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单选题 (共20题 ,总分值40分 )
会审公廨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
特殊审判机构。
宋朝,勘验制度相当发达,世界著名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
著
西周是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马锡武审判方式”产生于陕甘宁边区
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主要是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案件。
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区分“眚”和“非眚”,二者是指故意和过失
殴打或谋杀祖父、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属于唐律“十恶”重罪中的恶
逆
在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12篇结构的是《北齐律》
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晋书·武
帝纪》载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
此后历代相承。
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西晋。
清末两位修律大臣为沈家本和伍廷芳。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
者也。”这一思想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
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
秦朝耻辱性主要有髡刑和耐刑。髡刑事中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刑则是指剃鬓须。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李悝制定的《法经》中,将《盗》、《贼》置于六篇篇首即是基于“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的认识。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清政府用法律手段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
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这是中国古代财税制度的一大变革。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于北洋政府时期
“死刑复奏制度”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
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这是最早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神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二 多选题 (共5题 ,总分值10分 )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统;重刑主义;专任刑罚
明朝“厂”“卫”特务机关享有的司法特权有侦察缉捕之权;监督审判之权;法外施行权。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内容变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
刑种;赎刑在春秋末期被广泛适用;春秋末期出现了徒刑;
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典除总则编以外,还包括:继承编;亲属编;物权编;债权编。
清朝立法思想是祥译明律;参以国制
三 判断题 (共5题 ,总分值10分 )
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最早确立于《开皇律》。
曹魏《新律》中首次写入“八议”制度。
清朝秋审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号称国家大典。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朝立法的最高原则。
随着宋朝私有制的深化和工商业的繁荣,商人的社会地位有很大的提高。
四 名词解释 (共2题 ,总分值10分 )
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待则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
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最早见于北魏律,
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礼法之争是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
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无夫奸”问题、“子
孙违反教令”问题、“亲属相奸”问题等。虽以“法理派”的失败而告终,但这场争论客观上
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五 简答题 (共1题 ,总分值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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