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及综合服务协议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及综合服务协议书甲方:申请
人 乙方:xx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第一条 甲方申
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
规定,向乙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
可由代理人代理开户的业务,还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结算账户:
指甲方在乙方实名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
户具有通过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渠道办理转账、汇兑、代收
付等结算功能。电子银行业务:指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
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
专用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要素:
指乙方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身份
证件号、账号、卡号、密码、数字证书、预留验证信息、电子银
行口令卡、短信动态验证码、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业
务指令:指客户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第三方合作单位
提供的渠道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第
三条客户须知一、Ⅱ类使用限额:Ⅱ类IC借记卡可以办理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
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
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
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二、电子银行业务:甲方应
同意并遵守《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章程》 (一)甲方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使用安全链接登录乙方互联网网站(),
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
业务,应通过官方提供的客户端下载地址下载手机银行客户端,
而不要通过短信或者邮件等其他未知来源提供的链接登录和下
载;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596、96596(省外加拨区号),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
电话;短信服务是乙方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为甲方提供账户金
额变动提醒、账户余额超限提醒及各种公告信息等的金融服务,
乙方短信服务号码为:xx(移动手机客户);xx(联通手机客户);xx(电
信手机客户)。(二)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
或通过相关电子服务渠道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
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
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等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1.甲方在使
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变
更手续。2.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3.
甲方客户机具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遗忘,应办理相应手
续。(三)为保证电话银行服务中指定账户间转账交易的安全,甲
方可对电话银行系统的转账服务设置单笔转账限额和单日转账
累计限额。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甲方接受乙方对电话银行转账交
易单笔转账限额及单日转账累计限额最大值的调整。甲方须使用
预留的转账指定电话办理电话银行转账业务。(四)甲方通过乙方
电话银行系统办理存折和借记卡(包括小额贷款卡、创业卡、福
农卡等)挂失,乙方视同甲方口头挂失,挂失有效期为5天,甲
方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到被挂失账户开户行任一网点办理书面挂
失手续,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五)短信
服务的签约客户可在手机服务范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短信服务。
(六)甲方若因挂失补发、换卡等原因变更签约卡(账)号或变更手
机号码等客户资料的,需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电子银行服务
的变更。若因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
担。(七)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的手机,若因手
机被人盗用、借用等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等风险
由甲方自行承担。(八)对于乙方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通讯服务
商等第三方因素、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
或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短信服务的失败(包括客户发送/接收
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甲方不
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
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
止与甲方的各项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短信服务中所有短信不得含有密码等关键信息。(十)
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与其在电子银行系统的注销
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应根据
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因不按规定办理导致的后果由甲方
自行承担。(十一)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解
约手续。三、银行卡ATM自助转账:甲方可申请开通银行卡ATM
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笔数、限额。(一)本业务适用
于境内人民币交易。本人同行账户间转账交易支持实时交易,跨
行转账交易为非实时交易,甲方交易资金可在到账后抵用。(按
转入行规定)(二)甲方可设定每卡每日转账累计限额,每卡每日转
账笔数,每卡每年转账累计限额,其中每卡每日转账累计限额不
超过5万元。(三)费用收取 如乙方公示收费后,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因接受跨行转账交易服务而缴付的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
只对完成的成功转出交易收取,对差错处理过程中所需还原的交
易,交易手续费返还甲方。 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与跨行转账交易
业务同时进行。(四)甲方应遵守《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借
记卡章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
行卡运行规章》及其他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四、自助终端(包括
自助终端、助农终端、发卡机等)转账: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约
定开通自助终端转账功能,甲方可设定自助终端转账限额。(一)
本业务适用于境内人民币交易。xx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机构间同名转账交易为实时交易,甲方交易资金
可实时到账。(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甲方向非同名账
户发起转账交易为24小时后转账,甲方可在交易发起后24小时
内申请撤销。(三)甲方向非同名账户转账,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
的每户每日转账累计限额,不超过10笔的每户每日转账累计笔
数,年累计转账限额按照日累计限额*年度天数(365天)设定。(四)
费用收取:乙方公示收费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接受跨行转账
交易服务而缴付的交易手续费。五、小额免签免密:乙方发行的
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借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
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
支付,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乙方有权认为该交易为甲方本人所
为。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
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服
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六、定活通:指自动将活期
账户的部分闲置资金转为定期或通知存款,当活期账户资金不足
时,自动转回活期的业务。(一)定活通账户中活期、定期或通知
存款的金额分别遵照相应种类普通存款进行计结息。(二)定活通
款项支付规则1.活期存款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的,从该账户支付。
2.活期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先透支活期存款账户(但总账户
不得透支),日终系统自动将定期或通知存款账户中的相应金额
转入活期账户直至弥补已透支的活期存款,转回部分作定期或通
知存款销户或部分支取处理,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活期账户。
定期存款只允许部分支取一次,通知存款部分支取次数不限。部
分支取后的留存定期(或通知)存款的余额必须满足转存条件。3.
涉及多笔定期存款转回活期存款的,按以下顺序转回:(1)到期(含
自动转存后到期)的定期存款;(2)离起息日最近的未到期(含自动
转存后未到期)定期存款;(3)未到期(含自动转存后未到期)定期存
款起息日相同的,存期最短的定期存款先转回;(4)未到期(含自
动转存后未到期)定期存款起息日和存期均相同的,最迟转入的
定期存款先转回。4.涉及多笔通知存款转回活期存款的,先转回
离起息日最近的通知存款。(三)定活通签约可以修改事项1.最低
转存金额;2.原约定的“活期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改为“活期转通知存款(定期存款)”;3.转入的定期存
款期限。(四)申请定活通业务协议撤销后,原已转入的定期(或通
知)存款不转回活期存款,款项支付时仍遵循“定活通款项
支付规则”。七、存折定期自动转存: 指客户约定日期,
由银行系统自动将客户的个人活期存款转存为已开户的零存整
取定期储蓄存款或定期一本通存款。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结算账户,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
根据不同结算账户的功能享受相应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甲方在结算账户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如存在代发工资、代缴费用、支付宝卡通等协议的结算账户不得
销户。甲方自愿申请本协议第三条所列述的各项签约业务,经乙
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签约申请内容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甲
方在签约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签约业务的变更、解约手续。二、甲
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及办理签约、注销、解约、变更
等手续时,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相关资料并接受乙方的审核,
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申请表是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或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三、甲方办理支
付结算业务和签约服务时,应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公布的现行相
关交易规则、业务规定和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等渠道公布
的相关业务规则。四、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渠道业务时应尽到合理
注意的义务,通过正确的网址或号码等办理;在安全的环境中使
用,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更新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必要的信息
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
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
何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泄露、被窃取等;短信
动态验证码发送手机号码丢失、遗忘或者注销时及时前往乙方营
业网点办理变更、冻结或注销手续;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
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
短信的问询等提供相关预留验证信息内容等,否则产生的后果由
甲方承担。五、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卡号、账号、密码、身份
证件号、签约客户号等身份认证要素信息,使用前述信息所完成
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通过以上信息完
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甲方应对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
任,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如甲
方发现乙方对其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否
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六、甲方如发生结算账户、
签约账户、签约信息或身份认证要素遗失、被盗、损毁、变更、
锁码、泄露、遗忘、不符、盗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
点或通过相关电子服务渠道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
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冻结、止付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
全。八、如甲方因乙方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
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冲账、冻结、止付、扣划等自力或非自力
救济措施。九、甲方应保证结算账户的支付能力,使用的业务额
度不超出乙方设定的相关限额,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
法律法规。甲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相关服务
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保证账户中有足够余额支
付乙方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主动扣收;甲方不得以
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甲方与第三
方发生的纠纷由甲方与第三方另行依法解决。十一、甲方在使用
某项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因甲方未能进
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使用的服务功
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
议、业务规定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
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
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系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
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甲方就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甲方对乙方结算账户及签约业务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
见时,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96、96596(省外加拨区号)
或到乙方营业网点、第三方合作单位进行咨询和投诉。第五条 乙
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
方的结算账户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二、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后,
应及时、准确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
挂失及改密等账户服务;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
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
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等服务。乙方按甲方签约功能的不同
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
是否受理甲方的业务签约申请。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种类、认
证方式、签约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交易限额及收费标准。
四、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对甲方的欠费进行催收。乙方有权
调整各渠道业务收费标准,并在营业网点或通过其它渠道进行公
布后执行。自公布执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业务收费标准的有
效修改和补充。协议终止或服务在有效期内终止时,乙方不退回
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
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
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对甲方提供服务,并保留追究
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结算或服务渠道从事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业务。
上述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乙方有权对
营业网点、电子渠道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根据维护、升级、
改造等需求暂停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
但应提前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七、乙方根据甲方的业
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各项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系统中处
理的时间为准。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
签约客户号、身份证件号、账号、卡号、密码及客户证书等身份
认证要素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
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八、乙方因以下任
一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1.
甲方提供的结算账户或身份认证要素不足或有误;2.乙方接收到
的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等;3.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
足;4.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等;5.甲方未按照乙方
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6.甲方在乙方和第三方公告的非正常
交易时间内下达的交易指令;7.甲方的结算账户或第三方账户状
态不正常;8.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9.甲方未能
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10.乙方遇到不可抗力、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时。九、如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
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或终
止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十、甲方注销全部签约账户的,乙方有权主动注销其相应签约业
务。十一、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
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
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
决一、甲方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业务指
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客户服务
热线xx(省外加拨区号)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否则因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受
甲方签约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
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签约卡(账户)状态恢
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二、甲方账户销户及全部签
约业务注销(解约)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三、在甲
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
或终止本协议。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
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
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本协议的成立、生
效、履行、中止、终止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
关业务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乙
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除另有约定外,
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
应以本协议为准。乙方发布并不时更新的相关业务章程、业务规
则、业务规定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和生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乙方与第三方合作结束或任何原
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
则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双方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
由乙方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银行服务性质。

本文发布于:2023-10-31 11:34: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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