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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司法鉴定
作者:侯旭
来源:《商情》2012年第08期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司法鉴定活动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悠久,有着自己发展的特点,
在解决司法争诉中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各朝代的盛衰、科学的发展、对物证和书证的重
视程度不同,司法鉴定的发展速度并不平衡,这就需要正确认识我国司法鉴定古代发展史。
[关键词]司法鉴定;西周;春秋战国;唐宋;元明清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的司法鉴定技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其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西周时期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传说中以兽断案之类的神明裁判式
的取证方法,在中国古代很早的时期就已经被司法审判实践所淘汰,仅仅作为一种古老的神话
而载入史册。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
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等鉴定手段,那时候,
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在司法审判方面西
周审判者首重口供,确立了通过当事人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的真实与否的原则,同时,西
周司法活动也注意对证据的运用。
(二)形成发展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的司法鉴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楚人对证人证言的搜集、审查、鉴别和运用,有
一套严格细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会因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产生谬误,所以
若要运用它定案,是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的。
秦朝时期法家占据了主导地位,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社会的科学技术有了发展。在这样
一个如此重视法治的时期,对证据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物证技术的
发展。在审理案件时,已相当重视和广泛使用各种司法物证,指纹的运用就出现在该时代。秦
朝在注重口供的同时,还出现了限制刑讯逼供原则。除了鉴定技术外,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
规定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原则上要进行尸体检验,检验和鉴定必须有专门
人员来负责。此外,统一鉴定文书的体例和格式方面的标准式样,表明司法鉴定已逐步趋于规
范化。
(三)鼎盛阶段——唐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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