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付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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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2012年6月英语四级)

合同付款违约责任有哪些

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

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2经济损失超

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

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

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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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双务合同之中,最常见的合同就是买卖合同。买卖合

同要求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一般一方要履

行供货方义务一方须履行为付款义务。如果付款方违反的付款义

务就产生了违约责任,需承担合同付款违约责任以下我们对该

责任进行相关了解。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

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

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

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1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

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

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

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

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

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

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

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

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

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

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

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

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

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

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

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

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

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

不存在约定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

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总起

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

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

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

金的适用关系是:

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

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

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

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㈠取消了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

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

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

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

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

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

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

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

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

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

以涵盖违约金。二者的适用关系是:

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

款。

三、违约金适用的冲突

《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00]34

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法释

[2000]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批复>

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

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

复》的复制。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

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出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

定依法定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的局面,引起

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四、违约金适用冲突的解决

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

决或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

法解释条款。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

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

依据,而《批复》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

再适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消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

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

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 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

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

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笔者

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由是:

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

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

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

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出现违约者逾期

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

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

的法律原则。

《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

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

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算。” 19996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通知》(银发(1999)192)第六条规定:自1999610日起,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

(折年率 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200312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

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第三条规定:自200411

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

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

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个通知明确了以下

问题:①1999610日~200411日的逾期贷款利率

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②200411日以后的罚

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修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

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确

定。 如何确定20041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

为便于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

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

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内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的确定 双方约定有付款日

期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约定

分期付款的,按约定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双方未约

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债权人请求

付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双方未约定付款日

期,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

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判决一次性立即给

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判决有一

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

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有学者主张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

止日确定为起诉之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把违约金数额只计算

到起诉之日,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当然只能根据其诉讼请

求来确定损失终止日。笔者认 为,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至起诉之日,多数情况是为了明确诉讼标的额。由于原告无法确

定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其对利息损失的确定只能计算至起诉之

日。当然,也存在原告权利意识不强或主观上疏忽的情况;有的

则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内审结并迅速执行而不过分计较。但不

管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

表示放弃审理期间利息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计算,不能片面认为

原告方已放弃了权利。 有学者主张对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文

书指定履行期日这一时段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认为这是法律确

认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笔者认为这

种观点欠妥。一是给义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应只限于时间上的权

利,而不能延伸到资金利益上。二是资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

由义务人承担,就归权利人承担,而将责任分配给无过错的权利

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宽限期的规定,

《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础。

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举证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众

所周知的事实,应当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㈡逾期

付款其他损失的确定 债权人认为在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还有

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确

定逾期付款其他损失,如追款费用等。

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履行实施的一种对违约

行为的惩罚,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交易的秩序,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对违约人的惩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合同付款违约责任就是对合同付款一方不履行期

义务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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