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委派制度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
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
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
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
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
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
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
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
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
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 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
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
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具备任
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委派机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调离、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
得担任委派会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会计:
(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
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六)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该公司、企
业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
的。
违反前款规定委派会计无效。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
任职资格: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考核不称职的;
3、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4、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取消委派资格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
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审核,经委派机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
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出资人利
益的职责。不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与其他人合谋侵占
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依法在受派单位开展工作,要定期、及
时、真实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映被受派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股利分配等情况,充分行使出资人赋予的权力。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前必须与董事会或相关权
力机构签订《委派会计责任书》,并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
上岗前培训。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受派单位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出资人独立
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
2、依法享有出资人赋予的财务监督代表权,对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人员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的行为有制止并采取措
施的权利;
3、依法享有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定期或不定期
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的权利;
4、其他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利。
(二)义务
1、及时掌握和了解受派内部运作情况,定期业务管理机构报
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2、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出资人
权利,对损害出资人利益的事项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3、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弱化负有
直接责任。若遇到有关人员设置障碍或重大资金、资产流失、损
失,应及时分析原因,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报告;
4、其他应由委派会计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工作内容和权责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
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着
受派单位会计、财务和审计职能,并且具有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
会报告的权力。集团公司财务部要建立委派财务总监例会制度、
述职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汇报受派
单位的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确保财务总监职责到位。财务总监具
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能,与经营者人事关系独立、与受派单位经
济关系独立,以及职权上独立,即具有独立的职权和明确的责任
界限。已经设财务总监的受派单位不得再设置总会计师和分管财
务的副总经理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总监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受派单位会计组织机构,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
3、制订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
施;
4、制订受派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
预测、分析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5、严格进行会计监督,对受派单位的资金运作、财务收支
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依法参与受派单位涉及财务问题的生产、经营、管理会
议,各项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与受派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并对
资金运用等重大财务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7、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
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
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可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
七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至少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由集团公司
财务部组织,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
况;每年末要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述职报告,同
时要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进行监督;
5、审核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确认其
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查询有关会计资料。
(二)义务
1、对编报的财务报表、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
担责任;
2、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3、对未按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4、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
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涉及受派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损失、资产处置
等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6、其他集团公司要求的义务。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的重大资金事项负责,并与受派
单位总经理实行会签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运用
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资产,或者将资金或资产借贷给他
人;不得将资金或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户存储;
不得以资金或资产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章 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条 受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务准则》和《会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同时有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会
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受派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对加强集团
财务工作的领导,促进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监
督,使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
口或任何方式阻挠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
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事项,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
第二十二条 受派单位要充分认识委派会计是从源头上治
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
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委派会计创造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受派单位有监督委派会计的权利。对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委派会计,受派单位可以向集团
公司相关权利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撤换委派会计的建议。
第六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具体从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量化进行,考核结论记入其工作档案:
1、每年结合本人工作情况和单位财务状况及工作中有关问
题,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做至少一次述职报告。根据述职报告及工
作实际情况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2、每年年终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
管理部门、受派单位等进行全面工作考核。
委派会计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
管部门不公正处理的,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申述。
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届满或需要审计的,集
团公司委托纪检审计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对其实行离任或任
期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委派会计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
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集团公司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中地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导致受派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视其违纪失
职行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记录在其工作档案中;给国家、单位
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3月15日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5:29: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77416623066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会计委派制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会计委派制度.pdf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