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省残疾优抚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
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10
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
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陕西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10
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
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
老复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
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
增加50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
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生活补助标准。每人
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
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
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
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
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生活补助条件,
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
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
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
资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
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
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
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
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市民政、
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
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本文发布于:2023-02-04 04:0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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