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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更新时间:2023-02-22 11:36:36 阅读: 评论: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市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 xx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xx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xx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xx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市工信科技、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开设银行账户;(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信科技、商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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