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
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12.27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6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对苯二甲酸等143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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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6年关税总水平为9.9%。
2.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2)。
3.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实行9%的单一进口税率。对小麦等8类45个
税目的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
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5%-40%的滑准税(见附件3),其中,加工贸易正在执行
的手册在2006年办理内销手续的,适用上述税率。
4.调整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5个税目的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对其余20个非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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