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谐社会背景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标准及救济
2003年起,我国人均GDP已然突破1000美元大关——可以说,
这十几年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在推
进民生,保障人权的脚步上,也无疑有所加快。2004年,十届全国人
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第一次进入宪法条款,人权,作为公民之权利得到最高法
律的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责任,以最
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坚持最
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之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之能力”。但是,就人权保障来说,无论是从政策层面、立法层面还
是实际层面来看,我国对于公民人权的实现与保障的措施与力度与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然存在距离。
一、关于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涵
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健康权、食物权、住房权等
权利都是其具体的表达形式。其内涵应包括:
(一)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之权利
基本生活资料,衣、食、住等,作为维持每个人基本生存的必备
物质条件,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当今仍是每个人
的基本权利。刘海年教授认为,包括食物权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作
为基本人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一样,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或凭空
想戚继光的故事 象的,而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的客观存在,从不
以某些个人和国家的好恶,或承认与否为转移……它是人人最基本的
需要、最基本的人权。”
(二)获得工作及报酬之权利
工作是绝大部分人获得报酬并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直接来源,没
有工资的话,也就意味着没有报酬,进而意味着可能失去了获得物质
生活资料之主要能力,作为国际条约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
有权获得工作并自由选择职业以及享受公正、合适之工作环境并免于
失业之保障;所有获得工作的人,均有权享受公正、合适之报酬。《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提出:缔约各国均需认可人人都
有权享受公正、良好之工作环境,尤其是务必保证这一最低限度:给
予所有参加工作之人公平的报酬以及相同价值的工作相同的报酬而
不会有任何不公正的对待或者是歧视性待遇。
(三)获得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障之权利
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因遭受贫困、灾难或疾病而无法担负起生
活必需品的时候,获得物质帮助是每一个人应享有之权利。同时,国
家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发展社会保障
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的社会保障的目的是在于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
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它
涵盖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的保
障措施。
二、标准之探讨
现存的一些对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标准的划分,都采取了一定的
“量化标准”,且这些标准或多或少都脱离了我们所生存的社会的大背
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免有超出现实之嫌。基于社会保障以及
国家财力等各方面的压力,放眼时下,在许多国家,尤其是迟发展国
家,都取此权利之下限,这也是因各国国情和统治阶级意志不同而各
异的。本文所探讨的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现而今
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加之我国加入的多个国际性
条约之规定,探讨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应有标准。在2011年召开的十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大会做政府工作报
告时表示“我们要持之以恒,努力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
有所居……”笔者认为,我国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标准应包含(但不止
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有所养
中国已然进入人口结构老龄化阶段,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得不
直面的一个重大议题,2008年,湖南祁东付达信老人为“入狱养老”而
抢劫的让人咋舌的事件发生后,养老问题又一次引起轩然大波。某调
查显示:我国除部分富裕的农村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老年时
都是由子女供养,由于子女本身的压力,或者有些子女不够孝顺,另
存在许多孤寡老人,许多人老无所依。所以,国家应该在保障老年人
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家庭、失独家庭或是负担过重家庭等突出养老难的
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上加快实施步伐,加快养老院建设、养老金、福利
的发放以及医疗问题的解决等,都应该稳步、逐一落实。
(二)病有所医
对于病有所医,它的内容在学术界仍无一致之规定,但它至少应
该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即预防性健康保健权和遭受疾病时的医疗护理
权。对于国家,也应该至少包括两方面的义务,即积极主动地采取有
效措施来保障公共卫生、初级医疗保健、防疫等国民生存的最基本的
需要和对于急需救助医治之病人在没有能力医治的情形下,国家有给
予患者基本医疗方面救助之职责。另,国家应积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
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住有所居
人人都向往安定,中国人尤甚之,没有稳定的居所,幸福感无从
谈起,而一大批民众尤其是如何不紧张 生活在大中城市的居民,都没有安定的住
所,尤其是在物价房价“涨声一片”而收入却不见提高的今天,更是一
房难求,杜甫有云“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们也
希望国家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制度的建设上不断努力,更希望在调
控房价上有新的、治标且治本的良策。
(四)食有所安
食物权是《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中确认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一部分。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首先,
贫困家庭或者受灾受难家庭应该吃得起,而不应受饥饿的困扰;其二,
吃得起的基础上,也应该同时保障食物的营养,而不只是停留在填饱
肚子这个初级层面上;其三,针对中国现今中国发生多起食物有毒有
害的事件,更提出,食物应该是安全的,符合卫生标准的。
三、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救济
依据国际人权公约之规定,国家对于人权的保障的主要义务有尊
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义务这三个。从国际范围来看,适当生活
水准权主要的救济方式是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在适当生活水准权上
的侵权行为,提请相关的宪法法院或者专门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来
保障公民对于此权利的享有。在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主要是通过《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加以保障的,该条例的第19条规定:如何烧鱼 “城
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
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从纯技术的层面来讲,我国适
当生活水准权励志儿歌 还停留在行政救济上,没有为将来上升到落实合理政策
请求权的层面留下空间。我国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保障与救济还处于层
次较低的水平。这也可以说是现今立法普遍存在的一个缺失。
我国主要是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一条例形式的
法律来保障其实现,这无疑是不够的。一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的法律
效力肯定是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法律效力;二是适当
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基本之人权,它的实现以及实现程度直接是取决
于政府行为的,从这两个层面上来说,该权利并不是一种内部行政管
理性行为。笔者认为,对于该权利的救济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打扮英语 ,对于我国所签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国际条约的义务以及宪法中“尊重与保障条款”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或
法律性文件中更加清晰及明确的规定。我国公民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屡
遭侵犯,主要存在几个原因:(1)法律法规不健全;(2)违法成本过
低;(3)诉讼成本过高。所以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冰的成语 完善的法律法规,
仅仅依靠效力相对较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肯定是无法
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要求的,从而催促更为完善的法律出台。
其次,政策的扶持。该权利作为典型的给付性权利,承担实现的
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所以国家必须为权利之实现而制定相关的政策。
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指出:居住权的法律与政策保障研究要更
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党的这一政策无疑会推动包括住房等权利在内的
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逐步实现。
缺乏法律保障的权利等于无权利,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那
么一项权利的存在与否是值得怀疑与深思的。故要使适当生活水准权
得以全面实现,最需要的是从法律与政策层面上扶持,不然也显然与
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悖。
本文发布于:2023-03-20 00:05: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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