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
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
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
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
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
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
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
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
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
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例:
甲有限合伙企业,A法人企业及一个自然人设立,各
投资50%。2017年度甲实现会计利润70万元,
年度终了后,合伙企业将其中20万元利润根据约定
平均分配给了各投资人,即每个投资人分得10万元。
经纳税调整,确定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
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法人合伙人应分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如何
确定我们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
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
无论是否分配,是在当年分配还是以后年度分配,均
应在当期纳税年度内申报缴纳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应
根据合伙企业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
得额6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6 * *
37
38 * *
39
40 *
41
42 * *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2)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A105100)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
A105010)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其他
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
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
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
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
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
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
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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