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付暂⾏规定内容是什么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的⼯资⽀付⾏为,
特制定《⼯资⽀付暂⾏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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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付暂⾏规定内容是什么
《⼯资⽀付暂⾏规定》
第⼀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单位的⼯资⽀付⾏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
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是指⽤⼈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付给劳动者的⼯资报酬。
第四条 ⼯资⽀付主要包括:⼯资⽀付项⽬、⼯资⽀付⽔平、⼯资⽀付形式、⼯资⽀付对象、⼯资⽀付时间以及
特殊情况下的⼯资⽀付。
第五条 ⼯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付。
第六条 ⽤⼈单位应将⼯资⽀付给劳动者本⼈。劳动者本⼈因故不能领取⼯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代领。
⽤⼈单位可委托银⾏代发⼯资。
⽤⼈单位必须书⾯记录⽀付劳动者⼯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单位
在⽀付⼯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的⼯资清单。第七条 ⼯资必须在⽤⼈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期⽀付。如遇
节假⽇或休息⽇,则应提前在最近的⼯作⽇⽀付。⼯资⾄少每⽉⽀付⼀次,实⾏周、⽇、⼩时⼯资制的可按周、⽇、
⼩时⽀付⼯资。
第⼋条 对完成⼀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作的劳动者,⽤⼈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
后即⽀付⼯资。
《⼯资⽀付暂⾏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在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
⼀次付清劳动者⼯资。
第⼗条 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付⼯资。社会
活动包括:依法⾏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会、青年团、妇⼥联合会等组
织召开的会议;出任⼈民法庭证明⼈;出席劳动模范、先进⼯作者⼤会;《⼯会法》规定的不脱产⼯会基层委员会委
员因⼯会活动占⽤的⽣产或⼯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
资。
第⼗⼆条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付劳动者⼯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
低⼯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
以外⼯作的,应按以下标准⽀付⼯资:
(⼀)⽤⼈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延长⼯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
⼈⼩时⼯资标准的150%⽀付劳动者⼯资;
(⼆)⽤⼈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
⼩时⼯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资;
(三)⽤⼈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
的300%⽀付劳动者⼯资。
实⾏计件⼯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
别按照不低于其本⼈法定⼯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其⼯资。
经劳动⾏政部门批准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其综合计算⼯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
长⼯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付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资。
实⾏不定时⼯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上述规定。
第⼗四条 ⽤⼈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资。在破产清偿中⽤⼈单位应按《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先⽀付⽋付本单位劳动者的⼯资。
第⼗五条 ⽤⼈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资。有下列情况之⼀的,⽤⼈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资:
(1)⽤⼈单位代扣代缴的个⼈所得税;
(2)⽤⼈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资中扣除的其他费⽤。
第⼗六条 因劳动者本⼈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
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的⼯资中扣除。但每⽉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资的20%。若扣除后
的剩余⼯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则按最低⼯资标准⽀付。
第⼗七条 ⽤⼈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资⽀付制
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政部门备案。
第⼗⼋条 各级劳动⾏政部门有权监察⽤⼈单位⼯资⽀付的情况。⽤⼈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的,
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其⽀付劳动者⼯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付赔偿⾦:
(⼀)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资的;
(⼆)拒不⽀付劳动者延长⼯作时间⼯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九条 劳动者与⽤⼈单位因⼯资⽀付发⽣劳动争议的,当事⼈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 本规定⾃⼀九九五年⼀⽉⼀⽇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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