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明确法律冻结个人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和
解冻时间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
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
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法律冻结银
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和解冻时间。
为避免由此产生的歧义而给我们的业务带来的不必要
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明确法
律冻结个人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和解冻时间如下:
冻结起止日期: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以对月对日计,
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我行批处理结束(或停止营业时)
止。例:某行1994年4月18日根据法院的要求冻结某个人
在该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
到同年10月18日该行批处理结束(或停止营业时)止。冻结
的效力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解冻日:主机行:由于系统没有控制冻结六个月后自动
解冻,在有权机关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前提下,主机行可自
冻结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到期日的次日营业开始时可办理解
冻手续。
小机行:由于系统进行了六个月期限法律冻结控制,在
有权机关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前提下,小机行系统从冻结之
日六个月后的到期日的前一日批处理结束后系统就自动解
除冻结。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在提交更改解冻时间的需求,在系统没
有更改之前,请分行注意:冻结到期日当天不给客户办理解冻
手续,需在第二天才能办理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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