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医疗期及病假工资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
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
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
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
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3-03-11 13:1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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