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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25 09:35:1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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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万圣节快乐英语)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

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

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

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

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

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

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

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

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

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

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

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

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

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

因素: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

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

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

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

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

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

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

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

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

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

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

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

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

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

围。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

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

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

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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