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有关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5-12-22 02:17: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教师梁艳萍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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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导语: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

住宅,是国家为低收入人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

所以现在很多符合条件的买房都会去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是国家为低收入人解决住房问题所作出的政策性安排,所以现

在很多符合条件的买房都会去申请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标

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

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

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

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

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

元(含18万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

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

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

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

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

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

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有哪些具体条款?以下为上海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对

于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转让有以下规定:

1、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

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购买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

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经

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

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

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

3、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

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

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4、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

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

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5、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

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

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

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

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转让后,转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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