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06 22:47:35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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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6日发(作者:我们这一代人)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2016622 第六次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际化高水平创新型研究生教育发

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

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

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提高导师队伍建设水平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

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培养单位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

位置。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

导师职责,接受所在培养单位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遵守国家、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学校

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 导师应自觉提高自身修养,坚持良好的师德、

师风,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

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给予研究

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

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

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担研究生招生选拔的

相关工作,积极探索科学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复审的内容、

方式与方法,选拔优秀人才,提高生源质量。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要求,认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

学工作,能恰当区分不同学位层次的教学要求,及时将本学

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要积极探索科学的教

学方法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和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

案,按照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制定个

人培养计划,并定期与研究生面谈,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多

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导师应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因公出差、

出国,应遵守学校规定,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

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应

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十一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

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

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

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二条 导师应重视学风建设,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

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并起到表率作用。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

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申请硕博连读、

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

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四条 导师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对于所指导的研

籍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

规定。

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

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

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

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

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

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

的研究工作。

(三)能胜任博士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

(四)学校认同的Tenure Track系列教师均直接具有导

师资格,其他系列教师的导师资格需经过导师遴选程序,符

合所在培养单位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一)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博

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

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

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三)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培养单位有密

切稳定的联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

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四)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

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五)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

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南方科技大学。

第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在本学科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

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应承

(四)学校认同的Tenure Track系列教师均直接具有导

师资格,其他系列教师的导师资格需经过导师遴选程序,符

合所在培养单位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一)仅限在专业学位或者职业导向的硕士项目选聘兼

职导师。

(二)兼职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

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

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习的合作关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

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的硕士生导师。

(四)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

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五)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

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南方科技大学。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的Tenure Track系列教师,均直接

具有导师资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

将名单报送南方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所在研究

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备案。其

他系列教师的导师资格,需由各学位分会初审,并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复审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硕导资格,由各学位分会

审定,报学位办备案。校外兼职博导资格,需由各学位分会

初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表决。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

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

则,并报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学位办统一组

织实施。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制定的工作规则,严格进行审核。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导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

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

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结果提交学

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导

师遴选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

争议者,即可视为遴选有效。由学位办备案并纳入导师数据

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办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

提出的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八条 我校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对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导师工作职

责和本单位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

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

施细则,对指导教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有前沿性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成

果包括近三年在本学科领域一流刊物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

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出版高水平专著及

获得省部级奖项等。刊物范围及成果数量由所在培养单位在

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中制定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导师应有适合培养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具备

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由所在培养单位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

生,近两年内无长期出国计划。指导在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

超过10个,特殊情况须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并由研究生院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导师,或者导师出现下

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

或纪律处分等处理。其中,暂停招生相关处理意见由培养单

位讨论决定,报学位办备案;取消导师资格相关处理意见由

学位分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纪律处分相

关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二)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事故;

(四)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

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五)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学校组织的抽检中属

存在问题论文的;

(六)接受由研究生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

宴请、财务和各类娱乐活动;

(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师风师德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人力资源部规定的

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能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导师延长招生年限资格审核

应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

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每年应对导师的相关信息进

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

化的,应及时报学位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核结果应报送学

位办备案。

第六章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指导研

究生。联合培养导师可视具体联合培养项目而定。

第三十七条 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

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

究生。

(一)已获得我校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

届相应层次的研究生;

(二) 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

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

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有培

养拟跨学科专业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

员;

(三)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

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

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

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四)申请人最多可跨包括本学科在内的两个一级学科;

(五)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

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

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

的要求;

(六)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学位分会时,由

所在学位分会认定,报学位办备案;

(二)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学位分会时,必

须依托交叉学科项目,有合作平台支撑,并取得原学科和跨

学科所属的学位分会的同意,报学位办审核。交叉学科项目

的认定由学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每年均需经过资

格审查,须对跨学科招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招生培养能力

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已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培养单位请遵

照以上要求和程序进行导师遴选和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

核。未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培养单位在进行上述工作时,

由本培养单位Tenure Track系列教师组成评审小组履行学位

分会的职责。Tenure Track系列教师超过7人的培养单位,

到会成员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不低于7

时,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

意为通过。Tenure Track系列教师少于7人(含)的培养单

位,需全体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不

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以上适用于所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方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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