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
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
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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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
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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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和条件违规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
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
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
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
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
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
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
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
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
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
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
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
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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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
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
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违规处罚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
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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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
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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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0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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