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
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
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
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
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
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
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
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
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
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
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
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
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
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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