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

更新时间:2025-12-20 22:49: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奥德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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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制度的内容

公证是指国家认可的公证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所确认的具有

权威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

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

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

利益。年10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

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

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

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

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

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

一组织实施。

() 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

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

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

经历等。

3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

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 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 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

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 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

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

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公证证明的除外。"

2 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

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

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

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

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

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 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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