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12-21 18:18: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在线牛津词典)

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犯罪后被判刑不是简单的依照某⼀条法律进⾏的,法官还要结合刑法定罪量刑标准来判,这样才会做到判的公平有

理,下⾯由店铺⼩编告诉您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 2017.3.9

最⾼法量刑指导意见⼀览表(201741⽇起施⾏)

为进⼀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

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

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所犯罪⾏的轻重,⼜要考虑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

预防犯罪的⽬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统⼀。

4.量刑要客观、全⾯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地

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基本⽅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

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采⽤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法调节基准刑;具有

未成年⼈犯罪、⽼年⼈犯罪、限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

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调节,在此基

础上,再适⽤其他量刑情节进⾏调节。

(3)被告⼈犯数罪,同时具有适⽤于各个罪的⽴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

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数罪并罚,决定执⾏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

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

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

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

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

依法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

情节的适⽤及其调节⽐例。对严重暴⼒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

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

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为的实⾏程度、造成损害的⼤⼩、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照既遂犯减

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

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情节,综合考虑⾃⾸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规避法律制裁等

不⾜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坦⽩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的阶段、程度、罪⾏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6.对于当庭⾃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以下。依法认定⾃⾸、坦⽩的除外。

7.对于⽴功情节,综合考虑⽴功的⼤⼩、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般⽴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

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

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

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

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轻重

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年⼈、残疾⼈、孕妇等弱势⼈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

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

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死亡的,可以在七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重伤、死亡的⼈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段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的,可以在三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的,可以在四年⾄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

奸妇⼥、奸淫幼⼥三⼈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妇⼥的;⼆⼈以上妇⼥的;致被害⼈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程度、⼈数、致⼈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

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多次的,以⼈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法拘禁罪

1.构成⾮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死亡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拘禁⼈数、拘禁时间、致⼈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法拘禁多⼈多次的,以⾮法拘禁⼈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法扣押、拘禁他⼈的。

()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次的,可以在三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

;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起点的;抢劫致⼀⼈重伤的;冒充军警⼈员抢劫的;

持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

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

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

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

较⼤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

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

应当判处⽆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

较⼤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的,可以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数额达到较⼤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

;数额未达到较⼤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聚众⽃殴罪

1.构成聚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殴三次的;聚众⽃殴⼈数多,规

模⼤,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殴⼈数、次数、⼿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

(⼗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财物或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数额

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般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1.构成⾛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甲基五⼗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起点的,量刑

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甲基⼗克或者其它数量达到数量较⼤起点的,可以

在七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甲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可以在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次、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2)向未成年⼈出售的;

(3)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的;

(2)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

的指导原则、基本⽅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规范量刑。

2.各⾼级⼈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201741⽇起实施。《最⾼⼈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同时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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