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与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展示研究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树立先进典型,
引导研究生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学校每学年
开展一次优秀研究生评选活动。
第二条 评选对象、类别和比例
(一)评选对象:具有**大学学籍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
分子三项。其中,三好学生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优秀学生干
部不超过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不超过参评研究
生人数的12%。
第三条 学校在三好学生评选的基础上开展三好学生标兵评选
活动,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选三好学生的10%,具体名
额由学校分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或班委会任职;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3、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
求,积极维护学校稳定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
4、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
的威信。
(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响应组织号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助人为乐,产生良好社
会影响;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并起骨干带头作用;
2、积极参加社会调查、扶贫助困以及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咨询
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加学校和培养单位组
织的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3、思想进步,学习努力,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培养单位、
班级开展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优: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处罚者。
(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第六条 评选程序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
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下列程序组织实
施研究生评优活动: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对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
动积极分子的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导师推荐。导师对申请评优的研究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评优时未确定导师的,其所提供材料的真
实性审查和推荐意见由辅导员负责。
(二)班级评议。班级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认真评议,提出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候选人。
(三)培养单位评审。培养单位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
级提出的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
积极分子人选,提出三好学生标兵候选名单。
各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评选结果和三好学生标兵提名情况应当
在培养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
案。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学校对优秀研究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二)《**大学研究生评优申请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修订与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11-06 22:25: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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