
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 欺骗型:罪
取得型 胁迫型:罪
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物款罪
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罪名分类图:
抢劫罪
成立要件
对实施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因无法反抗行为人取得
行为结构: ——> ——> ——>
等强制手段 方反抗 而放弃财物 财物
本质是使对方无法反抗
暴力 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对象只包括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
对人实施,既包括对财物持有人实施,也包括为了排除障碍对第三人实施
本质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
胁迫 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告
要求达到对方无法反抗的程度
本质是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其他方法 昏醉抢劫
拘禁抢劫
包括有形财物、财产性利益
行为对象 债权凭证<强行消灭债务行为>
如果为免除债务,将债权人杀死的,定故意杀人罪
事后转化抢劫
三个轻罪: 实施了盗窃、、抢夺罪
三罪范围:具有财产性质的犯罪均可转化
三罪要求着手但不要求既遂
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当场 持续追捕现场属于当场
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不包括动物,对自己实施不行
暴力对象认识错误,按主观定
使用暴力
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暴力致死或重伤,属于加重处罚
转化的抢劫<三种目的>与直接升级的抢劫<继续取得财物>
相同点 盗窃、、抢夺已经着手,实行但尚未取得财物
对人都使用了暴力
区分 法律性质不同
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罪数问题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罪、盗窃罪
1. 先伤害、--失去知觉--不能、不敢反抗—临时起意劫取财物——强、抢、故伤数罪并罚
2. 先伤害、--失去知觉,临时起意劫取财物——强、盗、故伤数罪并罚
3. 先以杀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故杀、盗窃并罚
4. 先以杀人故意杀害被害人,离开后,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故杀、侵占并罚
抢劫罪与罪的区别
简单区分:是三角关系有三方;抢劫是两方关系
核心区分:抢劫罪是行为人向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劫持被害人
罪是行为人向第三人财物的目的而劫持人质
抢劫罪的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户:指家庭住所
在户内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是入户抢劫;户外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1.入户抢劫 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家庭住所“户”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具有公共性和运营性的交通工具,出租车不属于
抢劫对象是经营资金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属于
4.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主观上,既包括过失行为,也包括故意行为
结果加重犯 客观上,抢劫的基本行为与重伤或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不限被害人本人,也包括其他人
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此种警察冒充彼种警察、军人冒充警察
6.持抢劫 是真,不要求实弹可空
须向被害人显示或使用
7.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罪
成立要件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 对人有危险
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 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为抢劫
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有危险性
盗窃、抢夺、抢劫的界限:手段暴力程度不同
对人有危险:抢夺罪 平和手段:盗窃罪 对人暴力:抢劫罪
表现情形 趁人不备
非趁人不备
携带凶器抢夺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该物品的杀伤力大小
用法上的凶器 一般人对该物品的畏惧程度
该物品日常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可以由第三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和暗示有凶器
携带 不要求使用凶器
要求随时有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飞车抢夺:一般以抢夺从重处罚
驾车逼挤、撞击、撞到他人排除他人反抗的
定抢劫罪 强拉硬拽劫取财物的
明知会造成伤害仍然抢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盗窃罪
通过平和手段 转移为自己占有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
行为结构: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达到平稳状态>
行为方式:平和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
貌似抢夺,实为公开盗窃
公开的盗窃 貌似侵占,实为公开盗窃
公然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公开进行
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
主观故意 自己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也构成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既包括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
缺少排除意思,构成盗用而非盗窃 行为人虽有返还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严重
行为人又返还意思但同时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不利用,不毁坏而是单纯隐匿,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将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
侵占罪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只要在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可
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的范围内,即使短暂遗忘,也是主人占有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空间有限、人员流动不大
上下占有问题: 财物属于上级占有,不属于下属占有,下属将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盗窃
上下级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属拥有独立处分权,财物属于共同占有,
下属据为己有构成侵占
共同占有的财物其中一人将财物偷卖出去,定盗窃
观念上的占有
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之外,可以推定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楼下的自行车
当占有事实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如:钱包从楼上掉下
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认识错误
行为人以为是他人遗忘物而据为己有,实际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定侵占罪
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实则是他人遗忘物的,择一重处
着手与既遂
着手的标准:行为人对财产权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威胁时才是盗窃着手
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握有,只有财物处于直接实力控制下
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
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达到平稳状态 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既遂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否既遂,以被利用人是否既遂为标准
盗窃违禁物品,按照盗窃罪处理,对违禁物品不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销账数额高于盗窃数额的,按销账数额计算
盗窃罪的认定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存折,以盗窃罪论处,按票面数额计算
盗窃记名、挂失的能够及时兑现的,以盗窃论处,按票面数额计算
未成年人盗窃问题 已满16不满18 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不满18盗窃近亲属、家庭或其他亲属的财物但要求不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多次盗窃 计算次数的标准:不是同次盗窃
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既遂
“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入入户盗窃 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
不属于入户盗窃
凶器包括性质上和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不要求显示、使用
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
要求在公开场合
扒窃 盗窃他人近身携带的物品
扒窃不要求具有秘密性,公开扒窃也属于
以上四种行为方式要成立盗窃罪,并不要求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罪
对方产生或维欺骗行为人取得对方遭受财
行为结构:
持认识错误 财物 产损失
行 为
欺骗对象: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
就过去的、已有的事实欺骗
欺骗内容 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
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 如:以次夸好
言语陈述
欺骗方式
展示实物
行为举动本身 明示:穿警服 默示:饭店点菜 默示了支付餐费
不作为:看行为人又无告知真相的义务
是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欺骗类型 作为方式
维持利用对方认识错误
不作为方式,看有无告知义务
欺骗程度:必须达到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
认识错误必须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认识错误 机器不能被骗
受骗者对行为事项有所怀疑,强化其错误认识的 构成
交付财物:包括所有权或占有权<名为借,实为骗>
取得财物: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也可是第三人
遭受损失:侧重于单向个别评价,同时考虑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基本现实
盗窃罪与罪的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一是交付行为,二是交付意识
调虎离山
盗窃罪 趁不注意
欺骗借用:推定受害人占有 注意区分名为借,实为骗
交付意识:被害人对交付的财物具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
三角
诉讼属于三角,定罪
三角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区分: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或地位
三角与罪的间接正犯区分:受害人是否受骗
三者区分:
三角:行为人——>受骗人:有处分权利——>受害人:没有受骗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没有处分权利——>受害人:没有受骗
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被利用人——>受害人:受骗人
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假冒产品欺骗他人财物的定罪
制造、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对方知情的 侵犯著作权罪
对方不知情的 特殊类型 也定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罪
对方产生实施恐对方基于恐惧行为人取得
行为结构:
吓行为 恐惧心理 心理交付财物 财物
恐吓的本质:以恶害相通告,是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恐吓手段: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
恐吓程度: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给被害人留有一定意志自由
恶害内容没限制
内容 恶害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
通告恶害的方式:语音、文字、动作、第三人告知
恶害实现的方式: 可以有自己实现
第三人实现:行为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自己能够影响第三人
恶害的内容要求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
恶害内容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只产生困惑不行>
交付财物 必须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三角
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本质的区别: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暴力情形 抢劫罪: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
具体区别 罪:只要求达到对方心理恐惧就行
胁迫情形 抢劫罪:必须是以暴力相胁迫 暴力当场实现
罪:包括暴力和其他恶害相胁迫 暴力不要求当场实现
罪与行使权利
用恐吓方法行使无争议的权利 行使所有权
行使债权
用恐吓方法行使有争议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民事可诉性
主张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为社会所容忍
毫无权利可言的 构成罪
对方的恐惧心理来自行为人的恐吓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转告虚假恐吓信息不构成而构成
侵占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所有
委托保管
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借用关系
担保关系
发现遗忘物、埋藏物<部分>
表现方式:行为人行使了财物所有权
“拒不退还”只是一种情形,而非成立侵占罪的必要条件
主人所有 主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委托物> 行为人自己
所有<如:拒
不退还>
主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占有<
遗忘物、埋藏物>
为他人保管财物:在保管之前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而保管的为;保管后产生不法
所有的目的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行为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论处
但如果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构成贪污罪
行为方式: 侵占、窃取、骗取
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具有一定管理性的职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包括物理上的毁坏,也包括效用上的毁坏
即使没物理也没效用上的毁坏,但所有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把别人的人鸟放飞
即使没物理也没效用上的毁坏,但财物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向饭盆里撒尿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超过三月未还
营利活动
非法活动
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单为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行为方式是指有关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专用用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
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前提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
行为方式: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与本罪,并罚
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
国家秘密和情报 秘密:绝密、机密、秘密
情报: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通过互联网非法发送的,构成本罪
通过互联网在网上公布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包括港、澳、台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其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只定间谍罪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并未对方刺探的,只定间谍罪
行为人不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定本罪
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为人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没有提供意图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对象是军事秘密,则构成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对象既包括境内的,也包括的
行为只限于资助,参加实施,就是共同犯罪
资助时间:犯罪实施前、中、后
叛逃罪
国家工作人员
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在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失火罪
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防火放火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要求危害公共安全
客观阻却 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不成立;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着手:开始点火就是着手
既遂:能独立燃烧就是既遂
以放火方法杀特定的人:定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放火罪
成立失火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方法应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
不应定本罪的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应当本罪的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组织人员已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对象:公共交通工具,也包括私家车
条件 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使用范围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领域
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既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车毁人亡>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不足以发生倾覆危险的,定盗窃罪
劫持航空器罪
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或飞行中的航空器——民用、军用、警用
行为方法: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既遂标准:实际控制了航空器
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遭到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交通肇事罪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领域:公共交通领域
主观是过失 对造成危害结果有过失,对违反交通可是故意
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特定的认的,定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前提
法定加重处罚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逃逸的动机可能多种
逃逸的动机可能有多种
逃逸的本质是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救助,导致被
法定加重处罚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人死亡
对致死的主观:过失、故意
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隐藏,不一定要移动被害人
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抛弃 遗弃是指将被害人带到较为隐蔽的地方抛弃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造成重大伤亡,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乘车人与司机的关系 肇事后指使司机逃逸的,以共犯论处
强令司机违章驾驶的,不构成共犯,构成交通肇事罪,分别处罚
危险驾驶罪
道路不限公共道路,只要有不特定人存在于道路上
不要求二人以上,单人也可以
追逐竞驶 不要求行为人须处于满足精神刺激的目的
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道路不限公共道路,只要有不特定人存在于道路上
醉酒驾车 醉驾不等于酒驾
不要求情节恶劣严重
罪数:触犯本罪,又犯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择一重处
组织、领导、参加罪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前者有政治目的,后者没有
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不要求实施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
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骗取的不构成本罪
认识错误的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数量小,非法储存数量大
非法私藏是依法配备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携带:将支置于实力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行为主体:特殊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和单位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和单位
行为分类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本罪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将公务用用作借债质押物,使处于非法持人的控制之下,严重
危及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支罪论处
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支要实施犯罪的,而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
犯
丢失支不报罪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为不作为犯
主体:依法配置支的人员 不包括单位
主观上: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有认识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对象: 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尚未安装完备的电线,不属于此罪对象
已经通电使用,因某种原因暂停使用的线路,属于此罪对象
偷割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定盗窃
偷割已正式交付使用的电线,择一重处
资助恐怖活动罪
行为:只限于资助,如果参加,就是共同犯罪
资助时间:可以在恐怖活动前、中、后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行为方式:不报、谎报
因果关系:不报、谎报——>贻误抢救——>情节严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尚未销售的达3倍以上(15万)以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 药品包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本罪为抽象危险犯,一经实行就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罪数问题: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不构成该罪的,如果销售额在5万以上,定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较重的处罚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绕关,不经过海关
瞒关,隐瞒不报关 将保兑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行为方式 变相走私 将减免关税的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
在境内运输、收购、贩卖、走私物品;境内包括领海、内海
偷逃数额较大或一年内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走私罪与罪
有通谋的,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没有通谋的,构成罪
走私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物品罪
单方向禁止的走私犯罪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只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
所有的走私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走私罪
:正在使用中的货币,境内货币、货币
走私中的运输,不再定运输罪,但进境后又出售的构成走私罪与出售
罪,数罪并罚
走私淫秽物品罪
主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但不要求实现
走私进境后,贩卖、传播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走私武器、弹药罪
弹药:包括弹头、弹壳 废弃的弹头、弹壳构成走私废物罪
走私进境后又贩卖,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和非法买卖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走私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共管组织官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索贿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又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
两罪都要求:为谋取不当利益
都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被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两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共管组织官员行贿罪
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
骗购或逃汇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主观上是重大过失
行为人与外单位勾结的,定贪污罪,外单位人员是共犯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主体:申请注册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等中介组织与行为人勾结的,构成本罪共犯;没有勾结的,但有重大过
失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行为主体:发起人或股东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
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
伪造的货币 只包括流通的货币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定罪
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后续动作>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自己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的的,定购买、运输罪和伪造货币罪,并罚
出售:有偿转让
购买:明知是而购买 主体不包括金融工作人员,否则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罪
运输:明知而运输 在境内运输
购买后,出售、运输,只定出售、购买、运输罪
购买后使用,只定购买罪,从重处罚
罪数关系 出售运输的同时使用,数罪并罚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定走私罪;在境内收购、运输、贩卖走私来的
,定走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真币罪
行为方式:购买——>以换取真币
以换取真币的行为,同时购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择一重处
持有、使用罪
持有:单纯的持有
用购物、消费、还债、赌博、缴纳税款后
将存入银行,将作为注册资本 但将作为资本实力的证明显示的
不是使用
使用
将赠送给不知情的人去使用
向自动售货机、存款机投入
盗窃普通财物,实为的,又持有、使用的 数罪并罚
以盗窃的意图盗窃到后,持有的,只定盗窃罪,使用的定盗窃和使用
罪数关系 罪,数罪并罚
通过自动存款机存入,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罪和盗窃罪
使用的行为,同时触犯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变造货币罪
对货币进行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的加工处理
变造的货币原本是真的,伪造的货币是全假的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方法,按伪造论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为主体: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
具有吸收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通过擅自提高利率等方法吸收存款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票据
金融凭证
行为对象:金融票证 信用证
信用卡
不包括国家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
伪造信用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等方法伪造1张以上的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先伪造后实施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罪
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上游犯罪的认识:事实的确认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本罪事先无通谋 帮助犯有通谋
高立转贷罪
以牟利为目的向银行贷款;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的钱用于自己生产经营,自己的钱用于
高利转贷
变相高利转贷 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借贷给名义上的合资合作关系但实
际上并没有参与经营的企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本罪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骗取贷款、票据凭证、金融票证罪
主观上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金融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又实施了信用卡罪,牵连犯,择一重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银行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行为
犯本罪又受贿数罪并罚
金融罪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罪,信用卡罪、有价证券罪
只有集资罪有死刑
集资罪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退还的行为
贷款罪
行为逻辑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错误认识
——>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主观上:必须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票据罪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
既伪造有使用的,构成牵连犯,从一重处
行为方式: 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
冒用他人的票据<真实有效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盗窃具有不记名、不挂失性质的支票,构成盗窃罪
盗窃记名、挂失性质的支票,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对人使用,构成票据罪
信用卡罪
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仅限对人实施,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不包括对机器使用
伪造使用卡并使用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行为人既包括持卡人本人,也包括其他人
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对机器使用构成盗窃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
行为人是持卡人本人以外的人,并且以违反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
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特点 冒用他人信用卡,本质上是罪
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对机器使用构成盗窃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情形 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
网、通讯终端等使用 <对人使用>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
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退还的行为
催收:仅限于对持卡人本人催收,包括书面催收和口头催收
第196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一是,对自然人使用;二是,对机器使用
使用方式 盗窃者自己使用
盗窃者利用他人使用
信用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甲乙共谋,甲盗,乙用,共犯论处
甲单独盗窃,告知乙并使用,共犯论处
甲盗窃,告知乙捡的,乙使用,甲盗窃,乙:对人使用,;对机器使用,盗窃
可转化为抢劫
捡拾<侵占>信用卡
捡拾后不使用,无罪
对人使用,对机器使用都为
信用卡罪
骗取、抢夺信用卡
骗取、抢夺后不使用,无罪
对人使用,信用卡罪
对机器使用,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
抢劫后未使用,抢劫罪,不计数额
抢劫后当场使用,定抢劫,抢劫数额为提取数额
抢劫后,事后使用:对人 信用卡罪与抢劫罪并罚
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罪与盗窃罪
共犯问题
甲劫信用卡并在控制被害人时,知情的乙帮助取款,成立抢劫共犯
甲抢劫了信用卡,告知乙抢来的或捡来的,让乙取款,乙照办:甲先构成抢劫罪,
然后甲乙对后罪为共犯
保险罪
第198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是自己或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狗保险标的,
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
主体仅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不具有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该罪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保险金的,定职务侵占罪
投保人和工作人员共同骗取的,构成共犯,择一重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明文件,以保险共犯论
着手的认定:只有到保险公司理赔,才是着手,才开始实行行为
罪数问题
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并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没有索赔的,只处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定保险罪,如果单位不能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犯罪
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金融凭证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行为人既伪造金融凭证,有实施的,牵连犯,择一重处
信用证罪
1、使用变造、伪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
逃税罪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行为方式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
不申报
需数额巨大
经纳税机关催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骗取出口退税罪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貌似骗,实为逃的,定逃税罪
3、骗取所缴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4、有进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仍违反国家有关进
出口经营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针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只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
出售:只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针对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出售: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出售: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虚开就构成该罪,既虚开又骗取的也只定该罪
虚开与骗取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只虚开就构成该罪,既虚
开又骗取的也只定该罪
抗税罪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普通人与纳税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普通人单独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征税的,以妨害公务论处
实施抗税行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只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
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抗税罪,数罪并罚
逃避追缴欠税罪
在税务机关核定欠税事实之前,纳税人提前转移或隐匿财产,隐瞒纳税能力,不缴或少
缴税款,构成逃税罪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逃避追缴;逃避追缴专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纳税人本人逃匿隐藏,
逃避纳税义务的,不构成本罪
成立本罪的要求“致使纳税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给纳税机关造
成追缴工作的难度,税务人员很容易追缴到税款,则不构成本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行为方式:盗窃、利诱、胁迫、违约披露
盗窃商业秘密不定盗窃罪,而定本罪
采用利诱或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定罪,而定本罪
采用胁迫或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定罪,而定本罪
违反合同约定披露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仅是民事违约,而且
要定本罪
主观要求是故意
成立本罪要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假冒专利罪
未经许可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以
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是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
术的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的
合同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行为
主观要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非法买卖外汇
经营非法出版物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
非法经营食盐
传染病疫期间哄抬物价
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
售的,情节严重的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
验活动,情节严重的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构成犯罪的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
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强迫交易罪
强迫买卖商品的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的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
本罪的暴力只限于致人轻伤,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
本罪可以和罪竞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被害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本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主观是故意
虚假广告罪
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程度:要求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虚假广告内容必须具体
适度的为社会所容忍的夸大宣传,不构成犯罪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串通拍卖不属于串通投标,不构成本罪
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招标人受贿的,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罪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类型 针对人大代表 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针对公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要求造
成严重后果
暴力程度: 只包括致人轻伤,不包括致人重伤。
不包括轻微暴力
行为人主观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有普通犯罪的故意,应定普通犯罪
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以为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阻碍,不构成
妨害公务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的
加重处罚:走私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妨
害公务罪的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高干子女、烈士子女、战斗英雄和
劳模
行为对象:欺骗职务、名誉、资格、待遇、感情等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以此骗取钱财、恐吓胁迫被害人交付钱财,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侵害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伪造公文、证件既包括伪造原件,也包括伪造真实原件的复印件
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
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证明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
征用林地审核
构成本罪 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
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行为对象:已经做好的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的不成立本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成立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
印章罪;毁灭的,成立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盗窃、抢夺、毁灭行为对公文、证件的证明作用不发生影响的,不成立本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
聚众斗殴罪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表现情形: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三人以上。如果一方只有一人的,不成立本
罪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论故意或过失,不
论本方或他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具有稳定的组织
界定标准 具有经济实力
手段具有非法性和破坏性,不要求有保护伞
行为时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如果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赌博罪
行为方式 聚众赌博 :聚众者不参与,但从中营利的也构成本罪
以赌博为业
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 赌博活动中获胜获取财物
抽头渔利或者收各种手续费、入场费获取财物
诱骗参赌,构成赌博罪
赌博,构成罪
以赌博方式行贿、受贿,构成贿赂罪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为其提供资金、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
共犯论处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赌博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开设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的赌博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少量的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室等娱乐场所只
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开设罪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的,以开设罪论处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是未经允许进行登录访问
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主观是故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系统:包括全部的信息系统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聚众:组织聚集众人 自发围观汇集不是
2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行为方式是聚众,既可以采用暴力,也可采用非暴力手段
4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5主管要求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民众为了合理诉求而聚集的不构成本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
2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行为方式:聚众并且冲击,静坐示威不构成本罪
4实施了本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信息为:必须达到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
行为方式: 自己编造传播
故意传播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
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加重处罚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对象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是否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在所不问,也不从重处罚
被传授者实施了犯罪,与传授者不构成共犯
行为人以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为手段,教唆他人犯罪的,择一重处
聚众罪
侵害法益:公共正常的性感情
行为方式:聚众,个行为人是自愿参与
行为应公开进行
本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
未满18周岁的人
引诱的手段不仅包括诱惑,还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参加
不要求公开进行
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引诱幼女罪
行为人同时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伪证罪
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还包括本人
虚假内容是与案件有关的重要关系的情节
发生领域:刑事审判中,包括从立案到审判终结
在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时,如果行为人做虚假鉴定构成本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或者教唆的的不构成犯罪,但被教唆者作伪证的构成伪
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
罪
行为主体: 辩护人,主要是律师
诉讼代理人,主要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毁灭证据
行为方式 伪造证据 、
妨害作证: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行为人提供的证据失实,但不是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司法公正人员犯本罪 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
证人<证人证言>
行为对象 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被害人<被害人陈述>
民诉、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公正人员犯本罪 从重处罚
发生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
行为对象:当事人,包括刑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诉、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行为方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隐匿和变造>
行为人单独实行毁灭、伪造证据,构成本罪
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不能构成共犯
行为人教唆当事人实施的,当事人无罪,行为人成立本罪,不能构成共犯
当事人教唆他人实施的,当事人不成立本罪,他人实施的成立本罪
刑诉中,即使当事人同意毁灭、伪造不利证据的,行为人也构成本罪
在民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同意毁灭、伪造不利证据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对象: 犯罪的人
已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事实上确实犯罪的人
行为人实施了具有客观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与属于
窝藏行为:为犯罪人提供隐匿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明掩盖犯罪的人<顶包>
行为主体:近亲属和自己都不成立
主观上是故意
知情不报不构成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人。本犯包括,原犯罪的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这
些本犯实施赃物犯罪,不构成本罪
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是指既遂犯罪
主观是故意“明知:已经知道、应当知道”
甲委托乙窝藏其盗窃来的赃物,乙答应,但后来据为己有,则乙以本罪论处,不定侵
占
脱逃罪
行为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是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被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在关押状态,不是本罪主体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缓刑、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主体
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
扭送的,不构成本罪
完全是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关押的的,事实上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
没有使用暴力,不认定是脱逃罪
认定 逃脱地点:监狱、看守所;在被转监,送往法院审判途中脱逃的
行为人受到奖励,节假日获准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逃往外地的,构成
本罪
既遂标准:摆脱监管的实力控制
甲乙公商脱逃,只要一人既遂,未脱逃成功或中止脱逃的也既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暴力抗拒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工作,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本罪,从一重处罚;滥用职权并实施本罪从一重处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财产性质: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的,同时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择一重处
普通人盗窃的<包括原财物所有人>,同时触犯盗窃罪,择一重处
破坏监管秩序罪
殴打监管人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或死亡<过失>
加重处罚 剥夺或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
以暴力、胁迫抗拒检查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或死亡<过失>
加重处罚
以暴力、胁迫抗拒检查的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
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先组织,后运送:如果被组织者与被运送者受同一批人,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如果不是同一批人,数罪并罚
骗取出境证件罪
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骗取的证件只是:出境证件
骗取为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是为了个别的人使用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包括出境证件和入境证件
可以是有偿提供,可是无偿提供
以骗取财物的目的,欺骗他人,将伪造、变造的证件出售给他人的,构成罪,不
构成本罪
偷越国边境罪
走私贩偷越国边境的只定走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只定叛逃罪
倒卖文物罪
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是指为了牟利
出售自己私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不算,但是卖给外国人,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珍贵文物罪,如果行为人明知外国人是文物贩子,仍出售的,构成走私文物罪
盗窃后出售,只定盗窃罪
私赠文物藏品罪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给非国有单位或者给
人
向外国人出售或私赠,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私赠珍贵文物罪论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盗窃与毁损 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盗掘过程中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定刑升格
盗掘后故意损坏的,定故意毁坏文物罪,数罪并罚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行为人抢劫国有档案的应定本罪,如果该档案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抢劫的,应定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明知是带有国家秘密的档案,则触犯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医疗事故罪
行为主体:医务人员
行为方式 作为
不作为
主观是过失 <重大过失>
成立本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医疗技术事故:科学技术的不可预见性或者医生的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的以外事故
本罪的医疗事故不包括医疗技术事故
非法行医罪
行为主体:未获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
具有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可能成为本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具有医生侄儿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或其他医院兼职的,不构成本罪,造成就诊人
员重伤、死亡的,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表现:非法行医
要求具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即使病人承诺接受,行为人非法行医的也可构成本罪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
非法组织罪和强迫罪
犯这两种罪,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
盗伐林木罪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情形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在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
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按盗窃论的 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盗伐枯死的树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但可构成盗窃罪
此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滥伐林木罪
有许可证,但是违规砍伐,侵害林业管理制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选择性罪名>
走私 是指非法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在领海、内海或者直接向走私的人购买的行为
贩卖,指有偿转让
处于贩卖的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定贩卖
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购买的,不构成贩卖
如果无偿转让,如赠与,不构成贩卖
买卖要求有偿转让,但不要求营利
贩卖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交付,也可是间接交付
行为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数量较大,度代购人
以非法持有罪论处,代购人从中牟利,变相加价卖给他人的,以贩卖罪论处
运输:是指为了走私、贩卖、制造而在境内运输
如果出入境运输,构成走私
为了自己吸食而将带往外地,属于非法持有
行为人先将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运回甲地的,构成运输
制造,是指使用原料制造
从原料中提取
精制,提纯
变种,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使一种变为另一种
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的人调品
向中参假加重,或者去除非物质的,不属于制造
只要求认识到是,不要求对的具体种类有认识
不要求有营利目的
误把面粉当的,不作犯罪处理,但如果只是偶然原因,如取货时出错,定未遂
成立本罪不要求数量大小
走私、贩卖同宗,不数罪并罚,不同宗的数罪并罚,并累计计量
加重处罚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从重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或向未成年人出售
行为人故意以假冒的冒充真而贩卖的,定罪
明知是走私、贩卖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无
罪数 论是否有偿,均定走私、贩卖罪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有偿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
定贩卖罪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有关的犯罪
的,从重处罚
前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后罪可以是全部有关
的犯罪
前后罪对法定刑都没要求
前后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本节相关罪名<非法买卖物品罪、非法种植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
他人罪、强迫他人罪、容留他人罪>
非法持有罪
成立本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量
行为只是持有
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包括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
持有 持有可为间接持有,如委托他人保管
持有者不要求必须是的所有者
持有要求具有持续性,要求持续一定时间
不构成犯罪,但持有达到一定数量,以非法持有罪论处
罪数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盗窃了,发现后继续持有,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抢劫后又持有的,只定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包庇犯罪分子罪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行为对象:、毒赃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组织罪、强迫罪、协助组织罪
者: 男女不论,向谁也不论
引诱幼女罪的对象只是幼女
组织过程中,对被组织者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只定组织罪
强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
后迫使其的
帮助组织的,定协助组织罪 招募
运送
引诱、容留、介绍罪
行为对象不同也只定一罪
如果单方面的为意欲嫖娼的人介绍场所,与者没有联系的,则属于介绍嫖
娼,不属于介绍
如果容留、介绍幼女,只能定容留介绍罪
既引诱,有容留、介绍幼女的,数罪并罚
传播性病罪
严重性病患者、嫖娼
不要求主观是否故意
不要求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嫖娼时对方染上严重性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
主观上要求明知对方是幼女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上要求具有牟利目的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是过失犯罪;如果故意则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牟利罪的帮助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是指让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感知
本罪不具有牟利目的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行为主体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性
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
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类人挪用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一般公民与上述本罪主体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处
国有财产
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
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必须利用职务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国内公务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的
其他方法 将公款支付给对方又以回扣名义部分索回
将公物作为私物支配
将公物登记为私有
既遂:实际控制财物,贪污后又捐赠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成立
挪用公款罪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挪用公有国库券,归个人使用的,以
挪用公款罪论处
个人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个人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归个人使用
个人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进行非法活动 挪出就既遂
行为方式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挪出就既遂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未还既遂
主观故意,但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下为非法占有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部分定贪污罪
2、采取虚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是挪用的公款在账目上难以反映,且不
归还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目上难以反映,且不
归还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又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
向的
法定加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法定从重:挪用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如
用作其他公用,则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受贿罪
行为结构: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对价关系
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贿赂: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包括性服务>
索取贿赂 要求、索要、贿赂
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 行贿人主动提供,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
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要求允诺不要求实现利益
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可以是其他人或单位
包括正当与不正当利益
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就既遂;但是毫无财产价值的物品,属于受贿
未遂
收受贿赂后赠捐献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向对方回赠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共同受贿的是财产的整体数额,而非分得的数额
特别的受贿罪
斡旋受贿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方式: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利用下属或有制约关系的人的职权,直接定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职时受贿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方式: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受贿
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的行为内容知情
离职后的受贿
主体: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收受干股的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
认定受贿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
以特定关系挂名领取薪酬的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的人的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的
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的不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
行为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财物
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索贿而给予的财物
行为方式
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给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财物
作为报酬的
可以是公开,也可以是秘密的
可以让受贿人知晓,也可以不知晓
行为特征 行为时被拒绝或者对方上交的,也构成行贿罪
给对方行贿对方接受的是行贿罪的既遂
主观是故意,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限于非法利益
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
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处罚: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是行贿:因被给予财物,但没有获取不当利益的
单位受贿罪
主体:单位
对单位行贿
行为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要求故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介绍贿赂罪
行为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
信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和法来源的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按其非法来源性质定罪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司法机关判决后查清来源的:如
果是合法来源,维持原判,不能更改;非法来源,按其性质再次定罪,不能推
翻原来的判决
私分国有资产罪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擅权: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弃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越权:超越职权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结果不需要行为人
主观认识
主观必须是故意
徇私舞弊的加重处罚
玩忽职守罪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方式: 不履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
主观必须是过失
徇私枉法罪
行为主体: 司法公作人员
定罪:无罪盘有罪,有罪者无罪
量刑:轻判重,重判轻
主观是故意,要求有动机 徇私
徇情
私放在押人员罪
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行为方式:作为和不作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行为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领域>
行为对象:犯罪分子,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
军事犯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定冒充军
人招摇撞骗罪
战时自伤罪
参加作战或者担任作战任务的军人战时故意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用设施、军
用通信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战时逃避征召罪、投降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
用物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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