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6 22:10:5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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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2023年11月6日发(作者:无人机用途)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

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 下简

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 提高专业

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 位研究生教育

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 学位

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 式。导师组

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 位研究生进行指

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 配备两名指导教师,

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 师和

校外兼职导师。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 理论导师,

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 师一般担任实践

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 究生

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的实际需

要通过遴选产生。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

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 专业

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 构的不断

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 全面

考查的原则。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 心;对业

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 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 责专

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

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 及我

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 位研

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 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 域研

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 研究生的

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条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 任务,

注重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不断改进

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善教学效

果;加强案例教学,积极进行教材和教学案例的开发。

第十一条坚持全面的质量观,自觉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课程

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职业能力 训练等培

养环节进行认真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协助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学位评 定和

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学位研究 生培

养经费。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年度总结, 主动

研究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积极向学校提出改 进工作的

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第十五条理论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能 够正确

认识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规律; 为人师表,

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 队协作精神;身

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

龄一般不超过周岁,并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对于在 专业

55

学位点支撑学科取得突出成就,且在国内外产生一定影 响的具有

博士学位的教师,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

职务。

(三)在专业学位点的相关支撑学科中有明确稳定的研

方向,熟悉本领域国内国际研究现状,近五年科研成果满 足下列

条件之二:

1

、主持厅级科研项目;或承担省部级或以上科研项目,

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

主持横向课题,且课题经费理工科不少于万元,人文社 科不少

5

万元。

2

2

、在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署名第一作者或 责任

作者公开发表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中文期刊应为核心 期刊);

2

或至少出版部学术专著或译著。

1

3

、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或艺术作品获得省部级 或以

上奖励;或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新技术、新产品被采 用或推广,

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具有相关专业领域实务工作背景;或参与过本专

学位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实践成果;或指导学 生参加

省级或以上比赛(展演),并至少获得项三等奖或以 上奖励。

1

(五)能够开设至少门高水平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1

第十六条实践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

事业,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能

够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及规律; 为人

师表,作风正派,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团队协

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

学、研发、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从业年限不少于年, 年龄

5

一般不超过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专 家、行业

55

技术专家优先。对于在专业学位相关实践领域取得 突出成就的管

理专家,学位条件可放宽至学士学位。

(三)应具有本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工作成绩

较高的业务水平,近五年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或出版较多与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科研或实 践成

果;

2

获得实践性成果奖励或取得授权专利,且为主要完成 人;

3

主持承担政府、行业或企业科技创新或实践创新类课 题;

4

、应用开发成果或产品获得转化或推广,并取得一定社

经济效益;

5

、在本行业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或在

级及以上展馆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演唱(演奏)会; 或多

次策划组织大型会展、比赛、演出、推广等与本专业学 位领域相

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产生较大社会反响;

6

、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专业技术水平得

同行专家或权威部门认可(需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 定)。

(四)聘期内能够开设至少门专业实践类课程,或每

1

年举办至少个专题的讲座。

2

(五)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

究生专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 进行

一次。特殊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决定提前或延 期进行遴

选。

第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专业学位(领 域)

申请担任导师,确属专业学位发展需要,需在两个专业 学位(领

域)申请担任导师的,须分别在两个专业学位(领 域)参加遴选。

第十九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相应专业学位(领域)依托

院提出申请,填写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 表》

XX

并提供相应成果的佐证材料。

(二)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专业学位评定分委

会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进 行审查,

并择优向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S

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专业学位评定委 员会

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 见,对申请

人逐一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

2/3

或以上为通过。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表决结果形成审核

推荐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

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推荐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 申请人

进行逐一表决,同意票达到或以上为通过。

2/3

(五)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业

位研究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天。有异议者须向专业学 位评定

3

委员会提交书面质疑材料,由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 织调查核实

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六)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公布专业学位

究生导师名单。

第五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聘任、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遴选产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聘任制, 聘期

一般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聘任的专业学 位研究生

导师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鼓励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转任专职专业学 位研

究生导师,不断扩大校内专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规模。

第二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承担的具体指导任务

由各有关培养学院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我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施聘期考核, 每三

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的主要内容 包括:

职业道德、责任意识、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进行专 业实践和撰

写学位论文情况、研究及实践成果。考核结果分 为优秀、合格和

不合格三个格次。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合格的最低 要求: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导师职责,无学术

范行为。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所指导专业学位

究生的培养工作。

(三)聘期内至少承担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任务。

1

(四)聘期内至少承担门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教

1

任务,至少完成个教学案例的编写;或指导专业学位研 究生开

1

展专业实践至少次,且时间累计不少于周。

12

(五)聘期内至少承担项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

1

科研项目;或至少有项公开出版、发表或被采用的研究 成果。

1

第二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优秀的基本 条件

为达到考核合格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之二:

(一)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教学任务,且该课

教学评价结果为优秀。

(二)聘期内指导的专业学位论文被评选为省级或以上

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至少有两年获评为校级优秀硕士学位 论文。

(三)完成个或以上高质量案例的编写工作,且案例

3

应用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四)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指导

究生在全国专业比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以上奖励。

(五)新增主持省部级或以上科技创新或实践创新类课 题;

或新增主持与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横向课题,且课题 经费理工

科不少于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万元。

105

(六)应用研究成果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或经济效益, 包括:

调研报告、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或行业采纳,规划设 计、产品开

发被企业采用,文学艺术作品、原创科技作品获 得省部级及以上

奖励,新产品、新技术被推广等。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授予大学优秀 专业学

“XX

位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 再聘为专业

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八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重点考核其指导 研究

生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水平和效果,一般不做科研项

目和研究成果的强制性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上 级文

件为准。

第三十条已具备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如果研究 领域

和科研成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要求,可以通过遴选申请 兼任某一

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导师。

第三十一条正在承担指导研究生任务的校外兼职导师, 享受

校内导师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适当控制 专业

学位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

第三十三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

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 生导师遴

选与考核要求。自行制定的遴选与考核要求不得低 于本办法相应

条款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硕士

XX

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 评定

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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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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