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公司:
为规范**公司与其下属分支机构对公司印章的管理,防
范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定《印
章管理办法》〔见附件〕,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
保管、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
有序地开展,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为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拟定公司印章相关管理制度,以与监督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华康保险代理##与其下属分支机构.
一、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印章种类
(一) 公司印章
1、公司名章;
2、法定代表人印章;
3、合同专用章;
4、财务专用章;
5、发票专用章;
6、人事专用章;
7、财务负责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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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支机构印章
1、公司名章;
2、合同专用章;
3、财务专用章;
4、发票专用章;
5、人事专用章;
6、财务负责人名章.
(三) 业务类印章
1、代理人合同专用章;
2、代理人执业证专用章;
3、代理人服务专用章;
4、收、付款专用章;
5、运营服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刻制与领用
第四条 总公司印章的刻制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按照
规定程序办理刻制和备案;分支机构印章的刻制由分公司人
事行政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刻制和备案;业务类印章由总公
司人事行政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刻制.
第五条 各单位因名称变更、合并等需要更换公章的,
提交换刻公章申请,经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初审,总裁室批准后,
办理刻章手续,同时要对原公章采集印模、注明使用截止日期
后交相关部门销毁或交回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六条 各单位领用印章时,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签署
《印章领用登记表》〔附件1〕,进行详细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启用新印章时,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统
一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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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章的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公司印章必须
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在刻制后七个工作日内交总公
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总公
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用印,人事专用章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
保管和用印.
第十条 业务类印章原则上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
和用印,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可委托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保管和
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在保管人员休假期间,由相关领导指定专人代管.非印章保管
人员不得随意接管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并要更换保管人的,需
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和部门印章需外出用印时,须经主
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委派两人携带外出用印.
第十三条 除印章保管部门外,其它各单位与个人不得
保留公司各类印章和印模.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刻制、保管、使用公章或伪造、私
刻、窃盖公章的,除没收公章、追回所盖虚假资料外,视情节
严重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偿还,若
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用印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印章时由用
印人在协同管理软件上发起正确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方
可用印.每次用印须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用印登记,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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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别、份数、用印部门、申请人等
内容.用印登记簿按月份保存入档备查.
第十六条 用印申请人须提供与OA审批流程中一致的
用印资料,不得使用虚假资料.加盖印章的材料份数应与用印
申请表上申请份数相同,多出部分不予盖章.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对用印的批准手续与
其他事项有疑义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印,同时请示相关
领导决定是否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笺、空白单
证等一切空白纸上用印;严禁一切超范围情况用印.
五、印章的更换和销毁
第十八条 印章的更换和销毁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统
一办理.如因部门撤并、更名或更换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
的,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要与时收回原印章,留存印模后封存.封
存的印章原则上保存三年.封存超过三年的,在征得原使用部
门同意并报分管总裁批准后,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指定至少
两人监销.
第十九条 如发现印章丢失,应立即报总公司人事行政
部,由责任部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
刻制与原印章有所区别的新印章.
第二十条 印章遗失或废止,责任部门应采取适当的方
式在一定范围内申明原印章作废.
第二十一条 除按规定由公安局收回的印章外,因各种
原因废止的印章一律上交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封存.
六、印章使用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权限使
用,用印当事人和印章管理人应当熟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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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文件,凡超范围和超权限使用印章的,用印当事人和印章
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用印当事人为第一责任人.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之办法
同时废止.
附件:《印章领用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印章领用登记表
印 别
移交部门 移交人
接收部门 签收人
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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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模 印 模
备 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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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04 19:3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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