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5-12-21 16:41: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兵马俑 英文)

上海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上海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1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

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

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

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

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

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

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

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

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

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

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

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

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

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

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罪、抢夺罪、抢

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

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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