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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
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
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
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
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
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帐户按境内个人
外汇储蓄帐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
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取钞收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
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 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
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收取钞变汇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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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
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
加坡元、欧元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
币。
第十二条 存款人开户时,由银行开立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定期存折或定期存
单。客户如有需要,可预留密码、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可由银行代
办自动转存手续。
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
日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
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均支取
人民币。
三、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
开户时约定的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
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规定金额的,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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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帐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
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规
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
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系证明办理;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四、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相关规定办
理。
五、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
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务。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
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
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
业务。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
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放开进程,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
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
9、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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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相关收费规
定折算。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
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
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
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所购外汇,通过本人
的外汇结算帐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
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收汇、结汇。
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
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活期存
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 本人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
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
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及投资并购专用帐户。上
述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管理
一、外汇投资者专用帐户
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
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
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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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反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
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的公司专用帐户,
用于保留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
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帐户
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
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帐户,用于存
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
钞,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和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
折换发等操作同活期一本通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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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0-31 08:45: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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