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
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相关文件,经我公司党委研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
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
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
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
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
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
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
要求。
第五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
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
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
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
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
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
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
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
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
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
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各机构、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中心支公司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主要负
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
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公司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
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本公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
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公司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合帐,
研究本公司扫黑除险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
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
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下辖各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负责
线索排查收集,向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值班制度
第十条带班领导为各班子成员,负责安排、督促本组成
员严格遵守按照排班表进行接访、值班等工作。
第十一条每天上午8:30、下午6:00为交接班时间,
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同
时当日值班人员除保持单位座机畅通外,还要确保个人通讯
的畅通。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当天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的相关事务,如有群众来访,值班人员应做好线索记录工
作并进行签字,另外值班人员需高度注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遇会议、外出等特殊情况,要提前向
带班领导请假,由值班领导安排其它人员值班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原则上各班次值班人员应当日事情当日处理
完,特殊情况不能处理完的,须向乡扫黑办进行交接,做到
准确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五条值班时如遇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
需尽快向值班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十六条各组要主动对接,正常情况下不受节假日影
响,如遇重大节日党委政府临时安排除外。
第十七条要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对前来举报的群众或举
报电话,要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
第十八条严格保持廉洁自律,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
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接待举报之机向群众索要钱
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发现,严惩不贷。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
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
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
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
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
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
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04 10:5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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