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5-12-21 20:05: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mike怎么读)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沪司鉴办[2022]1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

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

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

实践中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

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

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

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

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

物质,以提高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

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

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

依据,结合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

评定。

4 头部损伤

4.1头皮损伤

ffice:marttag"/>4.1.1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

15日。

4.1.3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第二篇: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GA/T1193202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2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0221126日发布实施

、/■»、、

刖言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

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

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

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

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F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nur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

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质量或者加速损

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ae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过程。

评定意见aementconclu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分析所

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

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

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

经过诊断、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I7日,营养I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

15日。

头皮创[]

营养17日。

头皮撕脱伤[]

头皮缺损

颅盖骨骨折[(颅骨幵放性骨折o]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

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情况

确定。

颅底骨折[]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幵放型颅脑损伤[S06]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

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眼部损伤[S05]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护理720,

715;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误工90120,护理2030,营养

3045日。

5,泪器损伤[]: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

17;

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

715;

2)手术: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

1530;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

日。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

15;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

715

;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

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

d)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

60日。

a)晶状体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

C)白内障手术: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

45日。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

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

为严重的损伤,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

45日。

90日。

a)非手术: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

b)手术: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耳部损伤[]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

715;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

15;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

营养4560

日。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

况确定;

b)手术:误工90t-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

日。

鼻部损伤[]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

b)粉碎性骨折/手术: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

2030日。

颌面部、口腔损伤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cm误工1530

日,护理17日,营养17;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cm或累计大于5cm误工2045日,护理17

日,营养715;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a)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

30;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

2030日。

6颈部损伤

颈部皮肤创[、]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咽部损伤[]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喉损伤[]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幵放性伤口、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甲状旁腺损伤

7胸部损伤

胸部软组织损伤

肋骨骨折[]

胸骨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气胸[、]

血胸[]

肺损伤[]

食管损伤[]

气管、支气管损伤[、]

心脏损伤[]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胸导管损伤[]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膈肌损伤[]

乳房损伤[、]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

腹部软组织损伤

肝脏损伤[]

脾损伤[]

胰腺损伤[]

肾损伤[]

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创伤性子宫穿孔、创伤性子宫破裂、

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幵放性伤口)]

腹膜后血肿[]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脊柱骨折[T08.051]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脊髓损伤[、、、]

骨盆骨折[]

阴茎损伤[]

阴囊损伤[]

30日。

睾丸损伤[]

-侧睾丸切除[]: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

女性外阴裂伤[]

误工6090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2030

日。

阴道损伤[]

外伤性流产、早产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肢体软组织损伤

骨折

手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

手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

a)

非手术: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

日;

b)

手术: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

b)

手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v60日,营养6090;

b)

手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

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b)

脱位:误工

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a)

非手术:

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

b)

手术: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a)

非手术: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

b)

手术: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a)

非手术: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

b)

手术: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a)

非手术: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

b)

手术: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a)

非手术: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

b)

手术: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a)

非手术: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

b)

手术: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a)

非手术: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

b)

手术:误工

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

;

d)幵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

6090

a)单踝骨折:误工

90120

日,

护理

3060

日,

营养

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

90L80

日,

护理

3060

日,

镕养

6090I

c)三踝骨折:误工

90180

日,

护理

3060

日,

营养

6090日。

10跟距骨骨折[]:

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

c)手术: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b)手术: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a)非手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b)手术: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a)非手术: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

;

b)手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

30;

b)腕部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

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

;

d)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护理30-90,营养20

30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

30;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

营养6090

日。

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情况确定。

肢体离断

确定。

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恢复情况确定。

周围神经损伤’

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烧烫伤[T20T32]

word/media/冻伤[T33]

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误工6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6090日,护理

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

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损伤致挤压综合征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

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

期限,需排除

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

般性期限,在

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

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

定,不可机械照搬。

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

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

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

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

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

损伤所需的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的,根据临床恢复情

况确定。

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颅脑损伤分级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时间不超过12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

压均有轻度

改变。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

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烧烫伤程度分级

B.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川度烧烫伤面积小于

或等于5%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川度烧烫伤面积5%-

10%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川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川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word/media/d/media/d/media/image8.

gifB.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m

烧烫伤面积大于15%

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a)临床症状较轻;

b).(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

位素扫描。

B.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a)临床症状严重;

b)B.M.R.

第三篇: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GA/T1193202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1193-202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0某某年1126日发布实施

、尸■、亠

刖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2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

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

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

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

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nur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

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质量或者加速损

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ae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

(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aementconclu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

(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

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

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

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I7日,营养I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

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cm

误工2030日,护理17日,

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cm:误工4560日,

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

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

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cm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

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

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

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情

况确

疋;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情况

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

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

日,营养3060日。

4.6.3手术: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

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

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

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

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

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

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

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

15;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

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

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

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

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

15;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

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

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

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

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

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

^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

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

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

1S05.401]: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

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

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

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

况确疋;

b)手术:误工90t-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

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

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

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

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

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cm:误工15

30日,护理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cm或累计大于5cm:误工2045日,护理

17日,营养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

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

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

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

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

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

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

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

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

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

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

营养

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

5S11.901

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情况确

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

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

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

床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

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

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

床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

临床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

I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

日,营养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

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

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

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养1530日。

营养3045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

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I500mL误工6090日,护理15:

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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