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某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博;郎得峰;郎杜丽;辉县市沙
窑乡中心学校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博郎得峰郎杜丽辉县市沙窑乡
中心学校
【当事人-个人】申博郎得峰郎杜丽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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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被告】申博;郎得峰;郎杜丽;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正当防卫法定代理
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申博在2019年1月10日尚不满10周
岁,年龄尚小,行为能力受限。在住校期间,沙窑中心学校应当尽到严格的管理和安全教育
义务。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本案受害人申博损害后果,系由于沙
窑中心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沙窑中心学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
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沙窑中心学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人,在学校存在责任的情形下,
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申博答辩意见对一审判决不服,但没有提出上诉,本院对申博提出的请求无法审理。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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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17: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申博与郎得峰均系沙窑中心学校的学生,事发时申博
系四年级学生,郎得峰系五年级学生,二人均在学校住宿,但不在同一宿舍。郎杜丽系郎得
峰父亲。2019年1月10日晚自习放学后,在学校饮水处申博与同学和子皓发生矛盾,后二
人追打到郎得峰所在的五年级寝室,和子皓向郎得峰求助,郎得峰与申博发生冲突,郎得峰
踹申博一脚,导致申博受伤。申博、和子皓、郎得峰发生矛盾冲突时老师均未在场。 申
博受伤后在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共计住院19天,
支出医疗费29333.64元。主要诊断为:创伤性肾破裂;腹膜炎;尿外渗;输尿管内支架。
2020年8月5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申博腹
部损伤后伤残等级为十级;营养期拟定为90日;第一次出院(2019年1月25日)后护理期限
拟定为60日,第二次出院(2019年7月9日)后无需护理。申博支出鉴定费2000元、鉴定检
查费240元。 沙窑中心学校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校方责任险,约定每个学校每次
事故赔偿限额4500000元,每个学生赔偿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8年9月1日起至
2019年8月31日止。申博的名字在校方花名册中。在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签字(盖章)处,仅
加盖有沙窑中心校的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名。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约定,学生打架、斗
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行为
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沙窑中心学校陈述,学校有四十
多个学生需要住校,其中有三个男生寝室,学校只有一处取水处,有专门的值班老师。但本
案中,申博与同学和子皓晚自习放学后在饮水处因取水发生矛盾,后二人追打至郎得峰所在
的五年级寝室,在和子皓向郎得峰求助后,申博又与郎得峰发生冲突,整个过程中值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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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发现并制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沙窑中心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对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的学校无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郎得峰、申博、
和子皓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打架的危害后果,发生矛盾后不向学校反映,而
是通过打架的方式解决,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情况郎得峰承担20%的责任,申博承担
30%的责任,沙窑中心学校承担50%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郎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申博损害,
应由郎杜丽承担侵权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约定,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
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并未证明申博与郎得峰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
为,故对其不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的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符
合条款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
支付,故对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的不支付鉴定费的意见不予支持。申博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结合申博伤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申博要求交通费380元,结合申博住院时间一
审法院予以支持。申博的合理损失(根据申博诉求):医疗费26962.17元(不超出申博损失范
围);护理费9886.06元(125.14元/天×79天,住院19天,出院后护理60日);营养费
1800元(2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30327.5元(15163.75元/年×20年×10%);鉴定
费、鉴定检查费2240元;交通费380元,以上合计71595.73元。郎得峰应承担20%,即
14319.15元,因郎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郎杜丽承担。沙窑中
心校应承担50%,即35797.87元,该费用均在保险范围内,由平安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由郎杜丽代郎得峰承担2000元,由沙窑中心校
承担3000元。因事发后郎得峰奶奶已支付300元,故郎杜丽再支付16019.15元。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
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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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郎杜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博16019.15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博35797.87元;三、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
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博3000元;四、驳回申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郎杜丽负担200元,由辉县
市沙窑乡中心学校1000元,由申博负担51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
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
07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不服金额为35797.87元,本案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
有明确的侵权人存在依法应当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郎得峰殴打申
博所致郎得峰作为侵权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郎得峰系未成年人其侵
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二、
沙窑中心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亦不应在校方责任险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沙窑中心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学校存在
过错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之规定沙窑中心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免
责情形而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约定学生打架、
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可以
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在已经查明申博所受伤害系郎得峰殴打所致并
引用了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事实非常清晰的情形下仍依上诉人不能举证判令承担责任明显错
误。四、鉴定费及检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项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
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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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7民终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18号2号楼临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95。
负责人:于亮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博。
法定代理人:申海先。系原告之姑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某。
法定代理人:郎杜丽,系朗得峰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杜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沙窑乡沙
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X。
法定代表人:宋春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志强,系学校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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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博、郎得峰、郎杜丽、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以下简称沙窑
中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2681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战文,被上诉人申博及其法定代理
人申海先,沙窑中心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郎得峰及其
法定代理人郎杜丽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2020)豫07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不服金额为
35797.87元,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其
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有明确的侵权人存在,依法应当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本
案的发生是由于郎得峰殴打申博所致,郎得峰作为侵权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但因郎得峰系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二、沙窑中心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
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亦不应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沙窑中心学校
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沙窑中
心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三、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免责情形而
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约定学生打架、斗殴
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可
以证明已经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在已经查明申博所受伤害系郎得峰殴打
所致,并引用了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事实非常清晰的情形下,仍依上诉人不能举证判令承
担责任明显错误。四、鉴定费及检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项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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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申博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责任及计算错误。原审认定申博与
和子皓发生冲突时,和子皓没有向郎得峰求助,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划分责任不
当,一审认定加害方仅承担20%的责任,但认定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公
平。原审计算错误。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大部分责
任。
沙窑中心校辩称,学校已经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和义务,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
偿责任。
郎得峰及郎杜丽未到庭答辩。
原告诉称 申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一审被告赔偿医疗费76595.73元;
2、诉讼费由一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申博与郎得峰均系沙窑中心学校的学生,事发
时申博系四年级学生,郎得峰系五年级学生,二人均在学校住宿,但不在同一宿舍。郎
杜丽系郎得峰父亲。2019年1月10日晚自习放学后,在学校饮水处申博与同学和子皓发
生矛盾,后二人追打到郎得峰所在的五年级寝室,和子皓向郎得峰求助,郎得峰与申博
发生冲突,郎得峰踹申博一脚,导致申博受伤。申博、和子皓、郎得峰发生矛盾冲突时
老师均未在场。
申博受伤后在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共
计住院19天,支出医疗费29333.64元。主要诊断为:创伤性肾破裂;腹膜炎;尿外
渗;输尿管内支架。2020年8月5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
书,认为被鉴定人申博腹部损伤后伤残等级为十级;营养期拟定为90日;第一次出院
(2019年1月25日)后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第二次出院(2019年7月9日)后无需护
理。申博支出鉴定费2000元、鉴定检查费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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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窑中心学校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校方责任险,约定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4500000元,每个学生赔偿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
年8月31日止。申博的名字在校方花名册中。在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签字(盖章)处,仅加
盖有沙窑中心校的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名。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约定,学生打架、
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造
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
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沙窑中心学校
陈述,学校有四十多个学生需要住校,其中有三个男生寝室,学校只有一处取水处,有
专门的值班老师。但本案中,申博与同学和子皓晚自习放学后在饮水处因取水发生矛
盾,后二人追打至郎得峰所在的五年级寝室,在和子皓向郎得峰求助后,申博又与郎得
峰发生冲突,整个过程中值班老师均未发现并制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沙窑中心校
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对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的学校无责任,保险公司不
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郎得峰、申博、和子皓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
打架的危害后果,发生矛盾后不向学校反映,而是通过打架的方式解决,本身存在过
错。根据本案情况郎得峰承担20%的责任,申博承担30%的责任,沙窑中心学校承担
50%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郎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申博损害,应由郎杜丽承担侵权责
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八)项约定,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
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但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并未证明申博与郎得峰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故对其
不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的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符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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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支
付,故对平安保险公司辩称的不支付鉴定费的意见不予支持。申博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结合申博伤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申博要求交通费380元,结合申博住院时
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申博的合理损失(根据申博诉求):医疗费26962.17元(不超出申
博损失范围);护理费9886.06元(125.14元/天×79天,住院19天,出院后护理60
日);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30327.5元(15163.75元/年×20
年×10%);鉴定费、鉴定检查费2240元;交通费380元,以上合计71595.73元。郎得
峰应承担20%,即14319.15元,因郎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
人郎杜丽承担。沙窑中心校应承担50%,即35797.87元,该费用均在保险范围内,由平
安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由郎杜丽代郎得峰
承担2000元,由沙窑中心校承担3000元。因事发后郎得峰奶奶已支付300元,故郎杜
丽再支付16019.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郎杜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
博16019.15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内支付申博35797.87元;三、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博
3000元;四、驳回申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郎杜丽负担200元,由辉县市沙窑乡中心学校
1000元,由申博负担515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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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申博在2019年1月10
日尚不满10周岁,年龄尚小,行为能力受限。在住校期间,沙窑中心学校应当尽到严格
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义务。案涉事故的发生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本案受害人申
博损害后果,系由于沙窑中心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沙窑中心学校对本案的
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沙窑中心学校校方责任险的保险
人,在学校存在责任的情形下,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平安保险
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博答辩意见对一审判决不服,但没有提出上诉,
本院对申博提出的请求无法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予
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张国飞
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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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6:2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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