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22 21:40:58 阅读: 评论:0

折弯半径-人的呼唤

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用电安全标志)

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

的办公用房屋,有哪些关于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呢下面给大家介

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障

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

2022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22

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

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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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遵循统一规划建设、

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修专项维修、统一物业

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

地使用权人的职能,统一申报办理并持有党政机关房屋和土地的

《房地产权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数据库。党政机关

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

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

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

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办

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应按规定转移登记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国家对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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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特殊业务用房房屋

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

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严

格按照重庆市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党中央和国务

院明确规定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限期内,一律不得以任

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城

市总体规划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

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综

合平衡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

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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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翻建、

改建、购置、置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依据相

关规定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及需求,统筹调度平

衡其他存量可用办公用房后,对确需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由机

关事务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本

级政府审批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

建设资金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开展任何形式集资或者

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

资产转让收益等其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

于办公用房建设。投资概算中的单位自筹资金需明确具体项目使

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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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

准》及相关规定,按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

需求,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党政机关机构调整包括新设、

撤销、合并、拆分等须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管理范围。新建、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

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各单位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办公

用房,或因机构撤销、合并、迁移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

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办公用房面积未

达到标准面积且办公条件确实困难的,优先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

中调剂解决;通过调剂无法解决确需租房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办理。党政机关不得以租

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

租用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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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在本办法出台

前党政机关已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

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

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上缴财政,办公用房由机

关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到期后不得续租借,由使用单位收回,

及时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已出租借未签订合同的办

公用房,由使用单位收回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不得以互换、变相买卖、转让下属单位、转租或者

其他方式转让办公用房使用权。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在立项批复中明确和机关办公用

房一并建设的,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

要求,对其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分类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

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标准核定后继续使用,超标部分应当予以腾

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应当予以清理腾

退,确有困难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或实行过渡

性有偿使用;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将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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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所属企业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予以腾退,确实

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租用或按规定程

序完善手续后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

的,应当将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党政机关主管的行业协会及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占

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办公用房的

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整改。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未

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

功能。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相互转换用途的,须报机关事务主管

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

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大中修专项维修改造工作。党政机关根据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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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编制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改造计划,报机关事务主管

部门审批。涉及房屋安全应急维修维护的,按办公用房维修相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报送的维修改造申请

计划进行审查后,统一编报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专

项预算;需立项的维修改造项目按单个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由机关

事务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纳入财政年度

预算安排。凡未编报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未经立项审批的维修改

造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不得实施维修改造。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

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

改造。

第二十一条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修专项维修改造项目,

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养护由使

用单位负责,经费纳入使用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单位自行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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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维修改造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完善使用

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

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或豪华装修。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性维修改造工程应按相关规

定实行招投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的

全程监控。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实行统一管理。机关

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制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

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通

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

标准化、专业化。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购买社会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

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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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单位,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使用单

位自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督检查工作在党委、政府统

一领导下开展,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发展改

革、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定期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情

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涉

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办公

用房及土地使用情况的普查工作,更新、完善办公用房档案数据

库。重点清理办公用房及土地施质量、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领导干

部办公用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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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机关定期将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表报送本级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年度办公用房管

理使用情况表由各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市机关事务

局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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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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