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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儿童权利
公约》的差异
作者:于思敏
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09期
摘要:3·31南京虐童案[1]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掀起一波对中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中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讨论。笔者以南京虐童案为例,立足于法律制度本身,将《中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做了一番比较,以期寻找前者在与后者接轨过程中的不足,为推
进儿童权益保护、减少类似案件发生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差异
如果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人权大宪章的
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可以说是中国保护儿
童人权的大宪章。两者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异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方面:《保护法》未建立儿童权利意识
我国虽然签署了《公约》,但公约体现的新儿童观并未得到广泛传播和认可。从《保护
法》的相关条例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反映出普遍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立法者没
有给予未成年人额外的关照。人们很少把儿童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看待,至少是未把儿童
作为一个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个体予以尊重,他们的权利是不完全的,更没有在制度层面形成
防止儿童权利遭到侵犯的具体措施。这就直接导致了父母对儿童权利的忽视、对家庭暴力的普
遍认同与接受。因此,在南京虐童案中,虽然校方此前发现男童遭受过两次殴打,但认为这只
是家庭教育观念的问题,属于父母的正常行为,因而没有过多干涉。
二、立法方面:《保护法》多是义务性规定,操作性弱
在南京虐童案一类的案件中,儿童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于法无据。我国现有
法律尤其是《保护法》,几乎全是义务性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也没有相关制度的

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5:51: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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