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23-03-14 03:50:3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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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2023年3月14日发(作者:小班绘画活动教案)

合同法规定之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之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

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

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

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解除合同的分类: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

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

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

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

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

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

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

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

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

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

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

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

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

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

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

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

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

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

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法律特征:

解除以有效合同为标的中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

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

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

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

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

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

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

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

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

的允许与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

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

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

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

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

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

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

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

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

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

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

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

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

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在中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人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

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如果这种

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

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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