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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概念意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
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
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公司法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一人公司
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
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还包括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
为了真实股东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谓名义股东,这种名义
股东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当然也不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义
务。
这种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
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
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
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
现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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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狭义上
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
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上
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
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
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容易混淆
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可以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或给自己
支付巨额报酬,或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
借贷等。但一人公司有其存在价值。首先,一人公司符合自由市场经
济的原则,体现对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方式的尊重。其次,一人公司
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
效率最大化。第三,一人公司可以避免多数股东情况下的相互计较与
算计,避免效率低下的议事程序与繁琐的决策过程,提高公司的决策
效率。第四,对某些行业和某些类型的企业,资金的优势与企业的规
模并不重要,而人的因素至为关键,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一人公司
与此正相吻合。同时,通过立法可以最低限度地预防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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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
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
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
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
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
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
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的条件要素: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
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
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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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
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人民币。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
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即可,但
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
部出资额。
3、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
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
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
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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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
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
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
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
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
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
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3-10 17:2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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