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2 13:28:4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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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唐朝服饰特点)

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有效规避和防范公司经营风

险,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公司各级机构财务人员均

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公司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主管部

门,负责财务系列具体内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内控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财务内控管理的总体目标:

1.确保公司日常财务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

度的要求;

2.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方针能够贯彻执行;

3.识别、计量、控制各项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

公司稳健的运行;

4.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告、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完整;

5.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

任务。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2.从公司实际出发,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3.覆盖财务管理各个环节和流程;

4.保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5.具有良好的预防性,能够有效避免、防范或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6.符合相互制衡的原则,任何人、任何岗位、任何环节都必须按

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既定程序或要求规范运作。

第三章 财务内控管理内容

第一节 财务架构及岗位设置

第六条 分公司和各分支机构计划财务部架构及岗位设置,应当

符合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制定全公司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基本职能规范,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

置财务岗位,相应制定所属岗位人员的具体工作制度、考核标准和管

理要求,并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在设置岗位时应充分考虑不相容

岗位分离原则,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岗位监督机制。

第八条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和重要岗位

轮岗制度,各级机构出纳岗、资金管理岗的持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

超过两年。

第二节 财务管理控制

第九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总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及财务内

控要求,制定分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分支机构围绕分

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分支公司各项财务管理细则。

第十条 公司实行全预算管理制度。各级机构的年度预算编制、

执行、修正必须在分公司标准的年度整体预算框架范围内。

第十一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

度。各分支机构应当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经营管理。对超

出授权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决策。对于财务重大事项,应执行

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会计核算体系,总公

司为一级核算单位。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

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反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成本及利

润,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随

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虚列、隐瞒或提前、

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

整利润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会计帐务处理必须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帐帐、

帐证、帐实三相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

帐外帐,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核对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保证其一

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更正。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和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不

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和变更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的人员应实行定期轮

岗,一人不能身兼不相容的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十八条 会计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

管。在规定的保管期内,任何人都无权决定销毁。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管理具体要求按《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

考核标准》执行。

第四节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原则为“限额控制、集中管理、统一调

拨、统一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备”制

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金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资金调拔应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调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财务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

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

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于网银授权证书(开展网上银行的机

构)、保险柜钥匙应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代为保管、使

用。

第五节 重要有价单证控制

第二十五条 重要有价单证由总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和印刷,未经

总公司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印制。单证编码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并纳入单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单证变更、作废必须书面通知相关部

门和下属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重要有价单证领用应实行限额管理。调拔、领用时,

需由单证经办人员填制调拔、领用申请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七条 单证管理人员应按单证管理的规定做好单证申请、

印刷、领发、使用销号、回收、返库、销毁等工作,按月向计划财务

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准确反映单证的入库数、发出数、使用数、注销

作废数、库存结余数、销毁数,做到使用的有效单证与业务签发的单

证数相符。对连号已使用的作废、注销的单证,应将其正、副本与有

效单证一同连号装订、归档入库。

第二十八条 兼业代理人领用的单证要定期核对。核对间隔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单证保管

安全。若发现单证短缺、遗失等情况,应及时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同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六节 财务会计系统内控

第三十条 分公司应构建以满足财务日常核算为基础,服务财务

管理为目标的财务会计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加强财务内控管理,

确各级机构、各级人员的财务职责、权限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财务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分

离制度。

第七节 财务内审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应设立财务内审岗位,编制年度财务内审计

划,建立财务工作现场常规检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内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情况

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应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采用合适的方法及

管理工具,通过对分支机构财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的发

现机构财务管理问题并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任

职期满或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必须进行任

期经济责任稽核,并在作出稽核结论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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