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15 04:42: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如何提高心理素质)

案例一

基本情况:

1983年英国国际企业跨国公司执行总裁MAO MEI SYKES(茅·美·

克斯,女,英国国籍)和英国国际跨国公司技术顾问TIMOTHY TERECE

A-DERA(蒂莫西·特伦斯·安德烈,男,英国国籍)为与中国东方歌

舞团订立演出合同来到中国。他们从1983825日至同年117日住

上海龙柏饭店一事情楼,应付该饭店房费、车费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70927.47元。除已付人民币14000元,尚欠该饭店人民币56927.47元。上

海龙柏饭店多次向他们索要,二人均以身边无现款为由一再拖欠。之后,

二人迁住在北京华都饭店5110房间,准备离开中国,上海龙柏饭店于同年

12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二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他们偿付欠

款。

法院调解结果: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定二被

告欠款不还是违法的。经法庭调解,被告又偿还了人民币2.5万元。余款部

分由安德列开出1.65万美元的期票,限期为1984121日,由被告回

国后按期汇款,并由香港某公司张经理作债务担保人。如被告人到期未付

款,由担保人承担清付债务责任。于是,上海龙柏饭店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19831224日裁

定准许上海龙柏饭店撤销起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分析:

上海龙柏饭店在多次向英国国际企业跨国公司执行总裁MAO MEI

SYKES 和英国国际跨国公司技术顾问TIMOTHY TERECE ADREAE

二人索要所欠饭店的费用,而二人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并得知二人准备

离境时,及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人提起诉讼,这种做法不但合法

而且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案例二

基本情况:

1987年某国ABC电脑公司与我国某公司合作,开发电脑产品。开发期

间,电脑公司包租了某宾馆3311房间,并签订了租房协议。19884月,

协议期满,电脑公司工作人员陆续离去,仅留下雇员麦克逊一人居住。在

没有任何新的协议下,麦克逊继续住在该宾馆,所欠费用达6万余元。宾

馆曾多次要求他付所欠的费用,但他以回国前一次结帐为由,拒付所欠款

项。19903月,该宾馆得知玫克逊已订回国机票,即要求其付款,而他

却称应由所在的公司支付,拒不付款。宾馆在无法同该公司联系的情况下,

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麦克逊支付所欠的房费和长途电话等费用。

法院立案后,要求他付清所欠的款项或提供担保,但是麦克逊拒不合作。

于是,法院依法扣留了他的护照,同时与外事部门通报情况。外事部门立

即同该国领事馆联系,在该国领事馆愿意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解除了扣留

护照的决定。

本案分析:

对于超过约定应付款项的时间或者超过饭店约定的金额,虽然饭店有权

要求其客人离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但是在实际情况下难以自行采取强制

手段。本案中,该宾馆采取注意客人准备回国的动向,在交涉无果的情况

下,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和扣留其护照,限制出境。这一做法既

保证了饭店免于损失,又合法可行。

案例三

基本情况:

1995年大年初二,广州花园酒店的1633号客房内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

警。酒店的消防队立即出动直奔该客房,此时客房内冒出浓烈的硫磺烟焦

味。敲门多次,无人应答。他们只得用紧急打开房门。房内的火

已经熄灭,烟雾弥漫,茶几上一截未烧尽的烟花余热尚存,近旁还有一包

用报纸裹着的烟花和爆竹。经检查发现,地毯、茶几台面及旁边的两张单

人沙发的面布上都有被烟花烧坏的痕迹。按照惯例,消防人员进行了现场

拍照,着手查明起火原因。

经查,该房间住的是随香港中国旅行社经团来的李先生及的女友。

午夜130分,李先生同其女友回到房间。经电话同意后,酒店的大堂经

理、保安领班、消防主管及客房楼层主管共四人入房李谈话。李先生承

认点燃过烟花,并问赔偿多少钱。酒店答:按国际五星级酒店的质量标准,

损坏的物品需要新更换。地毯每平方米为300元人民币,房间面积28平方

米,应赔8400元,沙发面布600元,茶几1000元,合计赔偿金额为1

元人民币,尚不包括装修费及导致该房间不能出租的损失。但考虑到过年,

赔偿金额减为6000元人民币。李先生表示同意,由于身上所带现金不足,

先付人民币1800元,其余的等回港后再付。李先生用英文立下字据:“本

199521日租住花园酒店1633房时,因放烟花毁坏了酒店的地毯、

咖啡台和沙发,应赔偿人民币6000元。先付1800元,余欠的4200元人民

币将在因香港后于228日前交付。”为保护其字据的有效性,李先生、

旅游团领队和酒店代表分别在欠条上签了名。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广州花园酒店发现1633客房内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警后,

酒店消防人员立即到客房内查明情况,并进行现场拍照,这样做可以取得

可靠的证据。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充分考虑到了国际行业惯例和客人的

承受能力。当客人所携带的现金不足时,让客人立下字据并且请当事人和

旅游团的领队在上面分别签字,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

基本情况:

199875日,北京市民余某某及其女儿和外甥到北京HT商场购物,

正赶上北京HYF公司的促销员在该商场三楼进行活动。经促销小张某的

介绍,她们购买了140余元的电池,并得到一块手表和一个游戏机的奖品。

因为有随行的两个孩子,余某某又问了一句:“能不能再送一个游戏

机?”答复是:“不可以”。余某某在付完款准备出门时被促销小拦住,

说刚才清点游戏机时,发现少了一个,要求检查一下她们的手包。双方由

此发生了争执,当时很多人驻足围观。无奈之下,三人只好任由促销小

翻看,结果没有查到。

然后,在她们离开不久,这位促销小又追了上来,说游戏机数目还是

不对,并要再次对她们搜查。此时围观的人越聚越多,余某某感到莫大的

侮辱,与随后到来的该商场的负责人交涉未果,因冠心病复发,只得离开

了商场。

当天下午,该商场的主管人员应登门致歉,而那位促销小也被公司辞

退。但双方在“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两项上无法达成一致,因

此余某某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19981117日,余某某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事初审判决书:

HT商场向包括余某某在内的三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本商场内张贴致歉

公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并支付5500地精神损失费。至此,她和HT商场

四个多月的纠纷结束。

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促销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

其携带的物品”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对这一点,本案的被告也不否

认。该促销员虽然是HYF公司的职工,但商场为该公司提供了经营场地,

故而应当为这一事件承担责任。而原告三人是到被告处购物时权利受到侵

害的,因此被告应对发生在自己商场的侵权行为负责。

案例五

美国路易斯安纳州的法院曾受理了一起饭店维护客人隐私权的上诉案,

情况如下:

客人可贝欠在一家汽车饭店包租了一个双人间的客房,其妻偶尔也来共

度周末,但妻子从未获得该房间的钥匙。在某一周末,妻子在丈夫外出的

时候来到饭店,要求服务台工作人员给她客房钥匙。服务台人员查了住客

登记,登记单上并未注明其妻是登记的客人,丈夫也未授权饭店把钥匙交

给妻子。工作人员拒绝了她的要求,于是该女士到另一饭店住宿。为此,

该客人控告饭店和工作人员,声称其妻有权取得丈夫客房钥匙。并要求饭

店担负由此而引起的烦恼、屈辱和内心痛苦的损害赔偿。第一巡回法庭经

调查后认为:婚姻并不隐含丈夫或妻子进入其房间之意,况且饭店也无法

知道客人的婚姻状况。该饭店对此案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巡回法庭的判决,上诉到州法院。路易斯安纳州上诉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饭店没有把客房钥匙交给妻子的责任,“事实上,饭店有保护客

人私自独处和安宁地占有其房间的权利,不允许未经登记和未经许可的人

员进入客房。”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案例六

19781231日,柯纳斯夫妇在路易斯安纳州的奎恩塔饭店下榻。

日清晨大约4点钟,两名男子来到饭店服务台,其中一人对值班的前厅服

务员威尔麦说自己是233房间的客人,名叫本森,把房间的钥匙丢了。服

务员查了住客登记,233房间确实是名叫本森的客人所住,钥匙架上又无此

房间的钥匙,便随手把饭店总钥匙交给了对方。

两人拿了钥匙后来到柯纳斯夫妇的客房,用总钥匙打开了房门锁,并冲

坏了安全链。他们把柯纳斯从床上打到床下,用胶布封住他的嘴,用金属

丝将他捆住。接着他们开始殴打柯纳斯太太,把她扔进浴缸里,抢走了柯

纳斯太太的钱包(内有23000美元),然后夺路而逃。柯纳斯先生挣断金

属丝,追出去报案,发现该饭店一名年年迈的保安人员正在办公室后的阶

梯上睡觉。

柯纳斯太太由于受到惊吓,精神惶恐,直到19803月仍不能康复。

柯纳斯夫妇上告法庭,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法庭受理此案后,派人员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奎恩塔饭店的雇员将饭

店的总钥匙随便交给罪犯是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饭店的保安存在着问题。

为此,饭店应对柯纳斯夫妇蒙受的损失负责。饭店应付柯纳斯太太身体受

伤费3500美元,创伤性精神病30000美元,今后的医药费13000

元。柯纳斯先生因身体和精神蒙受痛苦获得2500美元赔偿,同时他们获

23000美元的现金损失费。

被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进行上诉,理由是:

1 饭店张贴了关于贵重物品保管的告示,告示中明确要求客人将贵

2 《路易斯安那州民事法》第2970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如果发生

重物品存放进饭店的保险库,可是他们没有这么做;

武力侵入饭店,而饭店业主和其雇员并无过失,则饭店不负责任。然而,

在发生暴力犯罪的时候,饭店年长的保安人员正在睡觉。饭店的值班服务

员随便将饭店的总钥匙交给罪犯,这是无可辩驳的失职行为。所以,按照

州民事法第2970条的规定不能免除该饭店的责任。

法庭还引用了拉斯维加斯的斯塔特饭店一案:原告在斯塔特饭店自己

的房间内遭到了攻击和而提出控告。经检查,该房间没有暴力侵入的

迹象,然而,在法庭的调查中发现,该饭店每星期丢失的客房门钥匙多达

500把。但是,该饭店在开业的25年中房间的锁却从未更换过。饭店没有

任何丢失钥匙的记录,也不知道哪些职工有哪些房间的钥匙。该饭店因此

被判为赔偿客人损失750000美元、补偿费2500000美元。

根据上述理由,上诉法院的判决得到批准。

案例七

1999527日晚上9时许,四川某饭店住店客人孙某从房内走出,

去二楼的商品部选购了一些商品。正当他手提商品准备下楼去大厅时,他

的同事李某招呼了他,客人一下从二楼摔倒在一楼的大厅。客人受伤住院

用去了近万元的费用,一个月后也不见好转,客人提出要饭店赔偿一定的

损失。

区法院调查时认为饭店的第节楼梯完好无损,地毯也无松动,饭店并无

过错,只是客人自己不小心所致,饭店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八

199443日下午,6岁小女孩林杰妮随母亲张仁春等人在上海某酒

店底楼咖啡厅喝饮料时,被突然坠落的大幅画框砸中头部,造成脑震荡以

及头部软组织挫伤。酒店将小女孩送进了儿童医院,直至820日出

院。出院后林杰妮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赔偿。1994106日,上海市

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878.38

元。对原告今后医疗费用补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同意今后另行处理。

案例九

1994年夏,广东省佛山市新开张了一家餐馆,一位78岁的吴老太想去

看看。进入店堂,吴老太在一张没有靠背的四脚凳上坐下。这时小推车从

身边推过,吴老太叫住小推车,转身站起去取早点。这时,意想不到的事

发生了,当她坐回到凳子上时,凳子铁钩的焊接处脱离,四脚分开,老太

太重重地摔在地上,摔成盆骨骨折,住院。刚入院时,餐馆多次派人

带营养品去看望她,后来就不再来了。老人住院费越来越高,子女多次去

餐馆交涉,总是没有结果。199412月,老太太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向

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吴老太盆骨骨折是餐馆忽视店内安全设施检查而造成的,责

任理应餐馆负。由于老太太没有退休金,而且此一摔生活不能自理。要求

餐馆赔偿住院费、费及生活护理费等共8万元人民币。

被告方认为,吴老太摔倒在餐馆,餐馆已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再说,

吴老太年纪大,意外摔倒时难免要严重些,餐馆刚刚开张效益不好,如此

高的赔偿费无法承受。经过法院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餐馆一次性赔偿吴老太

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废费共28800元。

案例十

1985728日,浙江人许某在上海某饭店住宿时,在该饭店寄存两

只皮箱。由于该饭店保管不善,致使箱内的公款及物品被盗,价值人民币

1900元。在财物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饭店

赔偿。

经所在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950元。

2 案件受理费40元人民币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十一

基本情况:

1987619日上午,江西某宾馆总机话务员刘某接到广州来的长途

电话,称日本客人正司茂当天离开宾馆时不慎将50万日元现金(折合人民

12381元)遗忘在该宾馆的609房内,希望帮助查。

话务员刘某当即向六楼当班的服务员王某询问,并要求查。王某让

服务员甘俊前去查。甘俊进入609房后,发现床上有一白信封,内装

50万日元。甘俊急忙将该信封放进自己办公桌的抽屉内,然后离开宾馆。

失主当天晚上再次打长途询问查情况,甘某答曰没有。次日上午,

甘某将50万日元带回家中。甘某将25万日元兑换成人民币3000元和港币

1000元,带着朋友去广州、珠海、深圳等地游玩并买了摩托车、收录机、

手表等物。发案后,除上述赃物和剩余的23万日元,其科赃款均被挥霍一

空。

19893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俊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分析:

在饭店内拾得客人的遗留物品,应当主动归还给客人,这是法律规定

的强制性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该

法第九十二条还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拾得人拾得客人

的遗留物后,据为已有,显然违反了民法有关规定,拾得人应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还会构成侵占罪,拾得人还将肥到刑法

惩罚。本案中的甘某在住店客人多次打长途电话要求查遗留的现金时,

50万日元隐藏并带回家中,并将其中部分购买了物品,显然违反了我国

的法律规定。利用自己的工作关系,以非法手段隐藏并占有了客人数额较

大的钱财,这实际上已构成了盗窃罪,所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处是

合理的。

案例十二

基本情况:

199924日夜12时许,广东省深圳市的王某来到广州的XG大酒

店住宿时,停放在楼下的桑塔纳轿车被盗。客人要求酒店给予赔偿。

大酒店的答复是该酒店于1998101日开始对外试营业,停车场

仍在施工,没有正式启用,所以酒店门前的停车场当时也没有人看管。客

人没有付饭店的停车费,所以饭店不能赔偿。

在该事件的调查中发现,该酒店的停车场可以停放30辆小车,因其没

有围墙,所以没有办理正式的停车场审批手续,也没有放置类似注意停车

安全的警示。

本案分析:

酒店无论是试营业还是正式开业,对客人的有关法律责任是存在的。

客人来酒店住宿,酒店就应当对客人的财物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示。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酒店在设施设备没有完全到位或建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有可能危

及客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情况,如果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酒店应当尽最

大的可能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如一时无法消除,饭店应当做出明确的警示。

只有这样酒店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该大酒店虽然没有收取停车费,但由

于没有对客人做出明确的警示,所以应当对客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十三

基本情况:

1999715日,湖南长沙市民黄某送空调去山东,途中投宿于WM

饭店,并将货车停在该饭店管理的停车场内,并付了保管费15元。第二天

黄某准备离开饭店时,发现车上装载的空调少了两台,价值8000余元,客

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确认情况属实,并立案侦查。经两个多

月时间,没有侦破。黄某向饭店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查明:饭店所收的15元是对车辆的保管费,符合法律的规定,

黄某事先没有向饭店声明车上装载有空调。于是,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某的

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

根据民法原理,保管合同是寄托人同保管人达成的、寄托人有偿或无

偿将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于一定期限内还保管物的协议。黄某将

车辆交给饭店,饭店按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双方达成的保管合同的标

的物是车辆。

首先,黄某与饭店未就车辆上的空调进行清点查看;其次,该车辆是

敞开的,车门也无损坏的情况;再次,饭店也没有收取空调的保管费,因

此不能认为保管车辆的合同包含车上的货物,饭店仅对车辆有保管义务,

不应承担丢失空调的责任。

案例十四

200054日上午,在洛阳市河区做生意的高某到该区某娱乐中心

的舞厅娱乐时,将手包和夹克衫存放在被告存衣处,交费0.5元。当高某从

舞厅出来,回到存包处领取衣物时,发现包和衣服已被别人取走。经该娱

乐中心工作人员辨认,高某手持的取物牌确系工作人员发放,而取走衣物

者交的取物牌是仿造的。双方遂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高某称包内有现

1.3万元及身份证、票据等物品。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高某遂将

该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及衣服两件并承担全部

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寄存物品被冒领,系由被告方未尽足够义务

所致,被告理应承担过错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

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元。

案例十五

基本情况:

199514日,李某去江苏某大酒店用桑拿浴,随身携带人民币3000

余元和2000多元的债券及其他一些贵重物品。因数额较大,李某要求大酒

店服务员代为保管,可服务员却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李某

将这些财物放入更衣箱内上锁。用完桑拿后李某却发现箱内的财物不见了,

当即向酒店报案并要求赔偿。酒店认为接受桑拿服务的客人应当与住店客

人区别对待,对于非住店客人的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不负责任。为此李某

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有保管客人贵重物品的责任,判被告承担主要赔

偿责任。

本案分析:

从饭店和客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只要客人提出在饭店消费,而且

饭店接受了客人的消费要求,饭店就有责任保管好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客人在饭店内用桑拿浴不可能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带入浴室内,饭店也不可

能要求客人不能携带物品进入饭店。所以客人在用桑拿时,要求饭店提供

安全地方存放物品是合理合法的,饭店也有义务保管好客人的物品。

案例十六

1979412日下午930分,一名持歹徒在美国新奥尔良的凯

悦饭店门外杀了该饭店的住店客人罗伯特·班克斯。当时班克斯医生和

他的朋友约翰·哈可拉刚用完晚餐从外面归来。在他们几乎到达饭店时,

突然迎面走来两名青年,其中一人用打死了班克斯,距离凯悦饭店的入

口处仅4英尺远。为此,班克斯医生的遗孀和孩子对该饭店进行起诉,其

理由是:

1 饭店未能为死者受袭击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2 未能事先提醒死者在饭店附近有遭受袭击的可能性。

法庭在经过广泛的调查以后,于19815月宣判凯悦饭店有渎职罪,

应当向原告支付总额为97.5万美元的赔偿金。理由如下:„„被害者在

距饭店门前几英尺的地方被杀,而这里便是大楼的楼下,上方是饭店的

牌子,也就是进入了饭店的入口处。在班克斯被杀前的三个月中,饭

店附近就已发生过11起武装抢劫案和5次一般的抢劫案。这是自1976

年饭店开业以来,饭店入口处武装抢劫案的第五个受害者。法律规定:

“业主或经营人对客人应负有保护责任,使他们不受损害。但这一责任

不能包括不可预见的因素。”因此,客人理应受到高度的关注和保护。

饭店经理有责任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在此案中,饭店应当预见到本饭

店的客人在饭店在附近有被袭击的可能。

法庭还引用了一夏威夷一家海滨饭店的案例。该饭店的客人在饭店前面

的海域冲浪时受伤而对饭店进行指控。法院判饭店有责任将沿海一带海域

的危险情况通知客人,因为一般客人不知道这些危险的情况。

案例十七

1985418日美国公民理查德·斯·安德里克住进了哈尔堂滨天鹅

饭店1116房间。当晚,理查德·斯·安德里克由于饮酒过量,不慎把燃着

的烟头掉进床上引起大火。火灾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人民币,死

10名中外客人,7人受伤。

198562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查院批准。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法

逮捕了理查德·斯·安德里克。71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附带民事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组成合议庭,于1985711日至813日对此案进行了五次公开

审理。理查德·斯·安德里克的行为经司法部门勘验,证据确凿,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失火罪。1985

813日新华社发出消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在天鹅饭店

419日失火案中犯有失火罪的理查德·斯·安德里克有期徒弄一年零六

个月,并由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理查德·斯·安德里克不服,向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该院刑

事审判第一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经开庭审理,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定的刑罚正确,赔偿的

数额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矛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19859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八

美国世界饭店的一位女客人在晚上睡觉时未锁房门,以便同室的女友进

房时不被吵醒。次日晨,一件贵重的外衣不见了,上诉到当地法院。法院

认为饭店没有过错,对此不负责任,理由是外衣的丢失是由于客人过错所

致。

案例十九

美国内布拉斯卡饭店ebraska Hotel的大厅总服务台旁约一米处有两

扇玻璃门。一天,一位曾在该饭店住了三夜的客人在总服务台办完事后,

匆忙走向关闭的玻璃门,结果玻璃门被撞破,客人的鼻子也受到永久性的

伤害。

法院受理后认为:在此案中,双方均有过错。饭店的过错是玻璃门离总

台过近,且无明显的告示。但是,客人也要分担过错,因为他已在该饭店

住了三夜,因此应当知道玻璃门的位置。

案例二十

在某家饭店,饭店要求客人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的安全寄存箱内,并

且有明显的告示,足以引起客人的注意。客人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

而且在睡觉时忘记将门锁上,因此贵重物品被窃,经查该物品确实属于被

盗。由于被盗的物品无法追回,客人上告法院。

客人提出的理由是:物品确实是在自己的房间被盗,并出示了有力的证

据(经法庭确认,事实清楚)

饭店的理由是:在客房和住客登记表上均注明“客人的贵重物品需存入

安全寄存箱内”,而客人并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而且在睡觉时没有锁

好门,致使物品被窃。

法院了后认定,双方均有一定的理由,但都有过错。饭店在安全工作方

面欠佳,如果饭店的巡逻提醒客人锁好房门或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是

可以阻止盗贼进入客房内作案的;客人的责任在于未遵守有关规定,而将

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并且没用将房间门锁好,导致物品被盗,因而双方

都有过错,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损失。

案例二十一

美国纽约巴克莱饭店(Barclay Hotel)的一位住店客人在结账离店时,

将自己的几件行李交给饭店行李员保管,并请他把行李送到停车场的汽车

上。当她到停车场时,发现一只装有珠宝物品的手提行李不见了。

在手提行李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客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在经过调查

后,判定饭店应对此负责,付给原告失物赔偿金1700美元。因为在此案中

饭店的行李员有过失,他没有将客人的行李认真看管。

案例二十二

在美国伊利诺州希尔顿饭店Illionois Hilton Hotel曾有一位客人在房

内匆忙穿衣时,一腿缠在短裤内,跌倒在地,头部撞在墙上,肿起一大包,

并引起疼痛。当晚,同室人员向饭店报告了此事,说明他的脑后有一大肿

块,正在呕吐。饭店派出一妇女前去帮助护理,该妇女自称有执照和实践

经验,实际上她并无执照。她未能诊断出客人的伤势,而该客人已是脑部

出血。当最后客人到医生诊断时,为时已晚,必须要动大手术,并且脑

部将永远受损。如果当时能够及早地诊断出,脑部的损伤是可以避免的。

在此案中,由于饭店的过错,法院判饭店赔偿该客人21万美元。

案例二十三

1995年,某厂职工刘某来到南京一家饭店的舞厅跳舞。正当他随着悠扬

的乐曲起舞时,舞厅临街窗户的一块玻璃忽然被人砸碎,其中一小块碎片

击中了刘某的右眼。当保卫人员追出门时,肇事者已逃得不见踪影。刘某

在医院中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刘某家人多次与舞厅交涉,要求舞

厅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损失费。然而,得到的答复是,该事件非本舞厅所

致,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向饭店所属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这家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辩论中饭店方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舞厅的玻璃被外人砸碎,责任

完全在肇事者;舞厅的门票中并不饮食人身保险费用,饭店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舞厅本身不存在过错,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的过错责任原则。

法院经过调查后裁定:在无法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刘某要求舞厅赔偿

其经济损失是合理的。当然舞厅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然享有向该案的

肇事者追偿的权利。

本案分析:

法庭的判决是合理的。刘某到舞厅跳舞,购买了门票,这实际上应视为

订立合同的行为;舞厅买门票给他,双方即由此形成了契约关系,门票则

成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的书面形式。舞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身有义

务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安全的跳舞环境,也有责任保护跳舞者在舞

厅内不受到伤害。虽然这家舞厅不是造成刘某受伤的直接侵害人,但在客

观上舞厅已存在违约的行为,因为舞厅没有有效地保护跳舞者在舞厅内免

遭外来的侵害;由于肇事者的侵害行为以及舞厅的违约行为共同导致了刘

某的人身健康受到侵害,而舞厅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因此肇事

者与舞厅均负有责任赔偿受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十四

19963月江苏青年潘春刚住宿杭州TH饭店,30日晚7时许,潘某欲

乘电梯回房间休息,就在他左脚跨入电梯里的一刹那,电梯门突然关闭,

电梯急速上升,致其当场死亡。43日,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

法庭调解,直至46日凌晨2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杭州TH饭店和

XZ电梯厂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2万元。

案例二十五

19881021日,AH电视台工作人员一行五人应邀参加1998年上

海国际电视节”活动。根据电视节组委会的安排,该电视台的狄、吴二人

住进某宾馆6002号房间。1026日,电视台人员经过一天的采访活动后

回到宾馆,晚上7时许,由于消防栓喷淋头突然失控,房间顶部出现大量

漏水情况,二人全身淋湿。与此同时,AH电视台进口的一台录像机和一架

进口高级照相机等物品不同程度被漏水浸湿受潮。为此,AH电视台狄、吴

二人与该宾馆交涉,要求赔偿其财产和精神遭受的损害,但宾馆仅同意赔

偿部门损失。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AH电视台和狄、吴

二人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住宿被告处,被告理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由

于被告房内的消防喷淋发生故障,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被告应

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以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原告的

其他请求不能支持。

案例二十六

1990726日上午11时,某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报

案电话,称有五人食物中毒正在医院抢救,该站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据受

害人反映:723日晚8时许,25名人员在市MYM饭店聚餐,从次日凌

2时起至25日上午8时,先后有19人发生不同程度的腹痛、腹泻、恶

心、发热等症状。市卫生防疫站从726日下午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在

初步掌握了食物污染源的情况下,7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MYM饭店作出停业改进和

行政处罚。但MYM饭店拒不执行,继续非法营业七天。此后,市卫生防

疫站先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了详细调查,并对病人的血液和大便进行检

查、化验,经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细菌毒理学、血清学等方法的综合检

查论证,确认这是一起由副溶血性弧菌(原名嗜盐菌)作用而发生的集体

性食物中毒,是由食用MYM饭店的不洁食物后而引起的。因此,该店对

此次食物中毒事件负有完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

行)》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86日,市卫生防疫站作出给予该店以

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七

19983月,苏某与方某旅行结婚住进江苏某豪华大酒店,当晚10

许他们在逛城市夜景后回到酒店。刚走进大厅,两名醉醺醺的青年男子向

他们寻畔,苏某和他们争辩了几句,招来了一顿拳打脚踢,苏某头部被打

破,口鼻出血。方某虽大声呼救,但站在大厅内的两名酒店安全部的保安

人员和两名服务员都无动于衷。待那两位打人的青年扬长而去之后,两名

保安人员才走过来协助方某将苏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苏某头部外伤、

脑震荡、胸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苏某在医院近一个月,花费医疗

5000元。

苏某出院后,要求酒店进行赔偿。酒店方认为:苏某受伤是外来人员所

致,而且是在双方打斗时受伤的,所以酒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得不

到酒店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苏某将该酒店告到了法院。要法语酒店赔偿医

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500元。

本案分析:

原告在被告处登记住宿,双方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被告有为原告提

供安全住宿条件的义务。在本案中两名酒店的保安人员就处在现场,和原

告近在咫尺,完全能够履行其义务,保护原告免受侵害,但他们却无动于

衷,放弃了职责。因而,应当认为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根据这些有关规定,原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不履行自

己的义务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十八

1998823日,刚刚被聘任为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王

翰,赴沪参加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药品交流大会,会议地点在金沙江大

酒店.但当天酒店客满,王翰被安排入住YH宾馆。

当天下午245分.王翰刚刚在宾馆安顿下来,就给深圳的父母打了

电话,告诉父母自己已经平安到达,请父母放心。

晚上9时,王翰的男友给王翰房间打电话,但是连打数次.只听见电话

那边铃声长响.却总是没有人接听。10时,11时,随着一次次给王翰拨打

电话都无响应,王翰的男友和家人开始焦急不安。他们多次向总台讲明情

况.请求宾馆服务员到王翰的房间看一下,但都被服务员以“我们没有这

项服务”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他们只有一次又一次拨打王翰房间的电话号

码,但每一次都不得不失望地放下话筒。

824日上午930分,在王翰母亲严厉的措辞下.宾馆的服务员终

于答应到王翰入住的1911房间看一下,她打开房门,赫然发现房间内凌乱

不堪,女住客王翰已经死在房间内。

事后。经公安机关勘察,王翰系被他人采用扼压颈部及用锐器刺戳颈部

等手段加害,其左侧颈动脉被刺破.造成大失血,并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王翰随身携带的3万元人民币及价值7140元欧米茄防水表等物被劫。

公安机关立刻查看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823日的全部录像资料,很

快,案情就有了眉目。

录像资料显示:当是下午207分,一名身穿军用衬衫,手拿报纸,

外来民工模样的男青年在宾馆大堂漫无目标地四处走动。

235分.王翰从宾馆1楼进入,经问讯后乘自动扶梯上宾馆2楼。

此时男青年发现王翰,立即尾随她上了2楼。

245分,王翰在2楼前台办理完登记手续后与行李员一起进入电梯,

男青年也随即一同进入电梯,王翰按19楼,男青年则没有按任何楼层,到

19楼后,男青年与王翰及行李员一同走出电梯。

247分,男青年从19楼乘电梯返回大堂。

之后,男青年又六次乘电梯频繁往返于大堂和19楼之间,在大堂游荡,

并有东张西望的可疑形迹,429分,男青年最后一次乘电梯上19楼。

455分,男青年身穿王翰的女式意大利名牌白外衣,手提王翰的礼

品袋,从19楼乘电梯至1楼,顺利走出宾馆,搭乘出租车离去。公安机关

由此推定,这个七上七下电梯的男青年便是犯罪嫌疑人,王翰的死亡时间

则是823429分至455分之间。而这个时间距王翰尸体被发现.

整隔了17个小时!也就是说,王翰入住YH宾馆2小时即棱害。

事生当天,公安机关便将此案定性为“案犯尾随被害人入室抢劫的特大

案件”,井生出协查通知,同时在公共场所张贴印有疑凶照片的启事.悬赏

人民币5万元捉拿杀人嫌疑犯。

YH宾馆系四星级旅游饭店,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控设施。在宾

馆自行制定的《宾馆质量承诺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

的人身安全”“若有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

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为此,王翰

的父母王利毅、张丽霞以宾馆管理工作上存在过失,给犯罪分子的作案提

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致使王翰被杀害、财物被抢为由,于同年928

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YH宾馆赔偿王翰的被劫财物

折价费、死后安葬费、生前抚育教育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98 860元(其中

被抢劫财物28 300元,丧葬费用23l 793无,差旅、住宿费95 967元,教

育、抚养442 800元)和家属精神损失50万元,并要求宾馆承认错误,赔

礼道歉。

长宁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王翰死亡和财物被劫系罪犯仝瑞宝的加害行为

所致,YH宾馆井非共同加害人。被告在宾馆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翰死亡

和财物被劫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银河宾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翰

生前入住被告宾馆,其与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

律规定进行调整,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被告对其

服务质量承诺未予兑现,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上海YH宾馆给付王利

毅、张丽霞赔偿费人民币1万元,其余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王利毅、张丽霞及被告YH宾馆均提出上诉。王利毅、张

丽霞诉称:①上海YH宾馆在管理过程中的过错与王翰之死有法律上的因

果关系。YH宾馆的过错表现在其未对仝瑞宝进行访客登记,时仝瑞宝七次

上下电梯这一反常行为未进行盘查,亦未予以充分注意,故其虽有完善的

监控设备,却不能切实起到对房客的保护作用。②王翰的死亡是由仝瑞宝

的犯罪及YH宾馆的不作为行为共同造成的。YH宾馆在本案中的责任是

多重的.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本

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是一种并列责任,不能因为两个角度都有责

任而演变为没有责任。王翰作为客人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应当根据保护受害方的原则来处理。

上海YH宾馆上诉称,张丽霞和王利毅同时要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

举不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责任竟合时,当事人

只有单一的请求权。首先,本案不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因是王

翰住店不是生活消费。而是因公出差.即便是生活消费,也不符合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单一性和经营者责任单向性两个特征。其班,YH

宾馆在王翰住店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①《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

治安管理条例》将原来的访客登记改为访客管理,敌YH宾馆虽未对仝瑞

宝进行访客登记,不能构成对王翰的违约行为;YH宾馆没有注意到仝瑞

宝的可疑迹象,但此乃客观条件所限,不存在不履行注意义务的违约事实;

③只有在YH宾馆注意到仝瑞宝的异常举动后不采取行动,才是不作为,

但此情节事实显然不存在。第三,YH宾馆即便有违约过失,但此过失也不

足以造成王翰死亡。刑事犯罪具有不可预测性.宾馆不具有将一切企图犯

罪的人拒于宾馆之外的辩剐力。因此,宾馆提醒客人从门上探视镜中看清

来访客人再开门,并同时配有自动闭门器、安全链条等设备。王翰未看清

来者即开门也为仝瑞宝犯罪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在庭审过程中,YH宾馆对

王翰之死表示同情.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子王翰家属补偿金人民

1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117日二审后认为,宾馆作为特

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翰付费入住上海YH

馆,其与YH宾馆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在此类合同中,

宾馆应提供与收费标准相一致的房问设施度服务.并应保证宾馆内设施及

环境安全,恪尽最谨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使住客

在宾馆内免遭非法侵害。否则即为违反合同义务,宾馆并应因此向住客承

担违约责任。宾馆的注意程度、措施的采取程度应根据宾馆的等级、收费

以及承诺等因素加以确定。在本案中,YH宾馆已将安全保障义务以书面形

式予以公开承诺,因此该义务可视为双方明确约定,故YH宾馆更应切实

履行与其星级服务相称的对住客的安全保护义务,密切监控、严格防范,

维护一切住客人身、财产安全。YH宾馆未能履行对王翰的安全保护义务,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

则,如违约方不能证明自己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和受

害人故意),即应承担违约责任。YH宾馆不能证明其违约行为系因不可抗

力所致,而其关于王翰自身怠于防范致犯罪有机可乘的辩称意见虽有一定

的合理性,但亦不能构成“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王翰未能充分利用

宾馆提供的安全设施,对事件的发生亦具有轻度的过失,因此YH宾馆对

本案的违约赔偿数额可因此酌情降低。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以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根据本案的事实,YH宾馆的违

约赔偿范围应包括王翰丧事支出的合理差旅费及王翰个人合理的财产损

失。原审法院根据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不支持张丽霞、王利毅关于精神损

失费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王翰的死亡系仝瑞宝的行为所致,YH宾馆的不作为仅为仝瑞宝实施犯

罪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翰的死不构成因果关系。YH宾馆与仝瑞宝既

无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又无客观上的行为牵连,两者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YH宾馆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理,王翰的死并非YH宾馆提供的服务直

接造成,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诉讼中,上诉人王利毅、张丽霞未能明确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二审依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认本案损害赔偿的基础为违约责任。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案例二十九

199878日上午10时许,上海某外语学院学生钱某带11岁侄子逛

街时来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当钱某从正门出来准备

离开时,出口处报警器突然呜响。商店的保安赶来,阻止钱某离开,并让

钱穿行了三次防盗门,但警报声仍然响起。然后保安以需要仔细检查、钱

某应予配台为由,由女保安将其带到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用手提电子探

测嚣对钱某作全身检查。在确定钱某左髋部发出磁信号后,保安即责令钱

脱裤检查,钱某先后两次含泪解开裤子拉链接受检查,结果证明钱某清白

无辜。

随后,钱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赔礼道歉井赔偿精

神等损失费50万元人民币。

199810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在《新民晚报》上刊

登向原告钱某赔礼道教的公告(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另外赔偿原告精神等

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是港方企业,经港方律师和上海律师共同研

究.认为一审对此案判定不公,故提出上诉。

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向钱某支付中国创记录的

25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主要有以下四条理

由:

①侵权情节恶劣,②钱某受害程度较深.③引起社会不良反响,④屈臣

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有实际支付能力。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认为,这四条

理由不能成立,退一万步讲,即使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成立,那么也

就是一名女店员在履行自己保安人员的职责时,将一位再三引发防盗系统

报警的女顾客带入办公室,在办公室没有任何人围观的情况下,用手提式

探测嚣在不接触顾客身体的情况下作局部探查,查明了具体部位后,为了

进一步检查而触摸了女顾客的身体。将顾客带到办公室而避免围观,不仅

不是为了对顾客的名誉进行侵害,主观上完全是出于对顾客的名誉的最大

保护(若该顾客的确有不轨行为的话)。钱某在当场与商店交涉未果的情况

下,当天立即向区消费者协会及新闻媒体扳诉,后又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开学后正常上课,所谓“受侵害程度较深”有什么事实根据?究竟“深”

在什么地方?

二审受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及本案的具体情况,25万元人民币

的赔偿金额显属过高,本院应予以纠正,故改判为1万元赔偿金。

案例三十

四川渠县人魏家德和王斌与1997年上半年承包了浙江省萧山市的萧山

美福国际宾馆的美容院。为牟取暴利,他们串通该宾馆的主要负责人许某

和宾馆保安部的经理丁某,做起了组织的勾当。在不到半年的时间

内.魏某等人采用招募、诱骗、暴力殴打等手段控制12名卖在该宾馆

内大肆进活动。但魏莱在短短的半年时间中就牟取暴利近20万元。

魏某用金钱开道,在宾馆内外组织起了一张“保护网”。公安机关的几

次突击检查,他都因事先从保安部经理处得知消息而未“出事”。后因其中

的一名卖与魏某闹翻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内外联手才得以捣毁

这个窝。

1998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萧山美福国际宾馆的特大组

织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他有关人员也受到了不

同程度的制裁。这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浙江省首个因犯组织罪而被

判处死刑的案例,也是新刑法实施以后,发生在饭店内的,目组织罪,

主要案犯被判死刑的首个隶例。

案例三十一

江苏省太仓市的某三星级迎宾馆从199812月至19994月期间,

以招聘“按摩女”为名,先后招聘15名女青年在宾馆的体闲中心从事

活动。“按摩士”一经录用,就要交出身份证,由副总经理浦某统一保管。

宾馆统一安排住房,还制定了“按摩女”管理制度。宾馆还定期对“按摩

女”进行B超和妇科检查,还统一发放避孕工具和药品。案发后,总经理

扬某、休闲中心经理王某被判死缓,副总经理浦某被判有期徒刑9年。

案例三十二

20039月,广东珠海市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发生了一起引起国内外媒

体广泛关注、国内民众强烈反响的重大案件。

2003916目由日本莘辉株式会社组织的285人(均为男性)入境

后,按照事先的安排,在珠海粤海酒店(属港资独资经营企业)举行表彰

会。由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金年华歌舞斤的“妈咪”明红传等安排将召

集来的300多名“小”带到粤海酒店三楼丽晶厅外等侯。当晚9

左右,日本人的表彰仪式结束后,自助晚宴开始。该会社主持人宣布“三

陪小”进场,300多名“小”分两路在音乐伴奏下,进入宴会现场。

进场的“小”分别坐到该社成员的餐位上,边吃边供日本人挑选。

主持人宣布,嫖娼一次800元人民币,嫖宿一夜1200元人民币,带小进

客房时双方要分开走。宴会结束后。该社成员和小先后离开粤海酒

店,乘车回到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当晚有185名小向该会社成员

,一夜嫖资达30万。

事发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的反响。2003121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珠海9·16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组织罪判处叶翔(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总经理助理)等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雪晶(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市场

营销部副经理)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35万元,其余的12人受到刑期

不等的判决。按照责任追究的要求,包括市公安局、旅游局在内的15名当

地官员也受到了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

触犯中国法律的,根据属地原则,将依据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制裁。

在此案中涉及到的广边功等三名日本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罪,检

查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于200311

26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三人发出红通缉令。

案例三十二

19891220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公安分局接到在该辖区某酒店内

有严重的违法活动的举报,当即对该酒店进行治安检查,查出11间客房里

有人,另一些房间内有人在进行赌博,并收缴一批和赌具。据违

法分子交代,他们已在该酒店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违法活动。

该酒店严重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旅馆内,严禁买淫、嫖

宿、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使酒店成为不

法分子、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性质严重。

199019日广州市东山公安分局和广州市工商局联合作出决定:

于该酒店治安秩序混乱,藏污纳垢情况严重,责令其停业整顿。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23:0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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