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4 05:37:5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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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谁是英雄)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

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

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

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

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

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

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

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

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

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

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

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

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

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

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

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

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

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

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

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

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

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

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

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

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

第十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

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

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

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

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

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

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

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

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

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

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

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

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

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

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

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

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

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

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

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

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

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

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

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

正确业绩观,潜心育人、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

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

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

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

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

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

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

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

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

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

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

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

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

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

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

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

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

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

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

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

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

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

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

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

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

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

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

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

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

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

廉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

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

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

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

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

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

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

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

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

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七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

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

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

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

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

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

题。

第八章 退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

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

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

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

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

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

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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