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责任

更新时间:2023-03-04 04:01:4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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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
2023年3月4日发(作者:李子怎么吃)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

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

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

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

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

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

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

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

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

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

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

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

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

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

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

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

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

业机密。

第三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

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

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

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

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

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

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

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

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

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

态扩大的。

第五章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

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

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

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

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

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

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

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

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

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

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

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

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

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

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

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

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

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九条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

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

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

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

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

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

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

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

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

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

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

安全.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

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

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

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

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

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

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

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

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

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

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

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

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4.记大过

5.降级降薪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8。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第五条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

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

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

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

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

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

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

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

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

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

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

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

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

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

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

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

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

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

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

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

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

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

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

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

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

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

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

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

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

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

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

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

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

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

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

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

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

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

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

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

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

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

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

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

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

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

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

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

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

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

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

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

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

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

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

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

清晰、图文并茂。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

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

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

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

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

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

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

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

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

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

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

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

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

元.

10、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

—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

200-—--100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

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

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

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

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

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

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

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负责人2000元,

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

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

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

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

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

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

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

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总经理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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