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更新时间:2023-10-31 09:07:19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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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邓稼先事迹)

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四章存款与取款

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

第六章特殊业务

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

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目录)

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

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

二年、三年、五年。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

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

二年。

第八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

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

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

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前存入的部分,到期

支取时根据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按照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利息;违约后

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人民币教育储蓄是针对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入的储蓄

资金实行的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50元,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存期分为一年、

三年、六年。

(一)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

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

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2次,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要小于(二)教育储蓄存入次数不少于

或等于1万元,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照零存整

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育储蓄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到期或提前支取时,必须

凭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

份证明”一次支取本息。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提供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

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

第十条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取

息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的定期

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客户按照开户时约定的取息日,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

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

提前支取本金需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并扣回多支

付的利息。

第十一条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

支取期限,本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的定期储蓄

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1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

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

50性存入本金,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

元。

最低支取金额约为等值1000美元(含)外汇。

外汇个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人通知存款只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

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通知期

限自通知之日起起算,一天通知存款可于第二日支取,七天通知存款

可于第八日支取。一次通知,只能办理一次支取。

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后,留存金额必须高于起存金额,低于起

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将满足约定条件的本外币

活期存款自动转为个人通知存款,并自动建立通知、自动转存的一种

个人通知存款业务。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目录)

第十五条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

账户。个人外汇账户的分类和管理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

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

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

第十八条客户可以通过申请签订《中国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后,将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客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还要由所在营业机构高管审批。

由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拒绝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须提供单位负责人、

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二十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一)居住在中国境内

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武装警

察身份证件。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

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

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

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营业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

期的,营业机构要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

止。

第二十一条200041日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个

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客户到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第一笔业务

时,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账户进行重新

确认。20004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客

户也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存款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存款凭证,并按预留支

控方式进行信息核验,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并销户时,须提供客户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个人活期账户余额为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

存、取款业务的账户将转入睡眠户。

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目录)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

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

外汇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

由他人代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无折现金存款必须由客户填写存款凭证。单笔金额

1000美元(含)以上的无折现金存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

款,要提供存款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

外汇单笔金额等值1万美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

业务或人民币50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转账取款业务,

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日累计外汇等值1万美元(不含,本金和利

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还应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

料。

第二十七条凡支控方式中含凭证件支取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

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八条转存业务是指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到期后将其税后利息并入本金,并按照客户约定的存期转存为本外币

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转存业务分为约定转存和不转存。

约定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

户时,约定存款到期后的转存存期,存款到期后银行按照约定的转存

存期办理转存,每个存期的利率按照转存日当日的挂牌利率执行。

不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

时,选择不转存标志,系统在存款到期后将不进行转存处理,存款到

期后逾期部分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转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在原存期

内或转存期内办理支取的,都视同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时,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

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客户不能按期支取存款

的,客户可以在节假日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利率

按起息日或转存日利率执行。

第三十三条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外汇储蓄存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利率执

行。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十四条利率换算公式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三十五条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是

指存款金额。

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

存期是指存款存储的时间。以存入日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为止,

即存款日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

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息

法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存款利

率计算的税后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第三十七条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

调,仍实行分段计息。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利息分段计算,

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时按实存期

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

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

整,则实行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

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或转存期)

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所定利

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

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

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

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

内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其

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一)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计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开

户日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即:不满三个月的,

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开

满六个月不满一户日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一年的,按开户日六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年不满二年的,按开户日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开户日二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开户日三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利率计付利息。满五年不满六年的,按开户日五年的整存整取定期

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按人民币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计付利息,

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征收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四十条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满三个月的,

按实际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不满半年的,按

存期半年以上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含),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半年期存款利率打

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

息,超过金额(支取金额减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

同未通知处理。

(五)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从原

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

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二条199911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

依法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四十三条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

1999111日至2007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

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9日(含)后孳生的

利息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利息税

相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税收协定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

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

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

身份证明,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章特殊业务(目录)

第四十五条储蓄业务的挂失包括: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

挂失。

凭证挂失是指客户因存款凭证被盗、毁损、灭失、遗失等原因向

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凭证补发或销户的业务。

密码挂失是指客户因遗忘存款凭证密码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

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密码重置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营业机构受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时,在确

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受理挂失前或挂失

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

第四十八条书面挂失后,补领新存款凭证和挂失销户,须客户

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

理。客户本人办理书面挂失时,营业机构在当场能够确认客户本人身

份的情况下,可以即时办理凭证补发或挂失销户;当场不能确认客户

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客户书面申请密码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

由他人代理的,须凭存存款凭证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

款凭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密码重置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

得代理,经核实确认本人身份的,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当

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

份后为其办理。

第五十条客户书面申请印鉴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

款凭证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

被挂失存款凭证等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口头挂失在营

业机构办理的,解挂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

办理,不得代理;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时须客户本人

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二条应由本人办理的储蓄业务,对于16周岁以下的中

国公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监护人及

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三条客户本人因严重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补

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密码重置等业务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权

委托书,通过公证或银行双人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客户有关情况后由

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时,要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并保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证据。

客户因重症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急需资金用于治疗疾病的,

代理人(直系亲属)可持医院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客户本人及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银行要双人上门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后将所需存款直接转入医院指定账户。

第五十四条客户在营业机构查询基本资料及账户资料等相关

信息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五条储蓄存折打满页且正常换折时,不需要提供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储蓄存折销磁和损坏换折时,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

预留支控方式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

存折严重损凭预留支控方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坏的,要做凭证挂失处理。

储蓄存折重写磁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六条须由客户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特殊业

务主要包括:密码修改、密码重置、密码解锁、密码解挂、补领新存

款凭证、挂失销户、凭证解挂、更改支控方式、更改通兑方式、印鉴

更换、印鉴解挂、账户查询、存折重写磁等。

第五十七条须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印鉴挂

失、更改通兑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及不能通兑的业务等。

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目录)

第五十八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

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代任何单位

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

协助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二)“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注明需被冻结或扣划个

人存款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有权机关不能提

供账号的,应要求其提供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

该个人存款账户的资料。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

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四)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

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

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

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条协助查询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查询

营业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查询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人民法院执

法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三)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个人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

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提供存款资

料。有权机关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印或拍照,但原件不得带走。

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执行机关,查询时的余额有可能发生

变动。如执行机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在办完冻结手续

后,方可在查询回执上填写余额。

(五)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应当保守秘密。

第六十一条协助冻结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

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或划转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

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

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冻结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人民法院执法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

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

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

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营业机构不

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四)冻结的效力从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手

续办结的第二天起算,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

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冻结。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扣划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人民法院执法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

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

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

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三)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十三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

办理冻结或扣划时,应当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

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有争议的,按相关争议机关协商后意见办

理。

第六十四条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

员依法送达,营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

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协助工作登记制度,设置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记载有权机关名称、执行人员姓

名及证件号码,被查询、冻结、扣划人姓名、账号,协助查询、冻结、

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文号,协助结果,并由有

权机关执行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

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目录)

第六十六条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

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

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

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

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

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六十八条存款人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构申

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

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营业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

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第六十九条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营业机构的存

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

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

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第七十条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

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

情况,应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营业

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

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

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

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

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

都不计利息。

第九章附则(目录)

第七十三条借记卡和准贷记卡的开户、存取款、特殊业务等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各自的业务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办法规定执行;凡涉及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原《中国XX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2009年,总行印发了《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银发〔20093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

印发有效地促进了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经过一年的试行,《管理办法》

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我中的有些内容需要根据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

ABIS系统的优化加以修改和完善。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凭证挂失及解挂问题。

根据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实名制的通知》精神,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方便客户、防范风险

的前提下,总行对存款凭证挂失规则及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

挂失期限。修订了原《管理办法》中书面挂失7日后方可为客户办理

补发存款凭证的规定,改为客户本人书面挂失时,营业机构在当场能

够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即时补发存款凭证;当场不能确

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

办理。二是挂失、解挂渠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业务系统的支持情

况,为方便客户办理挂失业务,修订了原《管理办法》中对存款凭证

的书面挂失必须在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规定,改为通存通兑的存款

凭证(存单、折)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申请书面

挂失;口头挂失可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网上银行、电话银

行等渠道办理;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要求解挂的,客户须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三是密码重

置。明确了密码重置时,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

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的规定。

(二)外汇个人通知存款金额问题。

根据同业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的情况,

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修改了原《管理办法》中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

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的规定,改为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

低支取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含)外汇。

(三)必须本人办理的特殊业务问题。

对应由客户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特殊业务进行了补

充,补充了“凭证解挂、印鉴更换、印鉴解挂、存折重写磁”内容。

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为防范与客户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009年,总行对整存整取定

期储蓄存款转存业务规则进行了修改,个人负债子系统也同时按照业

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因此,办法中增加了转存业务规定,即转存方式

由原来的约定转存、自动转存、不转存三种修改为约定转存和不转存

两种。同时,为方便客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按照客户开

户时选择的转存存期系统进行转存,不限制转存次数。

(四)大额转账取款问题。

根据各行意见,为防范业务风险,新增了大额转账取款业务规定,

即对人民币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转账取款业务,须提供客户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五)个人活期账户转睡眠户问题。

为节约系统资源,新增了个人活期账户转睡眠户的相关规定,

个人活期账户余额为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账户

转入睡眠户。对以下账户不转睡眠户:即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余额

为零,但有外币活期余额的不转睡眠户;关联借记卡的活期存折账户

及办理储蓄国债、保险、基金、代收代付等活期账户不转睡眠户;非

正常状态的账户不转睡眠户等。

(六)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业务问题。

增加了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还要由所在营业机构高管审批

的规定。

(八)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证件问题。

增加了营业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的身份证件已

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要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为止。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大额现金存款、转账取款问题。

为防范业务风险,对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

业务,由他人代理时,代理人无法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要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代理人的相关信息;人民币单笔金额50万元以

上的转账取款业务,由他人代理时,要在取款凭条上填写代理人的相

关信息。

(二)开立子账户问题。

在定期一本通、借记卡、准贷记卡下开立子账户时,可不审查客

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但大额现金存款要按大额

现金存款规定执行。

(三)遗失挂失申请书问题。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代为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监

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户口簿、司法文书(调解书、裁定书、

判决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五)核对或核查客户身份证件问题。

办法中明确了客户和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代理人和

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问题;对核对或核查客户身份证件以及留存身

份证复印件问题,由于总行正在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做联网核查系统,

因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核查客户身份证件等内容,按照联网核查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回收旧存折保管问题。

在储蓄存折打满页换折或销户时,为便于客户保留交易明细以备

查阅,可将内页交客户保留,营业机构留存存折封皮,在封二加盖“内

页已取,客户签收”的字样,客户签收并对磁条坏磁剪角后做记账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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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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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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