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_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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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_百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合同解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05 ue004文号:汇发[2007]1号ue004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ue004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ue0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 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 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反馈。 ue004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ue004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ue004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 则。 ue004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 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ue004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 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 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ue004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 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 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ue004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ue004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 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ue004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 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ue004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 监测、管理和检查。ue004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ue004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

性外汇收支。ue004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ue004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 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ue004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 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ue004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 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

x0c户。ue004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 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 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 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ue004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 理。ue004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 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ue004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ue004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ue004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ue004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ue004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ue004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ue004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ue004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 明;ue004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ue004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 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ue004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ue004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ue004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ue004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ue004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 民

币账户。ue004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 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 理:ue004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 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ue004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 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 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ue004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ue004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 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ue004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ue004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ue004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ue004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 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 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ue004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ue004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 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ue004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

x0c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ue004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ue004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 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ue004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

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 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 账户。ue004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 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ue004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 账户,也可以结汇。ue004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 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 理。ue004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 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 理。ue004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 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 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ue004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ue004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 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 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ue004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 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 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ue004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ue004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ue004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ue004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 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

情感电台文本-新文化运动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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