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答辩状(表—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红
所在地址:京都市洪山区西四条3号
因王玉平、李宝华、张国庆、张军食物中毒一案,提出答辩如
下:
一、 四人的食物中毒与金灶头饭庄并无因果关系
四人在饭店除了食用了金灶头饭庄提供的饭菜之外,还吃了由
京都瑞祥食品公司提供的蛋糕,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食物中
毒必然是由金灶头饭庄造成的。
二、 李梅的死亡与食物中毒并无直接联系
除了李梅,其他人虽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的症状,但
在医院治疗后都得到好转,只有李梅没有好转,出现了“中毒
性菌痢、感染性休克”的症状。这个症状很有可能是由其他原
因导致的
此致
京都是洪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2 份
答辩人:刘红
2015年 6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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