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
关于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的有关规定
为了让危重病人在我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防范医患纠
纷,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医师下达病危、病
重通知书作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病危通知书是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时,由经治医
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亲属或关系人告知所患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和危
及生命的风险,由患者亲属或关系人签署知情的医学文书。
第二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书写内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称和风险
程度、病情变化或发展出现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时间、患者
亲属或关系人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名并
注明科室。
第三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签发,未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不得签发。
第四条 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时应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告知家
属患者所患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风险,并在长期医嘱和当
日病程记录中记录。
第五条 患者所患疾病或病情突然变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时,应
立即下达病危通知书。
第六条 患者所患疾病一般情况、生命体征比较稳定但随时可能
发生病情变化时,应下达病重通知书。
第七条 病人有如下情形在入院后应立即下达病危通
知书,并至少经过72小时后方可撤销病危或改下病重通知书。
1、生命体征不平稳
2、外伤(车祸、爆炸、高处坠落等)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挫
裂伤并内出血
3、肺部感染并伴有高热的婴幼儿
4、各种休克
5、重要脏器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6、意识障碍
7、脑出血、脑梗塞
8、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衰、恶性心律失常
9、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0、中、重度中毒
11、肺栓塞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第八条 病人如有以下情形入院后应下达病重通知书,并至少经
过72小时后方可撤销病重。
1、有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及老慢支等陈旧性疾病并伴有
心功能Ⅲ~Ⅳ级的六十岁以上老年人。
2、80岁以上老年人。
3、长期卧床的病人。
4、恶性肿瘤伴重要脏器转移。
5、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超过危急值。
6、轻度中毒病人。
第九条 病危病人经治疗生命体征平稳后必须经过48小时以上
方可撤销病危或改为病重。
第十条 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但不限于
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病种或症状。
第十一条 科主任可根据患者的病情要求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
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
第十二条 各临床科室可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确定入院后,立即
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的病种或症状,但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十三条 已下达病危通知书的患者,当病情出现恶化时,应及
时与家属沟通后再次下达病危通知书。
第十四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的下达列入质控考核范围,凡未按
本规定下达者,扣减质控分0.2分。
第十五条 书写的病危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亲属或关系
人保存,一份存放于病历中备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10-30 17:0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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