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领导体制
根据《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工作由财政
部门主管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无论在全国范围还是在地方
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从国家机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管理会计工
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主管,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
验。
2.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职能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
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
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其他经济工作服务。而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虽然在
履行职责中也涉及会计工作,但由于受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这些部门所涉及的会计单位
没有财政部门广泛,只有财政部门才能担负起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责任。
3.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的主要任
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应该说,无论从目前还是从今后一
段时期来看,财政部门完成这一任务非常艰巨。但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
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必须看到,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
抓好增收节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必然
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
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
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
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
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
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
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
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
和配合。
另外还需说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
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作用。这是因为,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不仅要与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生业务关系,还要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发生联系,如与业务主管部门
的财务收支和结算关系,与税务部门的纳税和纳税检查关系,与审计部门的被审关系,以及
会计人员发现重要违法违纪问题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税务、审计部门等报告要求处
理的关系等。因此,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应取得各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业务主
管部门和税务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其职责范围,督促各单位加强会计工作,认真执行法规,配
合财政部门管理好会计工作,各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准则、规章、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
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
文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还必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国
家在进行宏观调控中,不仅需要各基层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也需要各单位的会
计工作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维护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计制度既是各单位组
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和依据,也是国家财经政策在会计工
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府
部门的管理范围。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
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
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
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是对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权限的规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
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和办法等。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
度,突出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利
于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三、会计工作的监督体制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不能例外,活而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都是成熟的
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允许的。为了促进有序竞争和有效配置资源,必须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规范会计工作,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为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
及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实施会计监督必须健全和完善与新形势要求相适应的,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
国家监督在内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突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和
内部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纪律的约束;要在加强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再监督的基础上,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
所在维护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要发挥社会公众的检举、监督作用;由政府部门行使的国家监
督,应当明确主体,权责统一,并不断转变监管职能和监督方式。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
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说
是吸收和借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会计法》对各单位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指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四项要求:一是记
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
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
程序应当明确;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在实施内部会计监督中,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
发挥有效作用;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要支持、保证会
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会计人员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内部会计监督中,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单
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
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固然需要单位内部监
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发挥作用。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仅依靠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
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是不够,我们必须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
举违法会计行为,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使检举人所检举的违法会计行
为得以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和会计秩序,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作出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
他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为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将检举人及检举情况泄露
而使被检举人借机打击报复检举人,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外部监督形式。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
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为了加强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保
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凡需经注册会计师进
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
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职责,要求其必须按照法定规则和职业判断
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左右,外界也不应违法干预注册会计师的审
计业务。
另外,在不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的前提下,财政部门要根据管理
要求,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
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
对各单位会计行为的国家监督,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四项内容:①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审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
簿的单位,其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
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②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
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
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③各单位会计
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
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对会计要素的确
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等。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在对审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的普遍性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会计
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审计机关在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
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
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
况进行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
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有权查阅、复核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5:2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7738512306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