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推行《物权法》加强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摘要:本文对《物权法》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探讨
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目的,突出强调以人为本的政府服务 职责。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登记;以人为本 文章编号:
1007-
7685(2009)08-0042-02
中图分类
号: 文献标识码:
F293.3 A
、重新审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由于不动产是关系到人们生存利益的重要财产,其登记
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主要依据。因此,不动产登记属于 不动产物权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弄清其性质尤为重要。长 期以来,从事房管工作
的人员,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尚 未达成共识,因而难以做到准确、
高效的行使政府职能。计 划经济下的产物一一“全能型”政府治理模式
的沿用,使房 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至今大都固守着政府无所不
能、可包办一切的思维惯性。目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繁 杂,众要
取得房产证就要经过重重关口。如,近些年来, 长春市处理历史遗留下
来的千万平方米的未登记房产进展 迟缓,上百亿资产不能盘活,若追究
责任,可发现各部门互
相推诿,都理由不承担责任。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不 动产登记的
效率,加大了行政成本,消耗了行政资源,严重 影响了政府形象。事实
上,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应 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对不动产所有
权、物权、担保物权等进 行登记和公示,依法确认不动产归属关系并赋
予其使用权 力。这是房地产部门履行职责、贯彻宪法、保障产权人合法
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的职责所在。
登记发证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凡经过不动产登记
部门核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明书,均使权利人的不动产权 利产生了公
信力。同时,不动产登记又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依申请做出的一种行政
行为,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合 理干预,属行政确认行为。只有明
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才能准确定位,工作的着力点才不会偏差。
、从《物权法》的视角,对不动产登记目的进行定位 物权法》
第一条阐明,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国家基
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 物的效用,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能否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的 目的,决定着从事房管
工作的人员能否以疏导服务为宗旨、
发挥物的效用并赋予百姓应有的权利。 世纪 年代以来,
20 80
房地产行政管理一直是以不动产登记为首要目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第五章,从法律上确定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管 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书。登记机关登记就是为了便于管 理,确立这样的目的与目前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物权法立法原 则是相悖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和不动 产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以物权公示为首要目的观念上的转
变,将逐步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因此,从事城市房地产管 理和住房保
障工作的人员,对不动产物权公示的目的还应进
步加深理解,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监管,为该行业行政管理 活动提供依
据。这样解读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是要了解和掌 握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房
屋交易安全,让交易双方当事人有 充分的安全保障。
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认识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并非行政管理,而是为了完成物权的变 动,进行物权
公示,并提供同意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服务。应 转变传统的僵化的“管
控”理念,不再为管理而管理,应履 行职责为百姓维权服务。不动产登
记机构要体现为社会公共 事物服务的目的,在为纳税人服务时要对其负
责,要对自己 履行的政府行为高度负责。要从以往的管控型转向服务型
政 府,树立以百姓为中心的政府管理和服务理念。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强化“管控”理念的偏好突出,
僵化地掌控着办理房屋产权的准入门槛,不作为、慢作为、
消极行政,房屋登记不能公正的按照各时期房屋确权不同政 策客观对
待,只是一味地强调法定的前置要件,刚性的维护 传统的治理模式,导
致千万平方米的未登记房产不能尽快完 成登记,上百亿资产不能盘活,
未能充分体现其价值。在公 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这种以强制力
管控的模式,已 显得不适宜了。因此,应妥善解决未登记房产的问题,
把百 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本着 实事
求是的态度,确定登记发证“权属无纠纷、建筑合法、 房屋安全”三个
原则。
三、《物权法》是以人为本的大法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了以强制性为主的政府管理
模式,强调一切从管制出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将企业和
公民视为管制对象,凸显“以物为本”
“以权为本”,导致
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政府服务应以人为本,以众需求为
导向,不是看自己能够提供多少服务, 而是看众需要什么;
服务的好坏由众来评价,一切看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 赞成、满
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管理要体现人性化,让
众切身感受到党的政策的人文关怀。从事城市房地产管理和
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
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精心解读、认真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明确房地
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的职责所在,要以人为本,才能确保城市 经济发展
和人民众生活及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近年 来,虽然一直在强调
要弱化管理、强化服务,但工作人员在 行使政府职能时刚性有余、柔
性不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教授应松年说:“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
的法定职责。物权既 可能受到私人的侵犯,也可能遭受公权力的侵
犯。在当今中 国,公权力侵犯物权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已经远远超过私
人侵 犯物权。”可见,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必然会降低政 府
职能部门的威信,易导致政府部门与民众的对立。这是讲 人治不讲法
治的症结所在,讲法治就是讲政治观念、原则、 制度和方法;讲人治
就是凭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做事,实行
君主制。如果能通过准确、深刻的解读《物权法》 ,校正不
动产登记行为价值定位,学习与时间紧密结合,强调以人为 本,确立
人在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 要,积极转变政府
职能,切实实现从“为民做主”到“由民 做主”观念的转变。尊重公
民的主体地位,甘做人民公仆, 与众主动沟通,建立公众参与机
制,通过意识形态的影响
力,影响和疏导公众思维,进而提升政府的行政权威。
四、精心解读《物权法》
心为众服务
《物权法》针对我国当前体制方面的弊端,确定了不动
产登记“五统一”制度。即要通过大部制改革来实现大责任、 大职
能、大服务及小政府的有机体,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
F
新的政府形态,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努力的方向。政府大
责任就是要承担大的公共责任,权力是履行责任的工具,权 责应对
等;政府大职能就是要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公共服 务;政府大服务
就是保证公共服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小政 府就是精简规模,追求凝
聚力,实现高水平治理效果。政府 应是高效负责的政府,要进行科学
管理,使各项工作有效、 有力、有为,能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更大的产
出。
面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通过扩大
内需拉动经济,扩大内需的举措包括鼓励和引导消费,购买 不动产就
是较大金额的消费。以长春为例,长春有较大的可 挖掘资源,我们要
最大限度的挖掘潜力,有效整合现有待盘 活不动产资源,使物尽其
用。在向全国副省级先锋城市不动 产登记同行看齐,突破传统的房屋
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加快 构建信息化、电子化、数字化登记自动化采
集、动态监测系 统,实现资源共享,达到高效合作。不动产登记部门
工作人 员要站在一定的角度,解读不动产登记权力的行使,就应历
史地、辩证地分析和审视遗留的大量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纠 纷,政府部
门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产品,客观 的对待房屋的确权发
证,提升对解决疑难问题的认识,把此 项工作视为不仅仅是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快转变 旧观念,践行登记公正并提高效率,深
刻认识到房屋所有权 登记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核心职能。正确认识和
把握政府职 能部门的分工和角,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大发展中不
动 产登记部门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敢为人先地开创性的开展工 作,
健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提高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行政效能,解
决职能交叉和关系不顺等问题,满足广大众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需求。同时,要降低房屋所有权登记 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
力,减轻纳税人负担,彰显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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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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